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
我曾經從事法制類新聞的編輯工作,深知國際法學界對什麼是法律有這樣理性的觀點——法律是社會公意的體現。社會公意,即社會共同意志,也就是人類社會共同的價值取向。這一理性法律觀,從根本上否定了中共長期灌輸給中國人的錯誤法律觀——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說白了,就是誰掌握了政權,誰成了統治階級,誰說的就是真理,誰說的就是法律。這不就是霸道的「強權即真理」的變種嗎?這樣的法律觀,談什麼「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什麼是邪教?我們應該這樣來界定:使人明目張胆、肆無忌憚行邪作惡的理論說教,就是邪教;讓人心存僥倖行邪作惡的理論說教,就是邪教;讓人成為不講道德、不講人性、六親不認、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出賣自己良知的理論說教,就是邪教。
第一,使人明目張胆、肆無忌憚的行邪作惡的理論說教。比如:有一個人繼承了父輩的產業,自己又辛辛苦苦過了大半輩子,為自己的後代子孫積攢了一大筆家業,置辦了百畝莊園,城裡做著幾家大的店鋪。此人家資殷富但不忘樂善好施。他興辦私學,以儒家「仁、義、禮、智、信」教化鄉里,十里八鄉稱此人為德高望重的好人。
但是,一九四九年,一個組織帶著一幫窮人來了。這個組織的頭領指著這位富裕的好人,對他帶來的窮人說,你們知道我們為什麼窮嗎?是因為有富人的存在,是因為富人剝削了咱窮人!咱們窮人要想富,不再過這受剝削、受壓迫的日子,我們就武裝起來,把富人打倒、打死,把富人的東西財產弄到手,分掉。
人,無論是窮人還是富人,都有一個善惡是非觀念。在這個組織帶來的窮人中,有人就說,人家的日子是辛辛苦苦過來的,我們把人家打倒、打死,把人家的家產搶了、分了,這不是殺人搶劫嗎?這個組織的頭領說,這怎麼是殺人搶劫?我們這是正義革命!誰再說我們是行邪作惡的殺人搶劫,誰就是反革命……
於是,這種傷天害理殺人搶劫的行邪作惡在這個組織的理論里成了正義的革命。多可悲,有多少人受了這一邪惡理論的蒙蔽,作出了明目張胆、肆無忌憚殺人搶劫的惡行而不知改邪歸正。
第二,讓人心存僥倖行邪作惡的理論說教。中國人歷來崇尚儒、釋、道文化,相信有神、有佛、有天理報應。人常講,人心生一念,天地盡皆知。善惡若無報,乾坤必有私。古人還說,一日三省,夜惕四知。兩個人做了壞事,除了你知、我知,還有天知、地知。天理報應,如影隨形,所以,古人不敢心存僥倖的為非作惡。人人敬畏天理,修心向善,天地君親師家家崇奉。
一九四九年以後,還是這個組織,在中國大地推行唯物主義的無神論,讓人們不要相信有神、有佛、有天理報應。說什麼這是宣傳封建迷信,愚昧──就得批判。
導致的是什麼樣的社會!當今中國為什麼貪污腐敗盛行?黃賭毒泛濫,離婚棄子,無數悲劇在社會上愈演愈烈,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無神論使人類許多約束人不能行邪作惡的法律失去了終極約束力。於是,多少人心存僥倖的行邪作惡。
第三,讓人成為不講道德、不講人性、六親不認、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出賣自己良知的理論說教。還是這個自稱為「偉大、光榮、正確」的組織,這個組織有一套「整人」政治運動理論。其建政以來,政治「整人」運動不斷。運動中,有多少人為了所謂的「革命、先進、積極、進步」等等的政治虛名,與自己的父母劃清階級界限,打自己的父母,罵自己的老師,夫妻反目,朋友互相揭發,有多少人淪為了不講人性,六親不認的畜生、政治流氓小人。
試想,一個組織所奉行的理論可以使人淪為不講人性,六親不認、政治流氓小人,這種理論還不是邪惡的嗎?稱這種邪惡的理論說教為邪教,不對嗎?!這樣的組織,還不是邪教組織嗎?
什麼是國家法律?如前所言,法律最基本、也是最本質的特徵,就是懲惡揚善。那麼,國家法律實施的過程,實質上就是懲惡揚善的過程。那麼,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說白了,就是破壞懲惡揚善的過程,也就是縱容行邪作惡和保護行邪作惡的過程。
這麼多年來,誰在利用邪教組織作出了危害中華民族、危害人類道德的邪惡行為?十年文革,已被史學界稱之為是人類歷史上最荒謬、最邪惡的十年。那十年,中國人被迫害致死多少人!誰是造成十年文革邪惡的罪魁禍首?是誰利用中共這個邪教組織破壞了以懲惡揚善為目的的國家法律的實施。歷史將會作出正確的答案。
在今天,從1999年7月以來,以江澤民為首的政治流氓集團及其幫凶,先是顛倒善惡把教人向善的法輪大法污衊為邪教,隨後濫用《刑法》第300條對具有法輪大法這一偉大真理信仰的法輪功學員群體殘酷迫害──非法抓捕、審判、關押。有多少法輪功學員被強加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罪名而被關進勞教所、監獄甚至被迫害致死。
誰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罪犯?一種理論是不是邪教,不是哪一個黨、哪一個人來定論的,識別的關鍵在於這種理論說教是教人向善,還是教人行邪作惡。
法輪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正法,這是億萬法輪功學員的修煉實踐所證明了的。既然法輪大法根本不是什麼×教組織,法輪功學員堅信大法的行為,又怎能構成利用邪教組織呢?懲惡揚善乃法律之本質。對真、善、忍法輪大法的堅信和實踐,不正是對懲惡揚善國家法律實施的維護嗎?又怎麼能說是對國家法律實施的破壞呢?顯然,以刑法第300條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判刑,這就構成了對國家刑法的濫用。
相反,中共才是當今世界最大的邪教組織,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對法輪大法的迫害,才是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犯罪行為,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及其參與迫害的幫凶才是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真正罪犯。
《刑法》第300條是為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和中共量身定做的法律條款。只可惜,這一條款非但沒有用來清除中共這個為禍中華民族近百年的邪教組織,反而被中共利用來迫害法輪大法和具有這一偉大信仰的法輪功學員。中國法律從來沒有不允許煉法輪功,所以對廣大法輪功學員濫用《刑法》治罪,這不但不是中共搞法制的證明,反而正是中共對法輪功根本不講法律的最大證明之一、強盜流氓手段之一。
這種悲哀發生在我們的時代,這不能不說是我們每一位從事法律研究工作的、每一位執法者的恥辱!這不能不說是我們偉大民族近代史的悲哀,退出中共這樣的邪教組織才是當今世人最明智的選擇!因為天滅中共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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