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路:中國政府從來沒有認定法輪功為邪教

真相網2014.6.8】 1、我國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從來沒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釋中明確將法輪功組織列為邪教組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沒有明確將法輪功組織列為邪教組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也沒有將法輪功組織具體列為邪教組織,那麼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的法律依據何在呢?

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文件下達以後,公安部下達《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這個文件介紹的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分別是

1)呼喊派;2)門徒會;3)全範圍會;4)靈靈教;5)新約教會;6)觀音法門;7)主神教。

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

1)被立王;2)統一教;3)三班僕人派;4)靈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兒;6)達米宣教會;7)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上述14個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組織。

3、根據公安部下達《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第二條「根據邪教組織活動區域的不同情況,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公安部認定。在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活動的邪教組織,經公安部核准後,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認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活動的邪教組織,由公安部認定。」法輪功如果要認定為邪教組織,應該由公安部認定。但是,公安部至今沒有做出認定。

4、根據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一、凡是具有以下特徵的,應當認定為邪教組織:

﹙一﹚冒用宗教、氣功等名義,建立非法組織;
﹙二﹚神化首要分子;
﹙三﹚製造、散布迷信邪說;
﹙四﹚利用製造、散布的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
﹙五﹚有組織地從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活動。

法輪功不符合邪教組織的特徵。

第一,法輪功沒有冒用宗教、氣功等名義,它本身就是一種新型的集宗教、氣功為一體的鬆散組織。雖然它自己不承認,但這幾乎是全世界客觀公正的媒體的共識。

第二,法輪功確實存在神化李洪志的問題,但是,世界上所有的宗教哪個不神化他的創始人的呢?沒有神化教主,還是宗教么?

第三、根據唯物主義的無神論觀點,所有的宗教都存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的問題,這是個價值觀的問題,不是法律認定的標準。何謂迷信,何謂邪說,不能根據無神論的觀點做出判斷。

第四、關於「利用製造、散布的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確實是邪教區別於宗教的顯著特點,但是法輪功組織沒有這個特徵,它不存在蠱惑、矇騙他人的問題,因為沒有人不是在被政府強制轉化之前揭發法輪功蠱惑、矇騙自己,法輪功發展了上千萬會員,沒有一個自願出來揭發它矇騙、蠱惑,這就很能說明問題。至於控制成員,對法輪功來說,更是莫須有,眾所周知。要控制一個人或者一群人,必須把他封閉在一個特定的空間,使其與周圍環境隔絕,讓他無法接觸其他信息,從而對他的精神和身體進行強制。很多邪教組織都通過這種手段進行控制成員。但法輪功不存在這個問題,它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組織,它的成員遍布世界各地,它有天大的能力,又如何控制?

第五、關於「有組織地從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活動。」與法輪功更不沾邊,它的教義和組織和組織活動都沒有這個內容。

由此可見,法輪功不符合公安部認定邪教組織的特徵。所以,它不是邪教組織。

轉載自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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