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查:610犯罪集團十六年罪行錄
【真相網2015.7.26】【文: 李律平】「疑今者察之古,不知來者視之往。」[1]歷史是現實的一面鏡子,以史為鑒能給人多方面的啟示。一方面,16年來世人逐漸認清了「610」比「蓋世太保」(Gestapo)更陰險、更邪惡、更兇殘。另一方面,當年(1946年)紐倫堡審判宣判「蓋世太保」為犯罪組織,這一歷史事實也啟示我們:應當對當今中國「610」組織的法律性質進行深度調查。由此入手,我們歷時一年的調查始終聚焦這樣三個問題:610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
它16年來犯下了哪些罪行?
最終應當由誰來承擔這些罪行的刑事法律責任?調查中的海量數據表明,610犯罪集團十六年罪行涉及面極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從社會、人文、法律等多個角度和層面展開調查。本調查限定在法律層面,調查以中國現行法律體系為框架(包括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調查採信的案例及事實數據全部來自明慧網。
調查結果顯示:610組織是一個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它犯下了破壞法治、踐踏人權兩大罪行;觸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19宗主罪;610惡首江澤民等人應當依法對此承擔全部刑事法律責任。調查結果分編為六部份:
第一部份:610組織是江澤民個人糾集起來的犯罪集團
第二部份:揭開610犯罪集團偽裝
第三部份:610犯罪集團破壞法治的罪行
第四部份:610犯罪集團踐踏人權的罪行
第五部份:610犯罪集團19宗主罪的犯罪構成分析
第六部份:審判江澤民 解散610
第一部份:610組織是江澤民個人糾集起來的犯罪集團
本部份內容要點:
一、610組織是江澤民私人糾集起來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
(一)江澤民糾集起610「惡勢力」組織(1999年6月10日—2001年7月)
(二)610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2001年7月—2010年7月)
(三)610集團末日的瘋狂和衰落(2010年7月至今)
二、江澤民犯罪心理分析:妒嫉、變態加權力欲驅使他墜入犯罪深淵
(一)強烈的妒嫉心(jealousy)
(二)精神變態者(psychopathic)
(三)極端的權力欲(authoritarianism)
一、610是江澤民私人糾集起來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
調查顯示:迫害法輪功是江澤民一意孤行的結果,為這場迫害而組織的610是江澤民私人糾集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這個組織開始以「惡勢力」形式出現,進而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今日走向衰落,大體上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江澤民糾集起610「惡勢力」組織(1999年6月10日—2001年6月)
「惡 勢力」是中國大陸司法界通用的法律用語,這裡正好用來描述江澤民糾集起來的610組織在1999年6月10日至2001年6月這個時段的法律特徵。所謂 「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它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 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伙。「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骨幹成員相對固定,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有的最終發展成為了黑社 會性質組織。
1999年4月25日前,時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副書記羅干為迫害法輪功進行了大約兩年的醞釀與策劃,為610「惡勢力」的成型做 了鋪墊。1997年初,羅干指令大陸公安部門在全國範圍對法輪功進行了一場秘密調查;1998年7月,羅干又通過中國公安部一局發出《關於對法輪功開展調 查的通知》;經過前後整整兩年的調查,公安部門仍然找不到法輪功的任何違法事實。
1999年4月25日法輪功學員萬人和平大上訪由朱鎔基總 理妥善處理後,江澤民連續起草並發表了一系列的講話與信件,包括4月25日當晚寫給政治局常委的信、4月29日給政治局寫的一封信、5月8日寫的準備迫害 法輪功的備忘錄指示。1999年6月7日,江澤民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個人對中央政治局發表講話,利用職權,號召在中國進行對法輪功的迫害「斗 爭」運動,命令成立「領導小組」(直接對江個人負責);會上宣布李嵐清任專門處理法輪功問題的領導小組組長,丁關根、羅干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 員,統一研究解決法輪功問題的具體步驟、方法和措施;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切配合。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在三天後的6月10日 成立,610辦公室因此而得名。
在江澤民的親自領導指揮下,610組織成立後,破壞法治,踐踏人權,利用手中的黑權力,強制協調各有關部門 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了一系列殘酷、恐怖的迫害,包括抓捕法輪功研究會成員和各地輔導站站長、強迫轉化黨員和非黨員法輪功學員、銷毀法輪功出版物、編造謊 言、妖魔化宣傳、監控法院誣判等等。
總體上看,從1999年6月10日610組織非法成立,到2001年7月兩年時間中,610組織開始以 「惡勢力」為特徵,以大規模公開「鬥爭」為迫害的核心,以「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為目標,打擊的重點是法輪功研究會成員、各地輔導站站長和上訪的法輪功學 員等,迫害方式與過去歷次運動相類似。因此可以認定,610組織在這一階段屬於「惡勢力」組織,處於犯罪集團形成的雛形階段。
(二)610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2001年7月—2010年7月)
從2001年7月至2010年7月歷時九年,610由惡勢力組織坐大,形成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打擊的重點是各地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包括各地真相資料點的學員。
有調查線索提示,1999下半年江澤民與羅干就「法輪功問題」進行過一次秘密談話。2000年,羅干到新疆等地巡迴中口頭指示各地610組織對法輪功:「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
在 中國司法實踐記錄中,「惡勢力」團伙、普通犯罪集團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通常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的節點。但是,2001年發生了一件國 際大事,成了610組織從「惡勢力」到黑社會性質組織轉變的明顯節點。這個國際事件就是北京獲得2008年奧運會主辦權。
在北京獲得 2008奧運主辦權之後,「610辦公室」被升格一事表明著江澤民政府對法輪功鎮壓的升級。2001年7月16日,時任中央610領導小組組長李嵐清在北 京督陣反邪教展覽時,公開煽動人們將法輪功作為邪教打擊(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並說北京獲得奧運會主辦權表明,中國的社會安定、經濟進步 和人民生活健康受到了國際承認,中國要繼續打擊邪教。據公安內部透露,為儘快消滅法輪功,同一天下達內部文件,由公安部批准將「610辦公室」從處級升為 局級。
諸多海內外觀察家的分析認為,國際社會同意北京舉辦2008年奧運會,其積極的初衷是想以此為契機,推進中國政府改善人權狀況。但事 與願違,此事客觀上卻成了江澤民升格610進而升級迫害的墊腳石。這是國際社會始料不及的。雖然說這種後果是江澤民的惡性使然,同時也毋庸諱言,國際社會 在其中也確實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到2000年各級「610辦公室」升格後,從原來依附的公安職能部門中分離出來,和各級黨委在一起辦 公。在江澤民的直接或間接指示下,「610辦公室」開始使用更大的特權發動和協調全國範圍內對法輪功的迫害。北京的公安部設置了26局,就是專門負責逮捕 和收集情報的「610辦公室」。
至此,610組織已經坐大成勢,完全具備了立法解釋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 「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演化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所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4月28日《關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 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2)有組織的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它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 它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 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對於同時具備以上四特徵的,無論其是否具有「保護傘」應依法予以嚴懲。《刑法修 正案(八)》 對此予以立法確定,並修訂了本罪的法定刑。(更早的司法解釋請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2000年12月5日公布;法釋[2000]42號;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
對照上述規定,,610組織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齊備:
—— 「組織特徵」方面:610組織核心成員主要有江澤民、羅干、李嵐清、劉京、周永康等人,分工明確:李嵐清,自1997至2002年間擔任中央政治局常委, 任「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負責人。羅干,中國中央政法委書記,自1999年到2007年間擔任「領導小組」的負責人,劉京在2000年6月到2001 年9月間擔任「610辦公室」的副主任,2001年9月被江提拔為主任,直到2009年10月。2001年1月,江選擇劉京擔任公安部副部長。這個職位有 利於劉京推動並執行了江澤民和羅干通過「領導小組」發出的所有指示,包括抓捕、射殺、以其它方式殺戮,思想轉化、酷刑和虐待法輪功學員等指令。劉京所到之 處,總是留下血跡。他的指示不僅僅導致了在長春和馬三家對法輪功的酷刑和虐殺,還包括全中國其它城市的殘酷迫害。
——「經濟特徵」方 面:610組織升格後,組織上相對獨立了,但在經濟上仍然附體在黨政機關,非法列編,使集團成員有了可靠的經濟收入保障。同時每年、每次大的犯罪活動,都 可以得到迫害專項撥款經費,具有了相當雄厚的經濟實力。這些完全符合規定中以「其它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的狀況。
——「行為特徵」方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破壞法治,踐踏人權,濫用酷刑,群體滅絕,危害人類,為非作惡,無所不用其極。
——「危害性特徵」方面: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包括威脅、利誘、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法治、人權、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等領域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國家和人民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坐大後,610洗腦班在全國各地死灰復燃,花樣不斷翻新;進一步強化控制看守所、拘留所、監獄,加重對堅定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中國法治繼續倒退;法輪功人權狀況深度惡化;
坐 大後,「610辦公室」自定了多項違法規則,要求檢察院、法院和律師支持黨反對法輪功。其中一個典型的「610辦公室」《關於預防和控制敵情的要求》的通 知,要求所有律師在處理法輪功案件時,從一開始就要做有罪辯護,法官在宣判時要做「有罪」判決,在庭審前「610辦公室」要與法官和檢察官會面,確保他們 在法庭上誣判。
奧運前的幾波全國大規模迫害、六十大慶前的集中迫害都發生在這一階段。還有, 瘋狂的活摘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這一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罪惡,也發生在610坐大成勢的這個階段,其組織的嚴密性、迫害的慘烈性,足以證明610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社會危害之巨。
610 黑社會犯罪集團的罪行有待進一步曝光。至今610的真面目還難以完全曝光於世,還有更多觸目驚心的罪行不為外界所知,外界知道的有,二零零五年,將千名以 上法輪功學員用軍方軍艦輸出海外,與海外黑幫中介勾結,販賣「活體人」供器官移植使用。其中更多的黑幕和細節還有待廣泛的揭露,如「610」聯合政法委, 操控全國司法界、醫學界、貿易界、黑社會、貪官污吏,特別是與軍界聯手,組成境內外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活體人」出口的殺人網,至今鮮少披露。
(三)610集團末日的瘋狂和衰落(2010年7月至今)
從2010年7月至今,歷時5年,610犯罪集團盛極而衰,進入沒落時段。但由其本性決定,仍在不斷推出末日瘋狂的表演。
2010 年7月底8月初,各地610組織的人員集聚武漢開會,各地610交流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經驗」。時任610總頭目、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會上又 重複當初江澤民的命令,要「三個月消滅法輪功」。並給各地撥專款用於迫害法輪功。.這次會議後,中央「610辦公室」在全國範圍內發起了新一輪轉化法輪功 學員的三年攻堅戰,各省官方網站隨處可以看到相關文件。在全力轉化過程中,肆意騷擾、綁架、非法重判法輪功學員,包夾和同監室犯人施用酷刑變得高度常規 化。610指令下達的政法委的文件和「反邪教協會」的相關文件,總結概括轉化中常用的策略和方法,包括鼓勵安保人員登門拜訪獲釋的法輪功學員,脅迫單位領 導、僱主,動員家庭成員和鄰居參與轉化工作等等,五花八門。所謂的「新三年攻堅鞏固整體仗」在全國製造了更多的人間慘案。
但610畢竟逃不 出「一切犯罪集團必將滅亡」的共同命運。「忽喇喇似大廈傾,昏慘慘似燈將盡」。2012年7月22日,原中央610領導小組副組長丁關根死亡。兩年中曾被 稱為「第二中央」的「政法幫」迅速解體。2014年6月30日,中央610領導小組副組長、610辦公室主任、公安部副部長李東生被立案審查;2014年 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610頭目周永康被立案審查,2015年6月11日,周永康被天津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 收個人財產。據2015年5月26日中國經濟網消息,中紀委網站上資料顯示,接任李東生的劉金國從2015年1月後已不再擔任「610辦公室」 的頭目了,截止到6月30日尚未見到其接任者的報道。明眼人都看得出來,610犯罪集團氣數已盡,已經窮途末路。
二、江澤民犯罪心理分析:妒嫉、變態加權欲使他墜入犯罪深淵
(一)強烈的妒嫉心(jealousy)
從犯罪心理學分析這場迫害的成因,江澤民強烈的妒忌心是一個重要動因。1999年蓄謀發動迫害時,江澤民當時最嫉妒的有三個人:洪傳法輪大法的李洪志先生、德高望重的喬石委員長和依法執政開明果斷的朱鎔基總理。
1.妒嫉洪傳法輪大法的李洪志先生
1992 年5月法輪功在長春傳出,法輪功作為一門性命雙修的佛家功法,人們祛病健身效果顯著,真善忍大法深得人心,社會道德回升,因而受到國人的普遍支持,日益壯 大。1993年9月21日《人民公安報》報道:法輪功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免費提供康復治療;1996年,《北京日報》、《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公布 暢銷書排名榜,《轉法輪》名 列其中;1998年7月19日《中國經濟時報》以《我站起來了!》為題報道河北邯鄲家庭婦女謝秀芬在癱瘓16年後因煉法輪功恢復了行走能力;幾年中,《文 藝之窗》、《工人日報》、《北京晨報》、《羊城晚報》、《樂山日斑》、《北京青年報》、上海電視台、《深星時報》等媒體都有大量報道法輪功學員心性提高身 體康復的故事。據中國公安內部調查,從一九九二年五月傳出至一九九九年七月的短短七年間,大陸修煉法輪功的人數達到七千萬至一億多人。法輪功學員人數遠遠 超過了中共當時的六千萬黨員人數,對此江澤民耿耿於懷,妒火攻心,竟然喊出「法輪功與我黨爭奪群眾」,「亡黨亡國」的怪調,把「邪教」的帽子扣在了法輪功 的頭上,無情打擊。
2.妒嫉並忌恨德高望重的喬石委員長
1998年下半年,以喬石為首的部份中國全國人大離退 休老幹部根據群眾來信反映公安不公正對待法輪功學員的問題,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詳細調查研究,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並於年底向 中共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調查報告。江看了大為不悅,當即批示(大意):寫得玄玄乎乎,我看不懂。1998年10月20日,國家體育總局派到長春和哈爾濱的調 研組組長在對法輪功進行調查,全都肯定了法輪功的健身效果及對社會穩定和精神文明的促進作用。對於這些報告反映的呼聲,江澤民根本不予理睬。
3.妒嫉依法執政開明果斷的朱鎔基總理
聞名世界的4.25萬 人大上訪當天,法輪功學員申訴的問題就得到了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的部分解決。傍晚,萬名法輪功學員平和安然離去。事情處理之開明,令中外各界讚賞。然 而,面對朱鎔基總理對天津事件引發問題和「4.25法輪功學員大上訪」的開明處理,以及廣大法輪功學員對法輪功真誠擁戴這一明顯事實,江澤民心中的蘊藏已 久的強烈妒忌終於爆發了。
偏執的嫉妒會使人變得惡毒,有強烈而偏執嫉妒心的人一旦擁有一些能力或大權在握,妒火攻心,失去理智,往往會由暴怒進而轉向惡毒,甚至殘暴。江澤民正是如此。
(二)精神變態(psychopathic)
心 理分析表明,江澤民是一個嚴重的精神變態者:精神變態是一種人格障礙。精神變態研究學者杜頓(Kevin Dutton)認為:精神變態者是指那些情感冷漠、不理解和不同情他人,以及不認錯的人,他們的特點往往是冷酷無情、淺嘗輒止、控制欲強、浮躁輕佻和不負 責任。美國犯罪心理專家奧圖爾(O'Toole , M. E. )認為精神變態者指的是那些沒有道德心,或說沒有良心的人。一般來說,大多數精神變態者並沒有暴力傾向,輕微的精神變態並不會對本人和社會構成威脅。但 是,嚴重的精神變態則是一種毀滅性的人格障礙,由於極為另類的人格品質與特徵,他們會欺詐和控制別人,會嘗試冒險,但對自己的行為卻又極不負責任;他們撒 謊成癖,對別人毫無憐憫,與人交往冷漠無情,即使對待與他們關係密切的人也是如此。在他們眼中,法規是用來限制無知大眾的,而不是像他們這樣特別的人。江 澤民具有精神變態的主要特質:
——撒謊成癖:江澤民編造自己13歲被過繼給叔父江上清,隱瞞出身歷史至今。
