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法:可限制任何人離境 無需理據 無需法院大律師公會:廢除人們基本的旅行及出入境自由 令人不安
【真相網2021.2.13】香港的中共化正在加速極權,再添一步。香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香港立法會正在審議,修法內容包括:保安局局長可賦權予入境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不可運載某人。
大律師公會11日發表文件指,對這項修例建議深感憂慮,條文賦予入境處處長明顯不受約束的權力,限制香港市民及其他人離開香港;而修例條文中沒月列明這種具侵入性的權力可以在哪些理由下行使,亦沒有解釋賦權的必要性。
大律師公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指港人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保障,惟修例並無列明在什麼情況下,入境處處長才行使特殊權力,擔心權力變得不受制約。
大律師公會認為,根據《基本法》31條,香港人的出入境自由受到保障,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大律師公會又指,根據現有法例,已存在禁止離境的限制,包括干犯刑事罪行被捕、防止疫症傳播等,同時《港區國安法》第43條,已列明當局有權要求疑犯要求交出旅行證件,對是次條例的目的感到難以理解。
大律師公會認為,修例並無列明在什麼情況下,入境處處長才行使特殊權力,擔心權力變得不受制約。
目前香港已有機制限制香港人離港,包括涉嫌干犯刑事罪行和預防任何疾病,換言之,擬修改的法例容許保安局局長繞過法庭,可以在沒有理據情況下限制任何人士出境。
《2020 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第 3 條建議,在《入境條例》中加入新訂第 6A 條,賦權保安局局長訂立規例向入境處處長提供運輸工具上的乘客等的數據,規例同時賦權予入境處處長可就運輸工具可或不可載運個別乘客發出指示。
港府在1月31日起,不再承認BNO作為旅行證件及身份證明。
自從民主派議員去年總辭後, 立法會已完全由親中共議員控制,任何政府提出的法案都不會遇到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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