律師: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名不能成立
眾所周知,這些年中共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完全是中共強加的政治流氓的邪惡迫害。但是,表面形式上中共有時候也走走法律的過場,給法輪功學員強加一些莫須有的罪名,其中最多的罪名就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究竟是一個什麼罪,相信世界上各個國家的律師也沒有幾個可以搞明白的。所以,這些年大陸一些正義的律師本著職業道德和正義良知也紛紛站出來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下面是摘錄一位律師辯護詞中的一部份,簡明扼要,很有說服力,強加給法輪功學員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根本就不能成立!
參與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們有一個共同的基點點認識就是:「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也沒有任何一條能給法輪功學員定罪!」
眾多律師在庭辯指出:強加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根本不成立。
1. 沒有受害者——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四要件之一,所以不構成犯罪。
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沒有傷害任何人,包括中共官員,最多可能是傷害到中共,但中共是無形的,不是客觀實體,因此,法輪功學員根本沒有犯罪。
2. 沒有犯罪的故意或過失——犯罪的主觀要件,所以不構成犯罪。
法輪功學員在九九年中共無辜迫害法輪功之前,不需要講真相,迫害發生後因為中共極權的殘酷非法迫害,法輪功學員才開始將真相,說明的只是被極權掩蓋的法輪功的好和法輪功學員遭受的無辜迫害的真相,是受害者理性的天賦人權的訴求,是人本能的訴求,也沒有故意傷害任何人。如果真相、事實能傷害到某人,那人一定是弄虛作假的,掩蓋了事實,真相對他不是傷害,而是糾正。
3. 沒有犯罪的具體過程、破壞程度——犯罪的客觀要件,所以不構成犯罪。
法輪功學員講真相,傷害了誰?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怎麼破壞的?破壞的程度?都沒有!
上述幾點構成犯罪的四個要件缺少至少三個,根本不構成犯罪。
4. 沒有觸犯、破壞任何法律。
法律的制定、通過解釋只有全國人大有權利。最高法、最高檢的司法解釋,是越權的,違反《憲法》和《立法法》,不能成立,不是依據。
5.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違反憲法的法律、條文都不成立。
《憲法》明確規定信仰自由,任何違犯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都是違憲的,不成立。
信仰自由,信仰自由即包括傳播信仰,這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法輪功學員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是理所當然的憲法賦予的權利,就像是一個公司、一個組織、一個黨派等等,都會發布自己的宣傳資料一樣,何罪之有呢?
6. 犯罪的重要特徵是社會危害性,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相反地,煉法輪功的學員都是受益者,不僅身體健康了,去病健身,道德也得到提高在社會家庭都在按照法輪功「真、善、忍」的要求做一個有益於社會的好人,所以沒有犯罪。
正如一位九九年」奉命「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科院生物力學所的「陶主任」(也是大陸氣功協會的副理事長)的情況,當事人回憶說:「當時陶主任正『奉命』研究如何『對付』法輪功,和法輪功處於敵對狀態。儘管是這樣的立場,陶主任還是說出了真心話:「法輪功的功法絕對是真的,是有效的,只是因政治立場,要奉命行事。」 足見迫害法輪功受中共肆意發動的一場政治迫害。
7. 法律無明文定性法輪功,媒體炒作不是依據。
中共媒體炒作法輪功是×教,至今法律並沒有認定,所以也不能給法輪功定罪。
世界不少媒體說中共是宗教、是邪教,公檢法人員利用中共特權濫用法律傷害百姓,用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名恰好是對他們最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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