——麻木不仁,缺 乏憐憫,冷酷無情:中國大使館被炸江澤民幾天都沒敢露面;江在上任不久接受外國記者採訪,法國記者提問:聽說「六四」事件中一位女大學生被關押在四川山區 勞改,燒磚,結果被當地農民給強姦了,江惡氣橫生脫口而出:這是她罪有應得!作為領導人,公然在大庭廣眾之下挑戰踐踏人類的道德,為世人所不齒。
—— 行為控制能力弱,浮躁輕佻:1996年6月,江澤民和西班牙國王檢閱時以及會面時,多次突然拿出梳子梳起頭來;在國際場合親手分派誹謗法輪功的傳單小冊 子,如1999年9月在紐西蘭APEC會議上,江澤民向所有在座的國家領導人包括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分發了誣陷法輪功的書;93、97、98年柯林頓訪 華,江澤民每次或彈或拉或唱;2002年6月2日晉陞7位上將,當軍隊老幹部從電視中看到江單用一隻手頒發命令狀時,氣憤地說:「江澤民連起碼的規矩都不 懂,也太不嚴肅了。」
——無責任感,不負責任:大洪水、大使館被炸、台灣選舉、鬧非典,江澤民總是把別人推在前面,自己退縮在後;1999 年12月與葉爾辛在北京簽署中俄邊界議定書,拱手將東北地區140多萬平方公里在歷史上有爭議的疆土劃給俄國,但他又特別不願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在讓庫恩 寫的傳記中刪節了這一史實。
——情感膚淺,極端自負:2000年10月在香港答記者問時,極度張狂,指手畫腳,竟然藐視香港媒體 「Naive」(幼稚),說記者「Too young . Too simple. 」(太年輕,太簡單)。後來國內一所名校師生以「圖樣圖森破」漢字書法展於校內,成為世人笑談。江曾自吹和世界名人華萊士關係如何如何,但影像資料表明華 萊士當面卻說:「如果你走起路來象個鴨子,叫起來象個鴨子,你就是個鴨子。」
——狡猾,控制欲強:為了霸佔明星美女,動用國家資源為順從者建造劇院、授予高級軍銜,又動用國家機器將不順從者枉判入獄。不願下台,當太上皇;中央常委七增九,安插自己親信羅乾和周永康,退休後繼續控制中央權力。
——渴望尋找刺激,易衝動:1999年10月24日在法國博物館,突然拉住希拉克夫人跳起舞來,出盡洋相;2002年在冰島國宴中,突然起來高歌一曲,令冰島國人上下一片譁然。
發 生在世界各地的犯罪心理學案例證實,由於精神變態者很容易發怒,往往還有很強的攻擊性和控制欲,他們從來不把法律放在眼裡;他們極不安分,為了追求刺激什 么事都敢幹,對自己的行為毫不負責,而且他們認為自己就是世界的主宰,可以而且有權力為所欲為;精神變態者一旦從事犯罪活動,他們就可能成為極度危險的罪 犯,後果也往往特別嚴重。這些特徵也正是江澤民發動、領導、參與610犯罪集團迫害億萬法輪功學員一系列犯罪活動的內在心理特徵,只不過他比其他精神變態 者更狂妄、更為所欲為罷了。
(三)極端的權力欲(authoritarianism)
極端的權力慾望,是江澤 民發起這場迫害的第三個心理動因。江澤民出身漢奸,靠投機取巧爬上中共總書記的位置,權力欲日益膨脹,戀位、佔位、霸位十幾年。卸任總書記後,它自導自演 發起留任軍委主席的特別動議(實際為軍事政變),強迫接任領導挽留它為軍委主席兩年,又實行垂簾聽政達十年之久。此外,他還費盡心機,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 席位增加了兩席,將其授予最能夠確保迫害運動持續的李長春和羅干,以延續610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為了牢牢把住中央領導實權,江退休前還對政治局常委進 行重新安排,使得包括新任的國家主席和黨總書記胡錦濤在內的所有常委,只有投票權而沒有否決權。江澤民使用這些策略和伎倆都充分體現了他極端的權力慾望。
「不 仁者在高位,是播其惡於眾也。」[2]江澤民極端的權力慾望、強烈的妒嫉、嚴重的精神變態三大心理交織,內在驅動,使他在中共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和國家 主席光環下,竟然代表惡勢力、黑勢力糾集起610犯罪集團迫害法輪功,實施了破壞法治、踐踏人權、危害人類等一系列罪行,在的犯罪深淵中越陷越深,不可自 拔。
第二部份:揭開610犯罪集團的偽裝
調查發現,打著政府、中央、國家、人民的旗號干著犯罪勾當,是江澤民慣用的一個陰險手段,也是610黑社會犯罪集團的一個陰謀策略,因此必須予以揭穿。
(一)610組織不等於中國政府
1999 年7月20日前夕,江澤民突然下令對法輪功輔導員進行全國大抓捕。緊接著一場鋪天蓋地的造謠誹謗全面展開,30天之內,僅《人民日報》就發表了347篇批 判法輪功的文章,平均每天超過10篇;中央電視台(CCTV)及各省市的上百個電視、電台,反覆播放取締法輪功的決定和詆毀法輪功的節目。全世界的媒體都 在轉播轉載這些聲音和文字,給人造成「中國政府迫害法輪功」的印象。
是「中國政府」在迫害法輪功嗎?回答是否定的。610不等於中國政府。請關注以下三個事實:
1.法輪功傳出後一直得到各級政府的認可。從1992年5月法輪功公開傳出到1999年7月之間,中國各大中城市公園每天都有法輪功學員在晨煉。試想,在中國嚴厲的社會環境中,如果沒有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支持與肯定,這樣大規模的群體活動是無法持續存在七年之久的。
2. 在公安部調查過程中,中央政府對法輪功持正面支持態度。一個典型的事實例子是98年年底,大陸各界法輪功學員中135位社會知名人士站了出來,由北京大學 法律系的一位教授主筆,聯名致信當時的國家主席江澤民和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對公安部一局調查的合法性提出質疑,闡明其行為違憲違法。這135位社會知名人 士的信很快得到了朱鎔基總理的批示。批示的大意是:公安部不應該去找法輪功的麻煩,應該抓社會治安問題,法輪功這些年給國家節省了大量的醫藥費。但這份批 示遭到了羅乾的扣壓。直到1999年4月25日法輪功學員到國務院信訪辦上訪見到朱鎔基總理時,朱總理才知道批示被扣壓了,法輪功學員也才知道朱總理有過 上述正面批示。
3.鎮壓法輪功是江澤民以個人意志推翻政府決定的惡果。4.25當天夜裡,江澤民突然給政治局寫信,並強迫印發給每一位政治 局常委,並為此事召開了緊急會議。會上,江澤民當眾大罵朱鎔基「糊塗!糊塗!」並公然推翻國務院總理已經在順利實施中的開明決定,獨斷專行其個人決定。
調查中我們注意到這樣一種觀點:「中國政府迫害法輪功」這種印象,正是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處心積慮追求的效果。那麼,這種假相本身是不是610集團有意而為的呢?
(二) 610是附在中共體制上的犯罪集團
人們通常有一種「近大遠小」的心理視覺,受此影響,很容易把610組織和中共等量齊觀,但調查數據和大量事實顯示:610組織不等於中共,610組織是附在中共體制上的犯罪集團。
當 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常委中,除江澤民以外,其餘六人都反對迫害法輪功。江澤民不僅不反思修正自己的意見,反而採用寫信、談話、講話、備忘錄等方式威脅、 以「亡黨亡國」恐嚇,以總書記的權勢威逼,逼迫其他六常委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中共高層內部對待法輪功問題歷來有分歧,一直分成了兩派:一方是迫害 法輪功,欠下血債的江澤民組織領導的610犯罪集團,被稱為「血債幫」,其中包括江澤民、羅干、周永康、徐才厚、薄熙來等。另一派是沒有直接參与迫害法輪 功的官員,他們手上沒有鮮血。
兩派的分歧常常表現在重大活動場合,如2003年3月3日下午全國政協十屆一次會議開幕,李貴鮮代表政協第九 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工作報告。時任政協主席的李瑞環之所以放棄其任職中的最後一次演講機會,是因為工作報告里被硬性加入了支持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表 態。又如,同年3月5日的人大開幕式上,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在其最後一次政府工作報告中,3年來首次未提法輪功。隨後3月10日的人大會議上,李鵬在宣讀其 最後一次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也未提及法輪功問題。據內部透露,江澤民為此曾背地裡大罵朱鎔基,並且表現出令人難於理解的驚恐和震怒,實實在在是一副黑社 會老大的嘴臉。
據新華社2003年3月11日報道,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當天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和最高 檢察院檢察長韓杼濱向大會作工作報告。「兩院」報告重提法輪功,「兩院」院長在報告中再次將法輪功稱為打擊對象。此次會議,除胡錦濤不得不到會外,其他五 位前政治局常委都未出席捧場。
(三)610組織的罪行不是單位犯罪
調查中注意到一個迷惑人的問題:610的罪行是單位犯罪嗎?
回 答是否定的:610的罪行不是單位犯罪。610組織是由江澤民糾集起來的犯罪集團,它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單位,既不是合法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不是合 法的機關、團體,更不具有法人資格。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成為單位犯罪的單位必須具備合法性,即單位本身資格必須合法。610從開始組織之日起,就是 非法的,至今仍然是非法組織,不是合法單位。因此不符合單位犯罪的主體特徵。因此610的罪行是集團犯罪,而不是單位犯罪。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按照個人犯罪而不是以單位犯罪處理。
這個問題本身相當具有迷惑性,同時也不排除是有人故意造成這種態勢來迷惑世人,從而達到逃脫法律懲罰的目的。
(四)多次變身掩蓋不了610犯罪集團的本質
16年時間中,610組織大體經過的三次變身:
第 一次變身是由臨時性組織變為長期性組織。1999年江澤民組建610時,它只是一個臨時專政機構,這和江澤民妄圖三個月消滅法輪功的設想是相應的。 2000年9月,為掩人耳目,將「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改稱為所謂的「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但仍簡稱為「中央610辦公室」。
第二次變身是由「惡勢力」組織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如前所述,組織機構升格,迫害升級。
第 三次變身是混身、隱身於「維穩辦(防範辦)」。2003年10月15日,國務院成立「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即「防範辦」,610辦公室乘機混身其 中,名義上成為政府機構的一個辦公室,實際上它是凌駕於政府一切機構之上的,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內部還是稱610.所以在一些基層文件中常常會看到「維穩 辦(防範辦)」、「維穩辦(610辦)」的提法和說法。
「維穩辦」是地方近幾年新出現的機構。但其領導層「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成立 於上世紀90年代,是中共中央的「議事協調機構」。「維穩領導小組」 組長一般是中央政法委書記,成員單位包括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央宣傳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其常設辦事機構是「中央維護穩 定工作辦公室」(簡稱「中央維穩辦」),主任通常由政法委副書記兼任。同「中央綜治辦」一樣,「中央維穩辦」也是在中央政法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 但「維穩辦」涉及到社會多個方面,並不僅限於政法方面。因此,其成員單位比中央政法委廣泛,除公、檢、法系統及國安部門外,還納入宣傳部門。目前全國從中 央到各省、市、縣直到鄉和街道一級、乃至重要事業、企業單位都設置了「維穩辦」。
綜治辦的情況與維穩辦大同小異。所謂「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 理委員會」(簡稱「中央綜治委」)成立於1991年,是中共中央「直屬工作部門」(其他直屬工作部門包括政法委、中央組織部、宣傳部等),下設「中央社會 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中央綜治辦」),它是「中央綜治委」的辦事機構,與「中央政法委」機關合署辦公。「中央綜治委」的主任一般都是中央政 法委書記。
綜合以上情況,610組織與維穩辦混身也好,與綜治辦混身也好,都是妄圖掩蓋其犯罪集團的真實面目,繼續為其犯罪打掩護。另一方面,這次變身也確實實現了機構延伸、權力擴張。這是它作為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自身難以辦到的。
多次變身掩蓋不了610犯罪集團的本質。2015年6月5日明慧網發行特刊《明慧特刊:610辦公室(揭秘當今中國最大邪惡機構)》, 對610組織詭異、恐怖、為所欲為的系統機構從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法律多方面進行了徹底的揭露:未經正式任命與授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無所不在的 權力,被稱為「第二權力中央」;不署名的密令傳達,「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都是以口頭傳達方式下達;耗用高額資金,利用 金錢收買和利誘:作惡多端,危害廣泛,等等。
第三部份:610犯罪集團破壞法治的罪行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確定中國為法治國家,會議通過並於當日公布實行的《憲法修正案》第1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時隔僅僅40天,1999年4月25日夜,江澤民以一封個人信件發出《一個新的信號》,代表中國當時的「惡勢力」,啟動了對中國八千萬法輪功修煉群 眾的鎮壓;1999年10月25日,在對法國進行國事訪問之前,江澤民接受了法國《費加羅報》的書面採訪,誣衊法輪功為「邪教」(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 真正的邪教)。兩天後,10月27日、28日,「中央電視台」和《人民日報》先後播發、刊登了題為《法輪功就是邪教》的特約評論員文章。此後,610犯罪 集團對法輪功群眾實施了更加殘酷的迫害。
一、610犯罪集團顛覆了中國法治進程
大 量事實證明:江澤民糾集起610犯罪集團對法輪功的鎮壓,是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的非法行為,是破壞中國法治的犯罪行為。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法律成為人 們處理一切公共事務和私人事務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改革開放以來,從權治、人治到法治,中國一些領導人如胡耀邦、趙紫陽、喬石等,努力要建立一套法制系 統,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依法治國」寫入了憲法。但是,1999年下半年以來,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組織置身於法律之上,公開踐踏法律,公然挑戰 法治,顛覆了整個中國法治進程:
江澤民帶頭濫用職權,違憲違法,公民信仰自由被強制剝奪,正常的表達意願的程序被隔斷,公民上訪反映民情表達意願被非法抓捕、拘禁,連正常的通訊自由也被限制,全國媒體大興侮蔑誹謗之風。
江 澤民組織的610犯罪集團擁有超強的特權,超越法律凌駕在法律之上,超大規模、超級邪惡。法定訴訟程序遭到破壞、扭曲、割裂,整個社會八千多萬將近一億法 輪功學員的生殺大權掌握在610犯罪集團手中,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製造冤獄,徇私枉法成為常態。全國各地組織洗腦班,強行洗腦迫害,法外施刑。江澤民對 中國人民犯下的罪行,除了迫害信仰造成中國社會道德的全面滑坡,單就法治進程的這種徹底破壞和倒退,就已罪不可恕。
二、610犯罪集團的違憲行為
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帶頭違反《憲法》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違反憲法第80條、第81條明確規定的國家主席的國內事務職權和外交職權,在沒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情況下,多次擅自獨斷專行。
以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侵犯了八千多萬法輪功學員的基本人權,違反《憲法》第33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侵犯八千多萬法輪功言論自由權,違反《憲法》第35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 的自由」侵犯八千多萬法輪功群眾信仰自由權,違反《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 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侵犯八千多萬法輪功群眾人身自由權,違反《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 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 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侵犯八千多萬法輪功群眾人格尊嚴權,違反《憲法》第38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 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侵犯八千多萬法輪功群眾住宅權,違反《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 民住宅」;侵犯八千多萬法輪功群眾通訊自由權,違反《憲法》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三、610犯罪集團破壞多部法律法規實施
在破壞法治、踐踏人權長達16年時間中,610犯罪集團犯下的罪行究竟破壞了多少部法律法規的實施?還有待於進一步調查。這裡僅以610集團在背後操控公檢法部分人員對數以萬計的法輪功學員非法拘捕、非法起訴、非法誣判這一側面為例,就至少破壞了以下幾部法律的實施: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7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 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第8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第九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它行政機 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610犯罪集團觸犯刑律和國際法
(一)江澤民等惡首濫用職權破壞法治
觸 犯中國《刑法》法條的主要有: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第243條誣告陷害 罪;第254條報復陷害罪;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第283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等等。
對於憲法36條規 定的權利和刑法第251條規定的罪名,這裡需要說明一下:有人認為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主要涉及因信仰某一種宗教而受到迫害的人,對法輪功學員不適 用。事情並非如此,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因為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例如,司法實踐 中常見的情況包括:採取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制止某人加入宗教團體,或者強迫他人退出宗教團體;或者強迫不信教的人信教;或者強迫他人信仰這種宗教,而 不準信仰那種宗教;或者破壞他人的宗教信仰活動;或者對信仰宗教的人或不信仰宗教的人進行打擊迫害等等。也就是說,這條法律規定的核心是信仰自由,不僅對 信仰宗教的人適用,而且對不信仰宗教的人也同樣適用。
觸犯國際法上的酷刑罪 (The Crime of Torture):酷刑罪是「一項古老的罪惡」。1984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Convention against To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該公約第1條第1款規定:酷刑是指為了從某人或第三者處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力恐 嚇或威脅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一官方身份行 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該公約於1987年6月26日生效。中國於1986年12月12日簽署了該公約,1988年11月3 日該公約對中國生效。因此,中國對該公約具有遵守義務,應當依法追究610犯罪集團相關的刑事法律責任。
(二)江澤民組織特殊犯罪集團破壞法治
如 前所述,從其組織結構演化方面分析,610組織從「惡勢力」起家,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但從其進行的犯罪活動性質方面看,同時兼有恐怖活動組織的 性質。根據中國刑法規定,犯罪集團可以分為一般的犯罪集團和特殊的犯罪集團。一般的犯罪集團是指刑法分則條文沒有作特殊規定,但按總則可認定的犯罪集團, 如走私集團、盜竊集團、貪污集團等等;特殊的犯罪集團是指刑法分則有明文規定的犯罪集團,包括刑法第120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組織、第294條規定的黑社會 性質組織等。其中,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行已如第一部分所述。
610犯罪集團涉嫌資助恐怖活動犯罪。《刑法》第120條規定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為資助恐怖活動罪。在這場16年的殘酷迫害中,殺人、滅絕、活摘器官、奴役、酷刑、性暴力,整個社會充滿了 暴力恐怖活動。據統計,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對這些恐怖活動的資助曾經動用了全國四分之一的財政資源。巨量資金投入各地610洗腦班建設;裝備監控 設施設備;鼓勵活摘研究;獎勵迫害有功人員;收買監視、跟蹤、舉報法輪功學員的社會閑散人員等等。據追查國際的調查結果,2002年5月,江、羅下發內部 「指示」,用金錢來刺激保安人員抓捕法輪功學員。來自廣東省的消息稱各單位保安系統均傳達文件。文件說,只要抓一個「還在煉法輪功的」就可獎勵3000 元。
第四部份:610犯罪集團踐踏人權的罪行
1997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意味著中國政府對世界普遍人權的認同,同時也對國際社會承諾了兩公約的法律約 束力,承諾了實現兩公約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但不幸的是,這種承諾被江澤民給背叛了。1999年6月10日,江澤民組織了迫害億萬善良人的「610」犯 罪集團,1999年7月20日,610犯罪集團在中國開始了長達16年的踐踏法輪功修煉者人權的犯罪行動,慘絕人寰,震驚世界。
一、610犯罪集團嚴重侵犯了國際法所保護的基本人權
人 權(Human Rights)是指一個人作為人所享有或應享有的基本的、不可被剝奪的權利。人權的主體是人的個體(自然人)和群體(包括團體、集體等),個體人權和集體 人權是統一的。相對於公民權,人權更根本、更穩定、更深層。人權可以作為判斷法律善惡的標準,也可以作為判斷一個國家法治狀況優劣的基準。
人權的國際保護框架有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聯合國憲章,第二個層面是國際人權憲章,第三個層面是專門性的聯合國人權條約,共包括以下11個主要法律文件:
1.《聯合國憲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 1945,舊金山);
2.《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第三屆聯合國大
會第217A( lll )號決議以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通過,1948.12.10);
3.《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e Rights;第2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1966 );
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2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1966);
5.《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Punishment
of Genocide);中國於1983年4月18日交存批准書;
6.《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1948);中國於1981年12
月29日交存加入書;
7.《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條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 ,1973);中國於1976
年7月18日交存加入書;同年5月18日公約開始對中國生效;
8.《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Convention
against Toe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1984 );中國於1986年12月12日簽署了該公約;1988年11
月3日公約對中國生效;
9.《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st Women,1967);中國於1980年11月4日交存批准
書;
10.《兒童權利公約》(Covenant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44屆聯合國大會
通過,1989);
11.《殘疾人權利公約》(Covenant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
6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2006)。
16 年來,610對法輪功的全面迫害,嚴重違反了中國政府對國際社會的鄭重承諾和義務。僅以《世界人權宣言》 為例,該宣言第3條至第21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3條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權;第4條禁奴;第5條禁止酷刑和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6 條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的權利;第7條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第8條司法救濟的權利;第9條不受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的權利;第10條公正和公平審判的權 利;第11條無罪推定原則;第12條隱私權;第13條遷徙自由權;第14條尋求庇護權;第15條享有國籍權;第16條婚姻自由和建立家庭的權利;第17條 財產所有權;第18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第19條發表意見自由的權利;第20條集會和結社自由;第21條參政權及選舉權。法輪功學員應當享有的這些 權利幾乎都被剝奪。
二、610犯罪集團觸犯國際刑法「核心罪行」
「核心罪行」(Core Crimes)是二次大戰後國際法中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概念,是與普通罪行相對應的一個法律用語。經過兩次世界大戰,戰爭中的殘酷行為震撼了人類的良知, 國際社會必須將這些罪行與普通的國際罪行區分開來,因為這些罪行危害的是國際和平與安全,損害的是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和尊嚴,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因而成為國 際法上的「核心罪行」,成為世界通用的國際法律規範用語。對這些核心罪行,全世界實行國際刑法普遍管轄原則:不論罪犯的國籍如何,也不論其犯罪地點位於何 處,每個國家都對國際社會負有整體義務,實行刑事管轄的權力,以防止和懲治這些國際罪行。羅馬規約規定,「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屬於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 嚴重的犯罪」,適用普遍管轄原則,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任何執行命令的託詞不能作為豁免的理由,所有參與者必須承擔承擔個人刑事責任。」普遍管轄原則也是各 國國內刑法都已確立的基本原則,這也是法輪功學員在世界任何國家都可以以起訴江澤民等首惡的法律依據。
目前,國際法確立的核心罪行主要有四種: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現有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管轄的國際罪行一般也限於這四種。610犯罪集團16年來所犯下的罪行,已經構成上述國際法核心罪行中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
群 體滅絕罪,又稱為滅絕種族罪(The Crime of Genocide)1948年12月1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防止及懲治群體滅絕罪公約》, 此後群體滅絕罪成為一個獨立的罪名。該公約於1951年1月21日正式生效。中國於1983年4月18日交存批准書。該公約第1條規定:滅絕種族罪是國際 法上的一種罪行。「第2條:滅絕種族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 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實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另 外,按照公約第3條規定,預謀、煽動、意圖或共謀上述行為者,同樣構成群體滅絕罪 。
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又稱危害人類罪、反人道罪,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確立的國際刑法上的一個核心罪行。在紐倫堡和東京兩個刑事法庭的憲章中,就有關於反人 類罪的明確規定。《前南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規約》 和 《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都包含了這類犯罪,而且界定十分相似。屬國際習慣法。按照《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簡稱《羅馬規約》)第七條定義,反人類罪是指 「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份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 謀殺;2. 滅絕;3. 奴役;4. 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5. 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它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6. 酷刑;7. 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它形式的性暴力;8. 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它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 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9. 強迫人員失蹤;10. 種族隔離罪;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它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上面列舉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各條各款罪行中,610犯罪集團迫害法輪功所犯的不是其中的某些條款,而是多條多款,並且情節嚴重。
三、610犯罪集團侵犯了中國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
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的數據顯示,已經在明慧網公 開披露的侵犯法輪功學員基本人權的犯罪事實實例,至少有225544例(據明慧資料館)。610犯罪集團16年來嚴重侵犯了中國憲法所保護的基本人權,至 少有10項:違反《憲法》第33條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第35條表達自由權;第36條宗教信仰自由權;第37條的人身自由權;第38條的人格尊嚴權,禁止 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39條住宅不受侵犯權,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第40條通信自由權;第41條監督權及取 得賠償權;第42條勞動權;第43條勞動者的休息權;等等。
四、610犯罪集團踐踏人權觸犯中國刑法
16年 來,610犯罪集團踐踏人權,觸犯了刑法保護基本人權方面的多個禁止性規則:第232條禁止「故意殺人」;第234禁止「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禁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禁止「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 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第236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強姦婦女」;第237條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 女」;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第244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第 245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第247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第 252條禁止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第253條禁止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第254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 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第263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第267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第270條禁止「將代為 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第274條禁止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第275 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等。
第五部份:610犯罪集團19宗主罪的犯罪構成分析(上)
本部份內容要點:
一、關於犯罪構成分析表的編製和使用說明
二、610犯罪集團19宗主罪的犯罪構成分析
(一)濫用職權罪
(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三)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四)誣告陷害罪、報復陷害罪
(五)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六)虐待被監管人罪
(七)徇私枉法罪
(八)酷刑罪
(九)侮辱罪、誹謗罪
(十)故意殺人罪
(十一)故意傷害罪
(十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十三)強姦罪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十四)非法拘禁罪、綁架罪
(十五)強迫勞動罪
(十六)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十七)搶劫罪、侵占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十八)群體滅絕罪(種族滅絕罪)
(十九)反人類罪(反人道罪、危害人類罪)
一、關於犯罪構成分析表的編製和使用說明
按照中國大陸法律界通說,所謂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以此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各種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簡要的說,犯罪構成就是指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件的犯罪的法律類型模式。
更通俗的解釋犯罪構成:什麼人(犯罪主體)——出於故意或過失(犯罪主觀方面)——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某種關係(犯罪客體)——做出什麼犯罪行為(犯罪客觀方面),全部符合以上四個要件即構成犯罪,不符合即不構成犯罪。
610犯罪集團十六年來犯下破壞法治、踐踏人權的種種罪行,是這裡分析犯罪構成的基礎。通過犯罪構成分析,可以簡要說明這些犯罪是怎麼樣成立的。為了分析簡要明了,我們採用了犯罪構成分析表,示例如下:
表樣:610犯罪集團涉嫌( )罪犯罪構成分析表(示例樣表)
| 罪名:( )罪 刑法第 ( ) 條 證據號---提供的犯罪事實證據和證據線索編號 | |||
| 犯罪主體(要件1) | 主觀方面(要件2) | 犯罪客體(要件3) | 客觀方面(要件4) |
| (法定的犯罪主體) | (法定的主觀方面) | (法定的犯罪客體) | (法定的客觀方面) |
| (案件的犯罪主體) | (案件的主觀方面) | (案件的犯罪客體) | (案件的客觀方面) |
| 分析結果: 分析案件的四個要件是否符合法定的四個要件 ——符合:構成本罪犯罪; ——不符合:不構成本罪 |
|||
【部份罪證實例1-1】實例來源於明慧網2012年2月14日報道:
上列犯罪構成分析表所列犯罪構成要素齊全,使得法律構成專業分析變的更為通俗簡明易懂,在簡化本文敘述的同時,也可供訴江大眾參考使用。
二、610犯罪集團19宗主罪的犯罪構成分析
這裡將610犯罪集團16年犯罪活動所觸犯的中國刑法和國際法的19 宗主罪歸併在一起,對它們的犯罪構成逐一進行分析。其中,1--8宗為破壞法治觸犯的主罪分析,9--19宗為踐踏人權觸犯的主罪分析。
(一)濫用職權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397條,構成濫用職權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 610犯罪集團涉嫌濫用職權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濫用職權罪 刑法第 397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 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 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 江澤民為首的610集團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被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故意 | 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 濫用手中權力,強行糾集起610犯罪集團,並越權操控政法、新聞、郵電、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工作人員,並下令610對從事以 上工作的人員進行指揮、組織、脅迫(不聽從者或任務執行達不到要求者下崗處分、扣發獎金),進行破壞法治、踐踏人權的一系列犯罪活 動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集團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被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權力破壞法治,踐踏人權,構成濫用職權罪,應承擔相應的刑 責 |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其它: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迫害親屬/同事/同學/服務對象5832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1】「610辦公室」操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慧網2012年2月14日報道)
「610 辦公室」發出《關於應對敵情動向的防控要求》的通知,要求所有律師在法輪功案件中不能做無罪辯護、法官在庭審結束後必須做出「有罪」判決,同時要求 「610辦公室」代表在庭審前與法官和檢察官進行會談,確保他們嚴厲打擊法輪功修煉者。試圖做無罪辯護或者揭露在出庭前遭受虐待的法輪功修煉者會遭受更嚴 重的虐待與侵權。
(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94條,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2 610犯罪集團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刑法第 294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三人以上 | 共同的犯罪故意。 | 社會公共(治安管理)秩序 |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
| 江澤民、羅干、李嵐清、劉京、周永康等 | 共同的犯罪故意。推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和打死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政策,直接體現集團的犯罪故意 | 國家法治中的社會公共秩序(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 江澤民1999年6月10日糾集起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下設610辦公室,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一個凌駕法律之上的非 法組織,符合法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全部特徵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羅干、李嵐清、劉京等糾集惡勢力發展成為黑社會犯罪集團,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 |||
【部份罪證實例2-1】無法無天的保定「610」(明慧網2010年12月7日報道)
保 定地區各級「610」成員多以副職身份出現,如副市、縣、鄉、鎮長,副書記,政法委副書記,也有個別地方以書記、政法委書記、鄉鎮長、綜治辦主任充當,最 基層「610」往往以居委會、村委會的名義實施迫害。保定市「610」歷任領導小組組長李定元、王慶明、王會平、李劍方,辦公室主任馬文河、王荷麗等人, 是操縱公檢法等市直各部門,以及三區四市十八縣迫害法輪功的主謀。其迫害計畫的發布實施,親自大辦「轉化班」的示範效果,使各市縣鄉鎮村的人間悲劇時有發 生,涉及面之廣,手段之殘暴,為世人所震驚。
據截至二零零九年一月的不完全統計,保定地區法輪功學員就有95人被迫害致死,1177人被酷 刑致傷、致殘、致瘋,114人次被枉法判刑,891人次被劫持勞教,26人次被強行投入精神病院,4468人次被非法拘禁,1464人次被綁架到轉化班殘 害,13萬人次被騷擾,2740人次被打家劫舍,1634萬元被敲詐勒索,並搶走現金、電器、金銀首飾、工藝品、傢具、糧食、耕牛等大量的私人財產。
【部份罪證實例2-2】遼寧朝陽市政法委「610辦公室」內幕(明慧網2010年9月8日報道)
朝 陽市政法委「610辦公室」的黑窩,設在興隆大家庭斜對面小灰樓里。九九年至今,先後有姜源棟、姚惠鈞、屈連春三屆政法委書記,白雲靜、李生芳、韓久雁三 任「610」頭目,他們指使朝陽五縣二區「610」、公檢法、司法人員迫害法輪功學員,每人都背負殺害法輪功學員的人命案,具體案例比比皆是。
幾年來,「610」傳達密令在明慧網上記錄在案的有:
2001 年朝陽市「610辦公室」裴華等人犯罪記錄從2001年5月至2002年5月12日,遼寧省朝陽市以裴華為首的「610」恐怖組織先後三次辦洗腦班,每次 都出動警察及各鄉鎮、街道幹部到家中綁架法輪功學員進洗腦班強制洗腦,並且強迫學員交200元伙食費和1000元保證金,對不配合者都送看守所或勞教。
此後,2001年10月25日,政法委「610辦公室」動用大批警力瘋狂的綁架了胡建國、曹智勇、李群芳等40多名法輪功學員,後多人被非法判重刑14年、11年、10年、7年不等。 一時間恐怖籠罩著整個朝陽地區。眾多無辜家庭再遭劫難。
2002 年朝陽市「610」恐怖組織預謀迫害記錄2002年9月18日,遼寧省朝陽市「610」恐怖組織秘密開會,圖謀根據他們所掌握的大法弟子的情況,綁架大法 弟子進洗腦班。2002年12月遼寧朝陽市數名大法弟子被劫持;2002年10月遼寧省建平縣惡警綁架二十多名大法弟子。九名大法弟子被朝陽市中級人民法 院非法批捕,李海林,徐樹華被非法判十三年、六年等重刑。
2005年左右,由屈連春任政法委書記,迫害更加肆無忌憚,以下犯罪事實記錄在 案:2007年5月23日,中共遼寧省朝陽市政法委「610」、市委和朝陽市政府聯合印發290份機密文件(朝委辦發〔2007〕21號),繼續維持對法 輪功的迫害。該文件發放到各縣、市黨政部門及市直屬各單位,各部門被要求用開會、學習等方式傳達。 這份題為《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朝陽市治理法輪功等×教反動宣傳活動的工作意見》的通知》,傳達後發生的部份慘案。2007年8月1日,凌源市公安局惡警在凌源市 北爐鄉綁架四十二名大法弟子。
2008年2月24晚至25日晨,在朝陽市政法委「610辦公室」指使下,公安出動大批警力連續綁架了十二名 法輪功學員。關押數日後法輪功學員李英軒(非法判刑六年)、陳淑梅(枉判三年)、褚秀梅(枉判六年)、景菲(枉判四年)、潘玉峰(枉判八年)、馮麗(枉判 七年)、張琦(枉判七年)、李文生(判三緩五)、李亞軒被勞教、吳金萍與于慧娟被迫害的生命垂危、陳寶鳳在短短八日內被迫害致死。2008年2至7月份期 間,僅遼寧朝陽地區先後就有48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其中10人被非法判重刑、1人被迫害致死、4人生命垂危、9人被非法勞教。凌源、北票等各縣區共 有近百人被騷擾綁架、非法抄家、強迫簽字、多人被迫流離失所。朝陽市政法委「610辦公室」暗下通知,不準律師接法輪功的案子,誰接就吊銷律師執照,法輪 功學員的家屬無法找到辯護律師。
2009年朝陽市「610辦公室」密謀監視。2009年7月,朝陽市公安局向各縣區秘密傳達了迫害方案,先 從農村下手,然後是城裡,部署各鄉鎮人員配合派出所到各村99年7.20曾登記過的大法弟子家中騷擾迫害,讓各村上報綁架人員名單。朝陽市有多名大法弟子 被綁架,部份村鎮大法弟子被騷擾,多名大法弟子被迫流離失所。九月份,朝陽市迫害法輪功專職機構政法委「610辦公室」為了所謂「六十大慶安保」,秘密向 朝陽市各縣區傳達,把監控法輪功學員作為重點。
(三)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51條,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3-1 610犯罪集團涉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 251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直接故意 |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 |
| 610集團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被610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直接故意 |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 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勞教、判刑、摧殘致死等侵犯人身權的方法及剝奪公職等方法,來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對法輪大法的信仰 |
| 分析結果: 610集團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勞教、判刑、摧殘致死等方法,來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對法輪大法的 信仰,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精神迫害34824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3-1】(明慧網2015年6月26日報道)曝光廣東省四會監獄的洗腦邪術(2)
四 會監獄和北江監獄(包括與邪黨各黑窩之間)經常互相交流邪惡的轉化工作經驗,所以轉化流程基本上大同小異。因為這兩個黑窩近些年用佛教學說來轉化學員的邪 惡經驗比較「豐富」,所以在其它魔窟難以轉化的學員經常送到這裡,一般是陽江監獄的送去四會監獄,梅州監獄的送去北江監獄。其轉化手段在這些年的惡毒轉化 洗腦中日趨精尖陰狠和隱蔽狡猾,反向利用了各種心理學研究成果來做轉化,其轉化流程和其它監獄、甚至和它自己前些年的轉化手段都已經大不相同,處處布滿心 理陷阱,學員在這黑窩內稍微一放鬆自己就很容易入圈套。
以前的暴力轉化措施一般只要學員被迫或違心寫了保證書、邪惡可以拿到獎金就放鬆管理 了,學員心裏還是認可師父的;而現在的轉化則是要進入學員最隱蔽的思維空間,把學員頭腦中的大法思想全部根除,強迫學員幫邪惡做轉化來毀學員,即使清醒過 來也很難回頭才算完。以前的轉化手段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孰正孰邪的「刀光劍影」、「血雨腥風」,現在則將這些「刀光劍影」隱藏在種種看不見血腥的「春風化 雨」式的微笑和談話中,更為陰毒邪惡,也更具毀滅性。 經過幾年的「轉化」,四會監獄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備的、專門用佛教學說來轉化法輪功學員的陰狠套路。
表3-2 610犯罪集團涉嫌非法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非法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刑法第 251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直接故意 | 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權利 | 強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壞民族的風俗習慣的行為 |
| 610集團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被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直接故意 | 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權利 | 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勞教、判刑、摧殘致死等侵犯人身權的方法及剝奪公職等方法,來逼迫少數民族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 |
| 分析結果: 610集團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被610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勞教、判刑、摧殘致死等方法,來逼迫少數民族法輪功學員放 棄信仰,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洗腦班迫害)16812例;包括逼迫閱讀、觀看、收聽邪惡視聽資料;包夾;剝奪睡眠等(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3-2】圖們市朝鮮族法輪功學員金蓮花遭酷刑迫害(明慧網2015年2月24日報道)
延 邊朝鮮族自治州位於吉林省東部的中朝邊境,是中國最大的朝鮮族聚居地,面積四萬三千多平方公里,人口210多萬。全部人口當中,漢族佔大約59%,朝鮮族 約佔39%。圖們市朝鮮族法輪功學員金蓮花,2011年5月29日被中共警察綁架後,被劫持到和龍,遭惡警刑訊逼供,被折磨至生命垂危,被送到延吉市醫院 搶救。金蓮花所遭受的酷刑迫害包括:兩隻胳膊和腿大幅度分開後長時間被罰站,惡警坐在板凳上拽住她的雙手,把她的腿向兩邊分開,抻到極限;用手銬把兩隻胳 膊擰勁倒銬在背後,還把礦泉水瓶子塞進去,還用手捏被綁的胳膊,從而加強疼痛,這樣每天多次被綁,每次被綁二十到四十分鐘;用手捂住鼻子後往嘴裡灌水;先 用膠帶封住嘴後用手捏住鼻子,再用塑料袋多次套頭;把書捲成棒子,亂打頭部(被打近百次)、胸部和肚子,不留痕迹卻十分疼痛;打開電風扇吹,連續五天五夜 不讓睡覺。(《1999~2014年吉林省延邊法輪功學員遭迫害綜述》)
(四)誣告陷害罪、報復陷害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43條、254條,構成誣告陷害罪、報復陷害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4-1 610犯罪集團涉嫌誣告陷害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誣告陷害罪 刑法第 243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 直接故意 | 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正常活動 | 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情節嚴重的行為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名譽上搞臭 | 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 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成為誣判的前置行為,16年至少有幾萬名法輪功學員被誣告陷害 |
| 分析結果: 610犯罪集團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 16年至少有幾萬名法輪功學員被誣告陷害,構成誣告陷害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部份罪證實例4-1】遼寧東港公檢法炮製偽證構陷郭運蘭 空白紙簽名被偽造成證據構陷。(明慧網2012年2月14日報道)
二 零一零年九月十二日上午,法輪功學員郭運蘭去東港長山鎮親戚家串門,途中給過路人講法輪功受中共栽贓迫害的真相,被惡人誣告,回返的途中,被惡警綁架。惡 警到她家非法抄家,將家中的大法書籍、資料等東西搶走。郭運蘭被綁架投入丹東看守所一個月後,國保大隊王潤龍在長山邊防派出所所長吳大龍、指導員劉明濤、 副所長孫洪寶等人的配合下,又以莫須有的罪名,將郭運蘭非法提交給東港檢察院。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初,曾多次非法起訴法輪功學員的東港檢察院 惡人曲紅玲,與王潤龍、吳大龍等人合謀偽造事實,向東港法院非法起訴郭運蘭。期間,郭運蘭一直被關押在丹東看守所,最後他們以「取保候審」之名,叫郭運蘭 的丈夫簽字、按手印做郭運蘭的「擔保人」,才將郭運蘭放回家,並繼續監控她。二零一一年六月下旬,丹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的惡警一男一女突然闖入郭家要綁架 郭運蘭,逼著郭運蘭的丈夫于軍代替郭運蘭簽字,說不簽字就把郭運蘭再次關進看守所。于軍因擔心妻子的生命安全,在他們事先寫好的材料上籤了字。二零一一年 八月十二日,東港長山邊防派出所指派警察梁傳偉等人到郭運蘭家,叫郭運蘭跟他們到東港檢察院去一趟,簽字「結案」。在檢察院,一矮個兒瘦男人拿來一張空白 紙,糊弄郭運蘭在這張空白紙上簽名、按手印。郭運蘭當時沒有識破他們的伎倆,在他們的逼迫下,就稀里糊塗簽了字、按了手印。八月十六日,他們得到了郭運蘭 按的手印和簽字之後,又從新偽造了事實與罪名,再次給郭運蘭非法判刑。九月二十日後,東港法院傳郭運蘭和丈夫于軍一起到法院去。去到法院之後才知道,又叫 郭運蘭夫妻簽字,並告訴說東港法院要在十月一日之後非法開庭給郭運蘭判刑。
郭運蘭的丈夫于軍回家後,仔細閱讀非法起訴書,才知道自己被欺騙 了,才認識到這些邪惡之徒的手段是多麼卑劣、沒有人性。特別是起訴書中把六月下旬丹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惡警強迫他在他們事先寫好的東西上不明不白簽的字, 也用來作為他們非法判自己妻子的依據,把惡警編造陷害郭運蘭的話強加給於軍,硬說是于軍主動為他們提供的「證詞」,把于軍和女兒於鳳雲寫成對非法判郭運蘭 刑的「證人」。
【關聯分析】以上實例中,東港公檢法受610指使合謀構陷被害人,在捏造犯罪事實的同時還採用了偽造證據的方法,是一種更專業更狡猾更卑鄙的犯罪。但請注意:這裡不同時成立偽證罪,因為偽證罪的犯罪主體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表4-2 610犯罪集團涉嫌報復陷害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報復陷害罪 刑法第 254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公民不可能實施此罪行為 | 必須是故意,並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 | 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監督權與舉報權 | 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或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
| 610集團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被610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故意且有報復陷害法輪功學員的目的 | 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監督權與舉報權 | 對上訪、揭露真相的法輪功學員拘禁、勞教、判刑,開除公職,開除黨、政、軍、學籍,收回公房等等 |
| 分析結果: 610集團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上訪、揭露真相的法輪功學員拘禁、勞教、判刑,開除公職,開除黨、政、 軍、學籍,收回公房等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騷擾/威脅/恐嚇11432例、非法監視5475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4-2】蒙陰縣桃曲鎮嚴厲打擊報復向聯合國揭露迫害真相簽名的人員(明慧網2010年10月25日)
為了向國際社會講明法輪大法真相,蒙陰縣桃曲鎮的法輪功學員公維純、類維峰、王光建等多人聯合簽名向聯合國人權組織證實迫害真相,呼籲制止迫害,卻不幸遭到中共惡徒們的殘酷報復打擊。
二 零零零年正月十七日,因聯合簽名向國際證實迫害真相,公維純(五十多歲,家住魏城村)被當地派出所惡警張道欣、刁傳軍綁架到派出所,被強行照像備案,並被 勒索二百二十元。二十一日,鎮惡徒類維春在村大院村民會上把公維純非法抓捕到鎮,自己八十歲的老母在家中高燒、哮喘,生命垂危,遠在內蒙的大哥、三弟知道 情況後趕回家,把老人接走,八十歲的老人帶著重病,加上驚嚇,到內蒙後三個月含冤去世。公維純在鎮大院被折磨十幾天,二月初二,惡徒們終於下了毒手,惡徒 莫光利、李太德等十幾人,每人拿著一條木棍,把公維純的頭用布蒙上,兇狠地連打三輪,公維純被打得昏了過去,血肉衣服粘在一起。最後惡徒又勒索四千元。二 零零一年正月底,惡徒李強領一幫人又把公維純非法抓到鎮上,折磨十幾天後,一天晚上,惡徒莫光利、石運端、呂虎、來現錄、莫光亮等人,把公維純拉到一間小 屋裡,熄滅電燈,七、八條棍子一齊打來,直到棍子打斷了,兇手累壞了,這次公維純差點兒被打死。同年四月二十八日,派出所惡警張道欣、李長祥,刁傳軍等人 闖到公維純家砸門撬鎖,抄走講法帶,三弟照像用的放大機。二十九日,鎮惡徒石運端、呂宜香等十幾人,又搶走他家小麥一千斤、花生油五十斤、兩箱棉花、自行 車、手推車等物。從那天起,派出所、「610」惡徒天天欲抓公維純。公維純被迫出走後,其口糧田、菜園、桃園被非法沒收。其中桃園六年損失經濟收入一萬多 元。
二零零零年,類維峰(家住桃墟鎮類家水營村)、王光健(男,五十歲左右,桃墟鎮九泉峪村)遭到類似報復迫害。此後七年中王光健經濟損失一萬元,失去自由三年整。
(五)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47條,構成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5-1 610犯罪集團涉嫌刑訊逼供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刑法第 247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司法工作人員 | 直接故意,並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 公民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為 |
| 610集團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及被610操控、利誘的司法工作人員 | 直接故意,並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 公民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 採用多種刑具、殘酷手段折磨逼迫法輪功學員承認上訪是鬧事,編造組織者等口供;有人實在難以忍受摧殘、折磨,違心地在他們製作 的材料上簽字。相當多人沒有說假話以致被勞教、判刑、折磨死 |
| 分 析結果: 610集團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司法工作人員採用多種刑具、殘酷手段折磨逼迫法輪功學員承認上訪是鬧事,編造組織者等口供;有 人實在難以忍受摧殘、折磨,違心地在他們製作的材料上簽字。相當多人沒有說假話以致被勞教、判刑等構成刑訊逼供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 |||
表5-2 610犯罪集團涉嫌暴力取證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刑法第 247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司法工作人員 | 直接故意,並且以逼取證人證言為目的 | 證人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 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 |
| 610集團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及被610操控、利誘的司法工作人員 | 直接故意,並且以逼取證人證言為目的 | 證人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 為了獲取臆想的假材料、假證據,採用了多種刑具、殘酷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違心地在他們製作的材料上簽字畫押 |
| 分析結果: 為了獲取臆想的假材料、假證據,採用了多種刑具、殘酷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違心地在他們製作的材料上簽字畫押等等構成刑訊逼供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銬刑8030例、電刑6015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唆使、鼓勵、縱容其他人迫害、折磨大法學員2177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5-1】以刑訊逼供拼湊「大案」「要案」,以擴大迫害掩蓋迫害真相(明慧網2013年1月12日報道)
二 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共當局在河北、遼寧等多個地區統一行動,將數十多名法輪功學員同時綁架,綁架的理由竟然是通過特務監聽手機,懷疑這些法輪功學員 涉及一樁空白光碟盒生意,這些空白光碟盒有可能被用來包裝新唐人電視台神韻晚會光碟。中共不法警察將這些法輪功學員綁架後,因為拿不出像樣的迫害借口,便 秘密對法輪功學員肆意刑訊逼供。
他們野蠻毆打唐山法輪功學員李文東,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強迫李文東蹲小號、戴手銬腳鐐、綁在床上灌食迫害。 另一位唐山法輪功學員李雲鵬也被刑訊逼供,被迫害得尿血,臉色灰白,手無血色,出現生命危險,看守所不得不把他推給家屬送到醫院搶救治療。保定市法輪功學 員王桂英被酷刑逼供,致使她消瘦不堪,嘴是歪的,臉色蒼白,走路都虛弱的沒有力氣,口腔發聲器官受損。
石家莊法輪功學員邱立英被無端綁架兩 個多月後,辦案警察找遍資料線索,找不到迫害理由,編造的案卷材料因漏洞百出被檢查人員退回,無奈之下他們只好為邱女士開具了「釋放證」,但卻不許釋放。 先是將邱女士劫持到洗腦班不許回家,隨後竟然聲稱在邱立英家中的電腦里發現了新證據:邱女士電腦中有所謂公安機密文件,涉嫌泄密罪。就這樣,他們對邱女士 從新錄影、錄供,再次非法批捕,並將邱女士非法起訴,致使邱女士無端長期遭到非法拘禁。
(六)虐待被監管人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48條,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6 610犯罪集團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虐待被監管人罪 刑法第 248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 | 直接故意 | 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國家正常的監管秩序 | 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
| 610犯罪集團中的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監管人員 | 直接故意 | 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國家正常的監管秩序 | 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期間,受到比一般犯人還要悲慘的虐待和酷刑,以至致殘、致死……更慘無人道的是難以統計的法輪功被送往精 神病院,強行使用藥物,直至有人被摧殘致死 |
| 610犯罪集團中的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監管人員對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 學員進行虐待和酷刑,以至致殘、致死,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相 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關監刑4521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610集團操控公安部、廳、局等各級公安機關、 拘留所、監獄、精神病院、「黑監獄」及勞教所官員,對被監管的法輪功學員進行酷刑折磨。常見的虐待方式包括毆打、電棍、弔掛、把手和腳銬住並用交叉鋼索連 在一起、斷四肢、暴力灌食、長時間不許睡覺、注射毀壞神經的精神藥物、醫療實驗、器官摘取、強制絕育、強姦、性侵和侮辱。
【部份罪證實例6-1】2003年石家莊勞教所四大隊卑鄙「轉化」騙術(明慧網2006年4月24日)
當 時有一個大法弟子叫祁洪瑾,受過高等教育,進去時絕食抗議。她們就把她用手銬銬在床上,說「我們就能治絕食的」,不讓她上廁所,讓她在床上大小便,辱罵 她,不讓睡覺,讓猶大不停的與她談話。接著就是動用親情,當時祁洪瑾年邁70多歲的老父親被帶來,勸說她,惡警又打聽該學員生活上的事進行指責、污辱,以 動其心。祁洪瑾後來開始吃飯,分隊長劉俊玲給她談話,祁因反抗,與她發生衝突,她們就把她銬起來(銬在兩個床之間),劉俊玲象瘋了一樣煽祁的耳光,祁洪瑾 的嘴裡出了血,臉被煽腫了。在打人時,惡警一般不讓其他學員知道,讓她們在院子里唱歌、學習等掩蓋。後來祁洪瑾伺機想向上報告劉俊玲的打人行為,劉俊玲就 從家裡拿衣服給她穿,虛情假意的安撫,另一方面變本加厲的「轉化」。
在四大隊大隊長李勇、喬曉霞等策划下,讓猶大與祁談話,派體格強壯的吸 毒犯人看著她,稍看不過就打耳光,劉俊玲在此期間多次打她耳光。最後她們拿出陰招,讓祁洪瑾在地上劃圈蹲者,不讓上廁所,在她的腳下寫上師父的名字讓她 踩,在她身上寫辱罵大法的話,拿師父的照片,抓著她的手讓她劃,後來滿屋子寫上誣衊大法之詞。祁洪瑾被迫蹲5、6個小時之久,因憋不住,當著許多人小便尿 在褲子里,地上也都是尿跡,還不讓洗換衣服,不讓洗漱,渾身腥臊難聞。……。在這種折磨下,祁洪瑾痛苦的在地上掙扎、堅持,她們還不放鬆,劉俊玲、劉秀敏 進來強抓住祁洪瑾的手讓她在紙上寫與大法師父「決裂」的話,祁不寫,她們就使勁按住寫,直到她放棄。
(七)徇私枉法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399條,構成徇私枉法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7 610犯罪集團涉嫌徇私枉法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 399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司法工作人員所謂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 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案件的事實真相,出於徇私情、私利的動機,而故意枉法追訴、包庇、裁判 | 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3.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 |
| 610犯罪集團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司法工作人員 | 故意,明知法輪功案件的事實真相,出於私情私利自保,而故意枉法追訴、裁判 | 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 在辦理法輪功案件中,公檢法司人員都能了解到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標準做人,更不是什麼邪教,無罪。但他們仍然按610授意枉法追訴、枉判 |
| 分析結果: 610犯罪集團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司法工作人員明知法輪功案件的事實真相,出於私情私利自保,而故意枉法追訴、裁判,構成徇 私枉法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非法傳喚/審訊/判決50190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7-1】誰是破壞中國法律實施的罪魁禍首(明慧網2009年5月15日報道)
到 目前為止,在中國《刑法》第三百條中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確有「邪教組織」這一說法。但是,什 么是邪教組織?在中國法律上沒有定義,沒有任何解釋。到目前為止,中國有多少種教派?正教有多少種?邪教有多少種?根本沒有統計數據。它們的教義、教規分 別是什麼?按照什麼標準去認定哪些是正教?哪些是邪教?認定的司法程序是什麼樣的?由哪個權威機構來認定?所有這些在中國司法界都是一片空白,司法人員對 此一無所知。《刑法》總則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就是說,就「邪 教組織」一詞而言,刑法第300條和這個「決定」 根本不具備實施的條件和可能性。誰要利用「邪教組織」的名義對中國公民判刑或者處罰,都是違反中國法律的,都是犯罪行為。檢察院、法院故意錯誤引用刑法第 300條和這個「決定」,枉法對法輪功學員裁判,就是破壞國家憲法的實施。
(八)酷刑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構成酷刑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8 610犯罪集團涉嫌酷刑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酷刑罪 The Crime of Torture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的人 | 故意,為了取得情報或供狀、處罰所作或涉嫌行為,或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 | 人類的人道、人格 | 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 |
| 610集團中公職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公職人員,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的人 | 故意,為了取得所謂法輪功情報或供狀、處罰所作行為 | 人類的人道、人格 | 為了逼迫法輪功學員公開放棄精神信仰,或違心供認他人敏感信息而打擊報復,使學員遭受嚴重的肉體和精神痛苦 |
| 分析結果: 610集團中公職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公職人員,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的人,為了取得所謂法輪功情報或供狀,使學員遭受嚴重的肉體和精 神痛苦,符合酷刑罪的犯罪構成,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公約概況】《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中國於1986年12月12日簽署了該公約,1988年11月3日公約對中國生效
【相 關數據】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體罰刑9309例;已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酷刑超過一百多種。已報道的酷刑包括悶刑 255例、錐刑567例、蟲、獸刑123例、燒/燙/火刑1202例、施藥/注射劑2975例、摧殘性灌食4611例、綑綁刑1607例、擠/壓/碾刑 361例、坐刑2804例、吊刑3090例、凍刑2701例,此外其它酷刑3454例
【部份罪證實例8-1】無辜老人們見證滅絕性迫害的血腥和殘忍(明慧網2004年12月10日)
2004 年4月19日,在武漢市硚口區街頭,幾位年邁的老人手舉著被迫害致死的年輕的大法弟子黃曌的遺像在街頭向圍觀的群眾哭訴著:她是被硚口公安打死的,因為她 修煉法輪功。黃曌的老母親撕心裂肺地仰望蒼天哭喊道:我問蒼天,我問大地,我的女兒是怎麼死的!在黃曌被害死以後,公安企圖掩蓋事實和栽贓,居委會出三萬 元救濟費,希望家屬封口。黃母哭著說:「我要對大家講,我要對大家講,我女兒是被打死的,我女兒是冤枉的。」
32歲的長春法輪功真相電視插 播者,吉林省農安縣大法弟子劉成軍被非法抓捕後,被用碗口粗的木棍往死里打;在獄中被綁在「老虎凳」五十二天,後又用手銬銬在「死人床」上,腿被打成殘 疾,不能正常行走。在遭受一年零九個月酷刑折磨後,2003年12月26日劉成軍含冤去世,死不瞑目,遺體被強行火化。兒子被殘酷虐殺,父母遭致命打擊, 老父親當即喉嚨處鼓起一個大泡,把喉嚨全部擋住,呼吸困難;母親哭得幾次昏厥。
【部份罪證實例8-2】曝光中共監牢不露外傷的酷刑(明慧網2010年12月15日報道)
廣 州第一軍醫大學博士楊貴遠,曾被綁架進廣州市第一勞教所,遭受了種種折磨,其中最殘酷的就是用繩子綑綁全身成球形的酷刑。他說:「把軍用被的被面扯成一條 一條做成的繩子來綑綁。因為它能又讓你痛苦,又看不出傷來。有一天把我叫到禁閉室的小屋,去之前說找我談話,把我騙到那兒,就開始綁。從胳膊開始一圈一圈 地綁,兩個胳膊兩個腿都一圈一圈地這麼纏上,血就不通了,然後讓你盤上腿,盤得很緊,兩個膝蓋幾乎是對摺過來,給你綁上,固定住,然後胳膊也綁在後邊,兩 個手腕綁在一塊往上提,一使勁手腕提到脖子這個地方,這樣就非常痛苦,那樣綁完之後,再從腿拉過一條繩子,繞到脖子後邊,讓你的頭壓在你的腿上,綁上就象 一個球形。綁一會兒就沒有感覺了,再給你放開。放開再綁,就這樣反覆折騰。」這是一種綑綁成球形的酷刑,能讓人痛苦卻看不出外傷,用的繩子也不是通常綑綁 用的細尼龍繩,而是從被面上扯下來的,可見用心險惡。
為了不讓在身體表面留下痕迹,中共惡人們還採取這樣一種方式,就是在身體上墊上一個物 件,然後擊打這個物體。這樣表面上就看不出傷來了,但是卻能給人造成內傷。廣東梅州市梅縣農業局農村能源股副股長謝漢柱,2005年2月23日至28日, 在梅江區公安分局刑警隊三樓遭嚴刑逼供。幾個惡警強迫他蹲下,用書報墊在他的背部,然後由陳志東用柄長約50厘米,大約15厘米長、5厘米見方的鐵鎚,猛 力敲打墊著的書報,造成他嚴重內傷,呼吸時肺部都疼痛無比。
第五部份:610犯罪集團19宗主罪的犯罪構成分析(下)
二、610犯罪集團19宗主罪的犯罪構成分析(續)
本部分內容將610犯罪集團16年犯罪活動所觸犯的中國刑法和國際法的19宗主罪歸併在一起,對它們的犯罪構成逐一進行分析。其中,1~8宗為破壞法治觸犯的主罪分析,以在本部分(上)中完成。這裡進行的是9~19宗罪分析,即610犯罪集團踐踏人權觸犯的主罪分析。
(九)侮辱罪、誹謗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46條,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9-1 610犯罪集團涉嫌侮辱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侮辱罪、誹謗罪 刑法第 246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 | 直接故意,目的是貶低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 | 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 | 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名譽上搞臭,貶低法輪功學員人格,毀壞名譽 | 法輪功學員的人格尊嚴和名譽 | 公開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貶低人格,破壞名譽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公開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貶低人格,破壞名譽,構成侮辱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人格侮辱4599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其它精神折磨17968例;包括逼迫辱罵師父和大法、侮辱師父畫像等(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表9-2 610犯罪集團涉嫌誹謗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侮辱罪、誹謗罪 刑法第 246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 | 直接故意,目的是貶低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 | 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 | 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名譽上搞臭,貶低法輪功學員人格,毀壞名譽 | 法輪功學員的人格尊嚴和名譽 | 捏造並散布1400例、天安門自焚等虛構事實,損害法輪功學員人格和名譽, |
| 分析結果:捏造並散布1400例、天安門自焚等虛構事實,損害法輪功學員人格和名譽,構成誹謗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誹謗/造謠/、誣衊/栽贓、羅列罪名2013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9-1】天津王瑞華女士被惡警綁架凌辱(明慧網2011年10月2日報道)
天 津大港法輪功學員王瑞華,四十一歲。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她與丈夫杜萬成等法輪功學員因張貼法輪功真相傳單,被勝利派出所警察綁架。在勝利派出所,警 察強迫王瑞華放棄修煉遭拒絕後,三男警把王瑞華單獨帶到一個房間,其中一名叫王從河的小個子警察,對王瑞華拳打腳踢,還抄起一根棍子猛打她,直到把棍子打 斷才住手。然後王從河上前動手扒王瑞華的褲子,意圖凌辱,王瑞華奮力抗爭,對方才住手。抗爭中,王瑞華注意到王從河胸章上的名字,並牢牢地記住了他的面 孔。整個過程另外兩警察一直在場;不僅如此,門外還有一所謂領導,竟隔著門縫窺看,卻不制止。由於此事,使王瑞華精神受到強烈刺激,身心受到很大傷害,一 直難以平復,直到現在她才講出來,並且請求家人為她伸張正義。
【部份罪證實例9-2】廣東化州市610長期誹謗法輪功的惡行(明慧網2015年6月29日報道)
十 多年來,廣東茂名化州市610抹黑法輪功的宣傳從未間斷。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三年,化州610經常用架設有高音喇叭的警車或普通號牌汽車,在化州市區范 圍,包括化北、化南等路線來回反覆對法輪功進行污衊宣傳。化州610還不定期的組織、糾集下面各鎮派出所、綜治辦人員上來聚集一起,然後警車開路、治安摩 托車隊隨後,紅旗飄飄、高音喇叭播放、招搖過市來詆毀法輪功,並在化州市府廣場、各區鎮主要路段等處拉橫幅、噴刷口號、做標語牌直接誣衊或間接影射法輪 功。
混淆黑白、移花接木,是化州610多年來經常運用的陰損手法。社會上什麼東西最丑惡,就將什麼東西與法輪功混雜在一起,一齊打擊。比如 民眾最痛恨黃賭毒,那麼掃黃、除賭、禁毒的行動中就並列加上法輪功;比如邪教最令人深惡痛絕,那麼就將法輪功與國內外的那些臭名昭著的邪教相提並論,其實 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在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洗腦宣傳中,使市民的思想逐漸形成了對法輪功的仇視。二零一五年六月,化州市農信聯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舉 辦慶祝存款突破一百億元的活動,化州市610竟唆使該部門在市區拉掛慶祝橫幅的同時,兼掛各種反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橫幅,不倫不類。同時,化州 610牽頭「動員」,由農信聯社贊助、化州電視台等部門協助,大搞所謂的「創建無邪教工程」、「全國無邪教示範縣」、「反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運 動,包括文藝演出、電視播放、大量設廣告牌、宣傳車下鄉鎮廣播、發傳單等等,極其陰損地把法輪功圖片混在一起挑動群眾如何識別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極具迷惑性。蒙蔽、欺騙了社會無數的不明真相的群眾。
【關聯分析】侮辱、誹謗之詞充滿全國各種媒體(明慧網2012年2月14日報道)
1999 年720以來,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以「邪教」、「有不可告人政治目的」和所謂「偽科學」、「反人類、反政府」、「迷信」、「致人死亡」……等等無 事實根據的侮辱、誹謗之詞,利用全國各種媒體公開、大規模地對法輪大法創始人及修煉者進行肆無忌憚地造謠中傷、侮辱誹謗,散布謠言,而且將謠言向海內外進 行廣泛宣傳。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構成了嚴重的侮辱罪、誹謗罪。
(十)故意殺人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31條,構成故意殺人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0 610犯罪集團涉嫌故意殺人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 232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 |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不論動機如何並不影響定罪 | 他人的生命權 | 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肉體上消滅 | 法輪功學員的生命權 |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全國被折磨致死的法輪功學員,確切查實的至少有3864人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在迫害中故意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的生命,折磨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確切查實至少有3864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相關數據】自從1999年起,已有至少有3864名法輪功修煉者被迫害致死。許多人身上都有嚴重的毆打和/或酷刑的痕迹。有許多因酷刑和虐待導致死亡的可信報告。其中有許多因拒絕放棄信仰而被酷刑致死的修煉者。(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0-1】15年來黑龍江700多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明慧網2014年12月24日報道)
根 據明慧網的報道所作的不完全統計,黑龍江省遭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至少有9802人,位列全國各省第三。其中黑龍江省「被迫害致死法輪功學員」為488例, 是全國各省除遼寧外迫害致死最多的省份,佔全國被迫害致死總人數的12.92%。明慧網還報道了「因學過法輪功而被迫害致死者和詳情需要繼續確認的案例」 (以下簡稱「待確認案例」),黑龍江省為278例。綜上兩部份被迫害致死總數為766例。迫害遍布黑龍江省13個地市,30個城市、46個縣。由於迫害的 慘烈及信息的封鎖所致,更多的迫害事實尚未完全披露出來。
(十一)故意傷害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34條,構成故意傷害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1 610犯罪集團涉嫌故意傷害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 234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 |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 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 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故意,為了整垮法輪功,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法輪功學員的身體健康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 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 兼用老式刑具和現代化的電刑具,有許多法輪功學員被打得遍體鱗傷,肢體致殘,造成劇烈的肉體上和精神上的傷害和痛苦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兼用新老式刑具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許多法輪功學員被打得遍體鱗傷,肢體致殘,造成劇烈的肉體上和精神上的傷害和痛苦,此類 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肉體折磨70355例、毒打19123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1-1】遼寧凌海市惡警將李連軍毒打致嚴重傷殘(明慧網2003年9月22日報道)
凌 海市公安局收到大量的海外大法弟子的震懾電話後,看到罪惡已暴露,又驚又急,害怕李連軍傷勢過重如搶救無效死亡後承擔責任,就以「李連軍是公安部通緝的, 我們這管不了,你們審吧」為借口,將李連軍推到錦州公安局,錦州公安局又將李連軍送到錦州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李連軍遍體鱗傷,渾身黑紫。沒有一寸好地 方,衣褲浸滿了鮮血。腿被凌海惡刑警打斷,呈粉碎性骨折(凌海惡警頭目為挖線索邀功,指派了12個刑警多日晝夜連續動用酷刑);五臟六腑嚴重內傷、破裂出 血;頭部嚴重變形。需要醫生救護。
【部份罪證實例11-2】湖南新田610暴行:77歲老幹部腸子被打斷(明慧網2003年9月22日報道)
湖 南新田610辦主任楊石昆,打人兇手鄧國斌、鄧小勇等人對本縣法輪功弟子心毒手狠,落到他們手裡的大法弟子均被他們毒打過,即使是古稀的老人,他們同樣往 死里打,他們就象江××叫囂的那樣「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如縣稅務局幹部劉善球,已經是77歲的高齡了,只是因為向世人講真相,揭穿電視里的謊言, 就被他們抓去毒打,歹徒們自己打完後,還授意牢里犯人打老人。在鄧國斌,鄧小勇的長期毒打下,老人遍體是傷,腹部的腸子都被打斷,後送到醫院動手術搶救才 脫離危險,花去費用11000多元,可是610的惡人還是不放過他,還要他交1000元的罰款。
(十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34條之一,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2 610犯罪集團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刑法第 234 條之一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 | 故意 | 他人的生命權、身體健康權 | 實施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故意,肉體上消滅 | 他人的生命權、身體健康權 | 從2000年起,秘密組織活摘、出賣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一條龍機制,實施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秘密組織活摘、出賣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一條龍機制,實施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應當承擔相應的 刑事責任。 | |||
【部份罪證實例12-1】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規模到底有多大?(明慧網2006年4月24日報道)
第 三位出現的證人,瀋陽軍區的那位知情人指出,新近報道的蘇家屯事件不過是全國36個類似集中營的一部份,目前法輪功學員基本上還是在監獄、勞教所、看守所 較多,只有需要的時候才大規模調動。他說,在吉林九台地區的中國第五大法輪功集中關押地就有超過1.4萬人被集中關押。他所知道的最大的法輪功關押地代號 672-S,關押人數超過12萬,集中了很多的全國各地的法輪功學員、重刑犯和各種政治犯。
據中共內部消息顯示,盜取法輪功學員器官(包括活體摘取器官後被焚屍)的暴行一直在中國各大省市關押法輪功學員的勞教所中發生,當地公安醫院(包括武警醫院)勾結勞教所的不法分子和社會上販賣器官的中介機構等共同參與犯罪。
中國各個省份的勞教所都有盜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惡發生。許多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的遺體,內臟都被掏空,許多遺體有明顯縫合的痕迹。
根 據中華醫學會器官移植學會不完全統計,截至2003年,中國累計完成器官移植5.5萬餘例。其中腎移植5萬多例,目前每年完成超過5000例,2001年 已經登記的106個單位共施行腎移植5561例,2004年全國實施腎移植7000多例,數量僅次於美國。其中親體腎移植的數量達到數百例,這一比例上升 至約4%。相信這裡的數字,並不包括目前在中國也在同步進行著活體器官移植(包括腎移植)的二級醫院甚至鄉鎮醫院。據查,燕嶺醫院一個整形外科醫生都甚至 來做腎臟的移植。在中國的一些街道的電線杆上都貼有器官移植的廣告。)
肝移植方面:1991年到1998年這8年間大陸施行肝臟移植數為78例,並開始出現長期存活的病例;隨後移植數量成倍增加: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別施行了118、254和486例,2002增加到996例,2003年肝移植1300多例。
新 京報2005年6月23日報道說,2004年肝移植數量猛增至2000多例。比如僅以天津的東方器官移植中心一家為例,該中心副主任鄭虹接受記者採訪時 說,2005年上半年東方器官移植中心在本院內已完成的肝移植手術達到311例。以上還是不完全的比較保守的統計,實際移植案例數要大於此數。事實上,近 年來,中國已經成為器官移植的熱門市場,許多韓國人、日本人、台灣人、澳洲人、以色列人等到中國來做器官移植手術。據韓國醫療行業推測,韓國人在北京、上 海、廣州等中國各地做器官移植的案例數量每年達1000例左右。
我們可以從這些數據中看出兩點事實,第一,器官移植手術從迫害開始以來,尤 其是2000年,2001年迫害最嚴重的時期器官移植的數量在成倍增長;第二,如果我們僅以腎臟移植的數據計算,按照中共網站自己「保守」數據的估計,以 腎移植量,如果每年的移植量為5000例的話,從2000年到2005年,僅腎臟移植手術就至少進行了3萬次。
那麼也就是說,從2000年 至今6年里有至少3萬無辜的普通中國公民被中共殺害,被活體摘取的腎臟器官就有6萬例。如果按照中國的腎臟配型比1.2%(要滿足配型要求,要在將近百個 供體才能找到一個合適的腎源)那麼實際被活體摘取器官的人數至少百倍於這個數字,可以想像這是一個多麼龐大的數字?國際調查組織的調查員了解到,這些供體 是全國調配的,病人甚至可以在24小時內找到合適的腎源。許多醫院的在被問及時,也毫不諱言供體是法輪功學員。
(十三)強姦罪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36條、237條,構成強姦罪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3-1 610犯罪集團涉嫌強姦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強姦罪 刑法第 236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 | 直接故意 | 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 |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或者明知是幼女而與之性交的行為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 | 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 |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當眾強姦;將女性法輪功學員投入男牢房,任犯人強姦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當眾強姦;將女性法輪功學員投入男牢,任犯人強姦,構成強姦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 |||
表13-2 610犯罪集團涉嫌強制猥褻、污辱婦女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強制猥褻、污辱婦女罪 刑法第 237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 | 直接故意 | 婦女的人格、尊嚴 |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強制猥褻或污辱婦女的行為(性交以外行為)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 | 婦女的人格、尊嚴 | 強制猥褻或者污辱法輪功學員,攻擊女性法輪功學員的陰部是例常行為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強制猥褻或者污辱法輪功學員,攻擊女性法輪功學員的陰部是例常行為,構成強制猥褻、污辱婦女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性侵害471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3-1】我親自見證一個女大學生法輪功學員被警察強姦(明慧網2013年11月6日報道)
四 川廣漢市連山鎮原廣三中教師趙顯常在申訴中寫到:一到勞教所,猶如落入人間地獄,我被警察指使的地痞流氓吸毒犯弄到一個角落拳打腳踢。我一個受過高等教育 的人已完全沒有人的尊嚴,任人百般凌辱!然後逼我所謂「轉化」,逼我辱罵李洪志師父和法輪功。在勞教所暗無天日的邪惡氛圍下,每天每時都面臨著在暴力下被 逼說違心的話,寫違心的認識,每個人的臉上都是痛苦麻木的表情,我內心更是生不如死。要不是內心還有個堅定的信仰,我真的會被逼瘋!我就親自見證一個女大 學生法輪功學員被警察強姦、毒打,又被逼「轉化」,就瘋了。太慘了!
【部份罪證實例13-2】。法輪功的女學員還要過強姦關(明慧網2013年1月12日報道)
在 長治地區精神病院,許多學員進去之後要「過三關」,第一是拳腳關,被警察或者其中的犯人病人打得渾身沒有一塊好肉。第二是迷藥關,進去的人都被強行灌入葯 水藥片,說是為了防止精神病人的暴力行為,使得你整天迷迷糊糊,然後寫下很多檢討書。第三是禁睡關,許多人被禁止睡眠,有時二十四小時,有時三十六小時, 甚至四十八小時。對法輪功的女學員來說,還有第四關,強姦關。在長治精神病院里,十九歲的姑娘肖在三個晚上被輪姦了十四次,胸部和下體被強姦者用香煙頭燙 出了一個個疤,最後躺在床上不能動彈。一些年輕漂亮的女法輪功學員本來沒有精神病,在多次的強姦、輪姦下真的成了精神病患者。
(十四)非法拘禁罪、綁架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38條、239條,構成非法拘禁罪、綁架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4-1 610犯罪集團涉嫌非法拘禁罪、綁架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 238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 故意。行為人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 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權利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故意 | 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 法輪功學員因為說一句還煉的真話而被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洗腦班,有的被拘禁在單位或不許出家門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經常非法把法輪功學員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洗腦班,有的被拘禁在單位或不許出家門,此類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表14-2 610犯罪集團涉嫌綁架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綁架罪 刑法第 239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 | 只能是直接故意,並且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將被害人作為人質,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 |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個人、社會利益 | 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既有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也有作為人質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 |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個人、社會利益 | 綁架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每天都在發生,綁架法輪功學員家人作為人質的行為也經常發生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綁架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每天都在發生,綁架法輪功學員家人作為人質的行為也經常發生,此類行為構成綁架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非法拘捕116768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4-1】)出獄:又一道「鬼門關」(明慧網2015年6月28日報道)
在 中國大陸,迫害法輪功的邪惡是串通一體的。四會監獄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也波及到其親人。例如:二零零九年四會監獄惡警與特務配合,躲在車內給前去探訪的家 屬拍照,為迫害做準備。深圳學員李振銘的妻子黃希燕去四會監獄探視他後,一周內在深圳被綁架。四會監獄惡警稱他們早知道此事。其他學員家屬也遭到恐嚇。 尤其令人髮指的是,法輪功學員冤獄期滿往往不能自由回家。在中共邪黨操控下,四會監獄與學員所在地區惡人相勾結,須由學員單位(或家庭)所在地「610辦 公室」和派出所派員前來押接,而堅定學員則綁架到指定洗腦班繼續「轉化」。例如:二零零七年冤獄期滿後的庄文舒又被綁架到臭名昭著的深圳西麗洗腦班進行迫 害,整整七個月才獲得自由。二零零九年,深圳法輪功學員余聯和李政銘從四會監獄放出,也被非法拘禁在深圳洗腦班。
【部份罪證實例14-2】發生在雄獅校園裡的紅色恐怖(明慧網2013年11月6日報道)
(二 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晚,掛靠在遼寧省瀋陽雄獅現代美術設計學校的傳統文化學校的校長及老師、學生多人被瀋陽皇姑分局警察綁架。十月二十四日,被綁架的 人數達到二十多人。十月二十五日,傳統文化班的學生們被警察軟禁起來了。十月二十六日,警察把學校包圍起來,開大會逼迫學生寫「保證書」,逼看誣衊法輪大 法的錄影。周末過後,大部份學生都不敢返校學習。最新傳來的消息說:傳統文化班要被非法取消了。一時間,紅色恐怖籠罩校園……
【部份罪證實例14-3】用金錢開路,借口「維穩」在全國不斷挑起大規模的迫害活動(明慧網2013年1月12日報道)
在 中共高層不法勢力操縱下,各地「六一零」非法組織成員及不法警察,針對善良的法輪功學員製造的不同規模的綁架、抄家事件幾乎日日不斷。其中一次綁架幾人、 幾十人的案件每月都有發生。僅在剛剛過去的二零一二年,每月發生的較大規模的綁架案都在五、六起以上。例如,在二零一二年一、二月短短兩個月中,各地發生 的不同規模的綁架,同時伴以抄家、搶劫案件即多達一百五十餘起,涉及全國二十多個省份(包括北京、天津、重慶和上海等四個直轄市),以河北、山東、黑龍 江、四川、遼寧、吉林等地最為嚴重。如在河北省一地,兩月即發生綁架事件三十餘起,綁架人數多達五十餘人;在山東省兩月發生綁架十九起,綁架四十餘人次; 黑龍江省發生綁架十七起,綁架三十餘人。
其中,多地發生不同地方的「六一零」、公安、國保等不法人員跨區域實施的大規模綁架案。如二月二十 五日中共「六一零」在河北、遼寧等多個地區進行的綁架行動,出動大批警力,涉及近十個市縣,一天之內綁架了五十多名法輪功學員。四月十五日、十六日,遼寧 省瀋陽市綁架了法輪功學員三十餘人,撫順市綁架法輪功學員近三十人。五月二十二日,山東蒙陰縣不法警察至少綁架了法輪功學員二十二。五月二十九日晚,吉林 省吉林市公安局統一行動,綁架法輪功學員二十多名。七月六日一天的時間內,遼寧大連市政法委、「六一零」組織警力在市區、開發區、金州區、瓦房店市、長海 縣等地綁架法輪功學員七十餘人等等。
在這些綁架活動發生過程中,中共當局興師動眾,卻公然不履行法律手續,參與的人員和警察如強盜入室,態 度極其野蠻,對百姓極盡恐嚇威脅。一些行動直接來自中共高層授意,如三月十九日、二十日,發生在山東煙台市芝罘區的二十三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案,是回山東 老家過年的中共政治局常委李長春的秘書向中共政法委頭目周永康報告,由周永康直接責令山東省委、省政法委和「六一零」組織的迫害行動。
【關聯分析】綁架罪在客觀方面只要存在綁架行為即可,即使沒有實際勒索行為,也成立犯罪。綁架後辦封閉式洗腦班的,構成非法拘禁罪,綁架行為被吸收,不再以綁架罪論。綁架後拘禁時間過短的,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十五)強迫勞動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44條,構成強迫勞動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5 610犯罪集團涉嫌強迫勞動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強迫勞動罪 刑法第 244 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 | 故意 | 他人人身自由權 |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而為其招募、 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故意 | 他人人身自由權 | 眾多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各地勞教所和其他拘禁場所,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環境中,被迫進行沒有任何工資的強制勞動 。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在中國各地勞教所和其他拘禁場所,限制法輪功學員的人身自由,強迫他們進行沒有任何工資的強制勞動,此類行為構成強迫勞動罪, 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部份罪證實例15-1】勞教所奴工呼救 我們就是證人 (明慧網2012年1月4日報道)
來 自北京的法輪功學員陸方一九九五年開始修煉,一九九八年被評為建設部優秀公務員。二零零一年九月因堅持信仰法輪大法被中共非法逮捕時任國家建設部勘察設計 司技術質量處副處長。陸方說:「在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因為堅持自己的信仰,我被北京門頭溝分局的警察抓捕,在沒有經過法律程序和法庭審理的情況下, 被勞動教養一年半。」
「中共的所謂的勞動教養,就是通過肉體與精神的雙重摺磨,企圖達到迫使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的目的。在北京勞教人員調遣 處期間,我們在被限制基本人身生理需求(剝奪睡眠、限制上廁所等)的情況下,幾乎每天都被迫進行高強度的奴役勞動。」「我曾經被迫每天完成包裝八千雙一次 性筷子的定量。我記得通常每個人的定量大約在七千到一萬之間,需要從早上七時一直干到晚上十時,期間只有吃飯的時候能有大約十幾分鐘的時間,用來打飯、吃 飯、洗碗、打掃衛生。記得只有少數比較手快的人才能完成定量,很多人根本完不成。只要有一個人完不成定量,其他的人都不能回去休息。即便每天都被迫從事高 強度的勞動,我們卻一分錢的報酬都沒有。
(十六)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45條,構成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6-1 610犯罪集團涉嫌非法搜查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 245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從重處罰 | 直接故意 | 他人的人身不受侵犯權 | 實施了非法搜查的行為。 所謂搜查,包括搜尋、檢查、翻閱、挖掘、搜身、抄家等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 | 他人的人身不受侵犯權 | 無搜查證就隨便搜、隨便看,隨便翻,有的法輪功學員家被搜過多次,卻沒有搜查手續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經常隨便搜、隨便看,隨便翻,有的法輪功學員家被搜過多次,卻沒有搜查手續,此類行為構成非法搜查罪 | |||
表16-2 610犯罪集團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 245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 直接故意 | 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權 | 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1.必須有侵入住宅的行為;2.必須是非法的,即不經住宅主人同意或許可,又沒有法律依據,或不經法定程序強行進入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 | 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權 | 不經主人同意或許可,又沒有法律依據,或不經法定程序強行進入法輪功學員住宅的行為 |
| 分析結果:不經主人同意或許可,又沒有法律依據,或不經法定程序強行進入法輪功學員住宅,此類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均應當 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非法抄家16420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6-1】抄家竟將鄰居家整幢樓都翻個遍!(明慧網2015年6月26日報道)
揭 陽市普寧木材公司職工王素通在控告狀中說,「被多次騷擾、威脅恐嚇、無理搜查、非法抄家、非法拘留關押、罰款,甚至被勞教,期間遭受各種虐待:鎖35公斤 重的直腳鐐,腳鐐的介面釘砸進肉里鮮血直流、夏天曝晒冬天冷凍、毆打、各種體罰、不讓大小便、精神折磨等等,給控告人肉體、精神都造成莫大傷害,控告人一 家人都連帶著受牽連,經濟一度陷入困頓,子女無法上學,身心時刻處於驚惶狀態。」「2004年9月4日,普寧市二十多個警察拿著衝鋒槍、手槍、電棍、鉗 子、水龍管、鐵棒等作案工具氣勢洶洶來到王素通家,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將家翻了個底朝天;因其沒在家,惡警竟將鄰居家整幢樓都翻個遍!」
(十七)搶劫罪、侵占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63條、270條、275條,構成搶劫罪、侵占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7-1 610犯罪集團涉嫌搶劫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搶劫罪 刑法第 263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 | 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 公私財產所有權和他人人身權利 | 以暴力、脅迫或其它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及其指使的人員 | 直接故意,經濟上搞垮,非法佔有法輪功學員財物 | 公民財產所有權和他人人身權利 | 闖入法輪功學員家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拿走他們的物品,有時還搶走一些與法輪功無關的物品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及其指使的人員闖入法輪功學員家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拿走他們的物品,有時還搶走一些與法輪功無關的物品,此類行為構成非法 侵入住宅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經濟迫害28841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7-1】中共暴行:搶光(明慧網2014年7月15日報道)
連鍋都搶走了。二零零零年五月,張家口市老鴉庄鄉政法委書記張建軍帶一幫惡人再次非法闖入法輪功學員張建國家,將家中稍值錢的東西如:舊彩電、腳踏三輪車、縫紉機,甚至連做飯的兩個鍋都搶走。在場的人都說:「共產黨真不講理,連人家做飯的鍋都拿走了,真是太損了。」
鍋 砸爛,碗筷被搶走。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北保定易縣裴山鎮一對新婚夫婦去北京為法輪功討公道被綁架回來。第二天,鎮書記張學鋼帶鎮上三十多名工作 人員,用木棍、鎬頭、鐵棍砸毀他們家新房五間。所有傢具、被褥、衣服、金首飾、古董、幾千斤小麥、玉米、棉花、花生、油、碗筷被搶劫一空,做飯的鐵鍋被砸 爛,一套新組合傢具沒法搶走也被砸爛。
棺材被搶走。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湖南祁東縣法輪功學員管鶴軍在東莞被惡人綁架,後被判刑。期間,惡人們先後共抄他家四次,連他父母的棺材也搶走了。
殘 疾人一家的口糧被搶光。二零零一年秋收後,黑龍江延壽縣六團鄉太安村邪黨支部書記王雲龍與村長趙法鋼強迫本村法輪功學員張體超放棄修煉,張體超不肯,他們 竟毫無人性地將張體超家的黃豆十八袋,玉米八袋,小豆四袋,共計三十袋糧食全部搶走,連口糧都被搶光。搶糧的過程中還將張體超按在地上下跪,打他嘴巴子無 數,然後又將張體超送長林子勞教所非法勞教三年。張體超當年家中還有三個孩子。中共人員們不但搶了張體超一年的勞動果實,而且毫無人性地沒收了張體超全家 的口糧地,全然不顧一家人的死活。
「就是叫你們家破人亡!」河北省保定市博野縣小店鄉閆庄村村民賈愛同,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去北京為法輪 功上訪。被劫持回來後,小店鄉鄉長董躍峰、龐計鎖帶著三、四十人,開著車,闖入她家,搶走所有家當:衣櫃、桌椅、床、被褥、電視機、錄音機、縫紉機、自行 車,糧食幾千斤、皮棉二十斤,腌的臘肉、雞蛋,大水缸、苫布,女兒陪嫁的摩托車、耳墜、毛毯,二百六十元現金;全家四季換替的衣服,值錢的、好的都給拉 走,一般的剪成一條一條的,邊開車邊扔。東西有的隔牆扔出去,有的就地砸碎。食油踢倒撒了滿地,小水缸被砸碎,雞給趕跑,最後只剩一隻小貓也被抱走。整個 的一個家,惡人拉了三趟。縣公安局政保股股長李莉說:「就是叫你們家破人亡,有家不能回!」
門都被摘走了。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份,山東蒙陰縣 垛庄鎮政府的惡徒發現垛庄鎮寺後窪村的趙傳文參加法輪功學員的交流會後,闖入他的家中,把他家中的全部財產抄走,家中的四季衣服,傢具,車輛等物品也被低 價拍賣,七間房子的門、窗,大門全部摘走,門窗上的玻璃,麵缸,也全被砸碎。中共匪徒不但把趙傳文家中大門摘走,還用石頭把大門口壘上。連趙傳文父親養的 三頭豬也被搶走,他兄弟趙傳武的家同樣也被搶劫一空……連門都被摘走的不只發生在山東蒙陰,在河北保定易縣也發生過這種強盜行徑。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 日,易縣獨樂鄉寨子村婦女王志立,抱著對政府的信任,去北京依法上訪,結果被綁架在北京十多天。在她被非法關押期間,村幹部王來子、王文有領著鄉政府派出 所的二十多人,開著車對她家進行了搶劫,搶走麥子三千多斤、玉米三千多斤、穀子二百多斤、豆類一百多斤、花生種二十多斤、豬、驢、驢車、十一隻正在下蛋的 雞被活活打死後搶走,還搶走了腌雞蛋、鮮雞蛋、臘肉,打碎油缸,油流了滿地。把大立櫃、大板櫃、大門、窗戶、門框、房門、桌子、凳子、鍋、碗、瓢、盆全部 搶走,三間房的門窗變成三個大窟窿,家裡一切能搬得動的、拆得下的全部搶走,不能拿走的全部砸爛,一粒糧食都沒有留下……
【關聯分析】搶光法輪功學員的家產,這與江澤民實行「經濟上搞垮」指令一脈相承,因此雖然搶光行為發生地域不同,具體行為各異,但這都屬於610集團的集團罪行。
表17-2 610犯罪集團涉嫌侵占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侵占罪 刑法第 270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 | 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 | 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以及遺忘物、埋藏物 |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 | 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以及遺忘物、埋藏物 | 拒不退還法輪功學員的所謂保證金、罰款;應發的工資、退休金、勞保福利待遇;被非法關押時寄存的物品等等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及其指使的人員拒不退還法輪功學員的所謂保證金、罰款;應發的工資、退休金、勞保福利待遇;被非法關押時寄存的物品等,此類行為構成侵占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經濟迫害: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非法侵佔法輪功學員所有財產86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7-4】退休金被侵吞十餘年山東老人遭迫害離世(明慧網2013年3月12日報道)
自 九九年七月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以來,山東省蒙陰縣七十二歲的呂佃義老人(男,蒙陰縣天馬林場即現在的蒙山管委會退休職工)多次遭關押迫害,本該屬於他頤養 天年的退休工資一直被蒙陰縣「六一零」非法侵吞十餘年,直到他離世也未能歸還給他。承受著生活壓力的老人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含冤離世。
呂佃 義曾找到原蒙陰縣六一零辦公室主任類延成、李寶元等人想要回屬於自己的退休金,但縣六一零人員以他不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為借口,拒絕發給他退休金。直 到二零一一年十月份才每月發給他六百元的生活費,還得到縣六一零領取,直到二零一二年八月份才開始從蒙山管委會領取。
呂佃義老人的住房補貼應讓他領取,但因天麻林場(即現在的蒙山管委會)有關負責人的阻擋,老人的住房補貼遲遲未能領取。老人曾找他們要過,每次他們都說:「你得寫點東西才給你。」意思就是寫放棄修煉的保證才讓老人領取住房補貼。
表17-3 610犯罪集團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 275 條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一般主體 |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 公私財產所有權 | 行為人實施了毀滅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故意,經濟上搞垮 | 故意 | 毀壞法輪功學員的財物、生產、生活資料;家庭生活設施等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及其指使的人員故意毀壞法輪功學員的財物、生產、生活資料;家庭生活設施等,此類行為構成侵占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經濟迫害: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非法罰款(包括個人罰款和受害人單位罰款)9605例、非法沒收財物9432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7-5】遼寧東港市與丹東市公安局入室搶劫,大搞打、砸、搶
(明慧網2012年1月12日報道)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晨,遼寧東港市公安局與丹東市公安局合謀,在東港市大面積的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在幾乎同一個時間裡,東港市有十四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惡警綁架大法弟子的同時,入室搶劫,大搞打、砸、搶。
當天,十幾名惡警闖入法輪功學員張偉的家,瘋狂地砸門、砸傢具。因張偉不在家,綁架張偉陰謀未遂,於是十幾名惡警就將張偉的丈夫孫風昌按倒在地,扒下衣服,讓他只穿一條內褲毒打他。孫風昌被打得遍體鱗傷。接著惡警又將孫風昌綁架到大東公安分局。
當天,十幾名惡警闖入法輪功學員張偉的家,瘋狂地砸門、砸傢具。因張偉不在家,綁架張偉陰謀未遂,於是十幾名惡警就將張偉的丈夫孫風昌按倒在地,扒下衣服,讓他只穿一條內褲毒打他。孫風昌被打得遍體鱗傷。接著惡警又將孫風昌綁架到大東公安分局。
(十八)群體滅絕罪(種族滅絕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防止及懲治群體滅絕罪公約》,構成群體滅絕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8 610犯罪集團涉嫌群體滅絕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群體滅絕罪 The Crime of Genocide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必須是自然人,至於其國籍、身份和地位在所不問 | 明知和故意,特別的殺人動機 | 某一特定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的權益 | 行為是在明顯針對該團體採取一系列類似行為的情況下發生的,或者本身是足以造成這種消滅的行為,即公約第2條列舉的行為。此外 還包括預謀、煽動、意圖或共謀實施上述行為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明知和故意,目的是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真善忍信仰,包括肉體上消滅,其最終目的是徹底剷除法輪功 | 法輪功群體的權益 | 各地的法輪功學員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殺戮以及其他的惡劣虐待行為,原因僅僅是:他們拒絕放棄對法輪功真善忍的精神修煉的信仰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真善忍信仰,各地的法輪功學員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殺戮以及其他的惡劣虐待行為,此類行為構成群體滅絕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公約概況】《防止及懲治群體滅絕罪公約》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 該公約於1951年1月21日正式生效。中國於1983年4月18日交存批准書。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剝奪法輪功學員生活需求12623例、剝奪公職/學籍3107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8-1】父母遭綁架,女兒在壓力下不得不輟學(明慧網2013年11月6日報道)
被迫害致死的琿春法輪功學員金濟國和妻子鄭京愛因堅持正信屢遭綁架迫害,二零零三年,惡警為了找到金濟國夫婦,不惜到他女兒的學校騷擾跟蹤,致使父母被雙雙迫害後,讀初中的女兒失去生活來源,在壓力下被迫輟學。
【部份罪證實例18-2】江澤民的滅絕政策導致眾多法輪功學員遭虐殺
江 澤民發起的這場針對一億之眾的無辜修煉者的迫害,究竟有多少人因迫害失去了寶貴的生命,幾萬,幾十萬,幾百萬?實際數字外界目前還無法知曉。加拿大大衛· 麥塔斯和大衛·喬高的獨立調查報告收集了五十三種證據,得出結論,從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至少有四萬一千五百例器官移植手術的來源是法輪功學員。美國資 深調查記者伊森·葛特曼經過七年的採訪調查寫成新書《屠殺》,他得出的結論是大約有六萬五千名法輪功學員被中共活摘器官。也就是說,因為活摘器官致死的法 輪功學員就高達幾萬人! 而這一切都源自於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迫害政策。
【關 聯分析】法輪功作為一個修煉群體,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即使在這16年嚴酷的迫害中,法輪功學員仍然在默默的堅守著真善忍原則,在凈化著人們心靈和提 升社會道德水準。實際上,如果沒有這場迫害,再也找不到象這樣一個對社會穩定及當局政權穩定最有利的群體了。可是,江澤民邪惡本性決定了它對這樣一個修煉 群體進行滅絕。僅因為修煉法輪功,法輪功學員被剝奪了基本人權,這是嚴重違反國際法的。
(十九)反人類罪(反人道罪、危害人類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構成反人類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9 610犯罪集團涉嫌反人類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 罪名: 反人類罪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證據ZJ0101-0286 |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 必須是自然人,至於其國籍、身份和地位在所不問 | 故意知道或有意 | 危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 | 行為必須是廣泛或有系統的,是針對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的一部分,包括羅馬規約所列的各種行為,包括謀殺、滅絕、奴役、酷刑、性暴力、種族隔離等行為 |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故意知道或有意 | 危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和人類基本道德規範 | 自從1999年下半年起到2015年,610犯罪集團挑起發動、謀劃命令、參與或煽動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他不人道的對待 |
| 分析結果: 自從1999年下半年起到2015年,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挑起發動、謀劃命令、參與或煽動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他不人道 的對待,構成反人類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
【國 際習慣法】反人類罪(危害人類罪、反人道罪)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確立的國際刑法上的一個重要罪行。在紐倫堡和東京兩個刑事法庭的憲章中,就有關於反人類 罪的明確規定。 《前南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規約》 和 《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都包含了這類犯罪,而且界定十分相似。因此,國際法上普遍認定反人類罪是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
【部份罪證實例19-1】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全中國人的精神災難(明慧網2003年8月14日報道)
這 場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全中國人的精神災難,給人類帶來危害的深度超過了二戰時的種族屠殺訴江案揭示了鎮壓法輪功之對於人類的危害,成為引導人們特別是中國人 精神反思的開始。迫害中在中國發生了多起強姦女大法弟子的案例,男性修煉者也遭到了許多令人髮指的肉體侮辱。犯罪警察為什麼如此明目張胆、無恥到沒有起碼 的人性?江澤民在上任不久接受外國記者採訪,有法國記者提問:聽說「六四」事件中一位女大學生被關押在四川山區勞改,燒磚,結果被當地農民給強姦,江惡氣 橫生脫口而出:這是她罪有應得!公然在大庭廣眾之下挑戰踐踏人類的道德,暴露出其真實的心態。 法輪功學員面對中共的鎮壓,採取非暴力、不屈服,即不曲、不暴的抗爭。法輪功事件演變成為國際事件。江澤民顯然已意識到這種恐懼,這也是他千方百計不肯放 棄軍權的重要原因之一。
【部份罪證實例19-2】遼寧葫蘆島市石春德控告迫害元兇江澤民(明慧網2015年6月26日報道)
遼 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北港街道牛營子村63歲農民石春德,控告江澤民脅迫各級人員參與迫害法輪功,致使他在多個勞教所遭受慘無人道的折磨,長期被中共街道各 級人員跟蹤、監控、包圍、威脅、恐嚇等等。 石春德說:「我的母親已經八、九十歲,每當看到警察、生人就心驚肉跳,聽見汽車聲音就驚慌失措。面對兒孫多次被綁架,老人家哭幹了眼淚,精神上受到很大打 擊。常常半夜起來呼喚星斗,禱告蒼天。著急上火,一次摔倒在地,癱瘓了五、六年,……於去年含冤離世。」
【關聯分析】前面列舉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各條各款罪行中,江澤民及其追隨者迫害法輪功所犯的不是其中的某些條款,而是多條多款,並且情節嚴重。
第六部份: 法辦江澤民 解散「610」
一、610犯罪集團的罪責問題
(一)組織、領導、參加610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的認定和處罰
1.數罪並罰。組織、領導、參加610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它犯罪行為的,依據《刑法》第294條第三款的規定,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2.組織者、領導者負全責。對於610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3.參加者負自責。對於610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4.受蒙蔽、脅迫參加者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參加610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5.行為人明知,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參加610黑社會性質組織時,不知所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不構成本罪。但在參加後,知道該組織的性質仍不退出,甚至組織、領導該組織的,成立本罪。這是因為本罪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須行為人明知,才構成本罪。
(二) 集團罪行、地方罪行與個人罪行
1.集團罪行。
610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犯罪,地方610組織參與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罪行;610組織中成員參加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犯罪。但是,對其他成員超出集團預謀以外的犯罪,不屬於集團罪行,集團不承擔這部分責任。
2.地方罪行
地 方610參與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犯罪,屬於集團罪行。但是,地方610在犯罪過程中超出集團預謀以外的犯罪,不屬於集團罪行,集團不承擔這部分責 任,由地方610組織承擔這部分責任。例如,最近大陸有些地區對訴江的群眾進行抓捕、拘禁等等行為,就屬於地方罪行,而不屬於集團罪行,因為集團沒有這方 面的預謀和部署,因此集團不承擔其責任,而由地方610組織承擔這部分刑事罪責。
在最近的法輪功學員起訴江××的大潮中,大陸各地發生了多 起綁架法輪功學員,劫持訴狀,給郵政部門施壓扣留、燒毀訴狀等事件。有的地方的公安到郵局監視郵寄訴狀的法輪功學員,有的找法輪功學員面談施壓。據明慧網 2015年6月15日報道,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法輪功學員王心宇因起訴江澤民突然被警察綁架,下午六時許被送到張家口市拘留所非 法關押,治安拘留十天。隨後家中被抄,劫持走電腦、印表機各一台,大法書籍兩套,空光碟兩箱,手機至少4部,還有其它零星物品等。這次非法拘禁與搶劫就屬 於地方罪行,由地方610組織承擔這部分刑事罪責。
3.個人罪行。
地方610參與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罪行;610組織 中成員參加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犯罪。但是,對其他成員超出集團預謀以外的犯罪,不屬於集團罪行,集團不承擔這部分責任,由其他成員自己承擔這部分刑 事責任。例如,在實施組織統一抄家抓捕行動過程中,某成員甲偷盜了貴重物品竊為己有,抄家抓捕罪行由集團負責,甲只承擔其應負的部分罪責。但是,偷盜罪責 完全由甲個人擔責,集團不承擔偷盜的刑事責任。強姦罪也是一樣,集中把女性法輪功學員投入男牢,是集團罪行;個人在執行抓捕和拘禁等過程中,自己起了歹意 強姦了女性法輪功學員,屬於個人罪行。侵占罪、綁架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等罪行,都存在類似情況。
(三) 集團罪行的五種刑事責任
在 610犯罪集團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在其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每個共同犯罪人所負的刑事責任也不同,由此有必要對共同犯罪人分類。各 國關於共同犯罪人的分類標準一般以犯罪分工標準或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為標準,中國刑法兼顧這兩個標準,把共同犯罪人分為五種: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 犯、教唆犯,分別承擔各自不同的刑事責任。
1.610首要分子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刑法》第26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 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既要對自己直接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也要對其他成員按照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負責任。但是,對其他成員超出 集團預謀以外的犯罪,由其他成員自己負責,首要分子不承擔這部分刑事責任。
2.610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刑法》第26條第四款)。
3.610從犯的刑事責任。「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28條)
4.610脅從犯的刑事責任。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27條第二款)
5.610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29條)
據目前明慧網發表的訴江六萬多份指控訴狀內容來看,追究刑事責任集中指向第一種,即610首要分子江澤民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而沒有追究其它四種責任。這既體現了法輪功學員依法追訴犯罪的嚴謹態度,也體現出法輪功學員慈悲為懷的處世風格。令世人讚歎。
(四)江澤民應對610犯罪集團的全部罪行負責
江澤民是這個共同犯罪的首犯,他應對610犯罪集團的全部罪行負責,因為他利用自己佔據的權力和影響力糾集起610「惡勢力」並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實施了組織發動、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等一系列犯罪行為:
1. 組織發動。1997年,江澤民在羅干幫助下,命令全國公安人員調查法輪功。經過了整整兩年的調查找不到法輪功的任何違法之處。1999年5月,他在一個發 給黨內重要領導的備忘錄中,預謀鎮壓法輪功方法和資源準備。1999年6月在對政治局的講話中,江澤民設立了「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及其運作機構 「610辦公室」。江指導和授權他們實施暴力鎮壓並強制轉化法輪功修煉者。同時,他給輿論宣傳定下了框架,並進一步設計了這場運動,脅迫宣傳機構、安全機 構以及省級和地方人員參與。
2.策劃指揮。江澤民以個人講話和信件的方式指示黨的高層,並違規轉換成中央內部文件下達,直接策劃指揮這場迫 害運動。例如:1999年5月8日,江發出了「給中共中央政治局、書記處和軍委諸同志的批示」,於1999年5月23日正式印發,指示官員秘密準備迫害; 1999年6月7日,江發表了「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直接命令建立「領導小組」和「610辦公室」,任命了負責人,把法輪功問題稱為 「1989年那場政治風波以來最嚴重的一次事件」,意欲仿效進行1989年天安門廣場式大屠殺。為此給予「領導小組」超越於黨、國家各機關權力之上的權 力,而這個小組只對江個人負責;1999年7月19日在省級幹部會議上講話,為開始迫害法輪功做最後的總動員,第二天全國開始大規模的非法逮捕和拘留法輪 功學員;1999年7月江通過黨中央發出通知,命令對所有修煉法輪功的黨員進行強制轉化;1999年8月6日的通知中,江提到有效轉化修煉法輪功的黨員的 指導方針和辦法;1999年8月24日,江又發出另一個通知,把上述命令擴大到所有的法輪功修煉者,不論是不是黨員。
3.參與實施。 1999年4月25日,江澤民發出了在全國發動針對法輪功的暴力運動的信號;1999年6月7日,江澤民對政治局的講話號召發動一場針對法輪功的迫害運 動,以酷刑、虐殺以及其它方式迫害法輪功學員。1999年7月19日,江澤民在黨的領導人會議上講話動員。 在江的直接干預下,「領導小組」和「610辦公室」協調政法委、公安部、全國律師協會,以及其它部門中的「黑勢力」人員合作,在全國發動了對法輪功學員的 非法抓捕、監禁、思想轉化、酷刑、殺戮、虐待和侮辱。1999年10月在接受《費加羅報》採訪時有意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隨後他顛覆整個中國法治,唆使 司法系統為他的反法輪功目標服務,威逼和利誘各級公安、司法、民政、宗教部門和機構中的人員參與迫害。
因此,江澤民作為610犯罪集團的發起者和首要份子,應對上述610犯罪集團所犯下的19宗罪行承擔全部刑事法律責任,數罪並罰,由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二、訴江大潮起 法辦江澤民是人心所向
訴江是審江的前奏,因為按照司法規則,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去實施法律,案件的發生和起訴是引起司法活動的前提,司法機關只有在受理案件後才能進行應用法律的專門活動。因此,全球追訴江澤民是審判江澤民的必經法律程序,對於結束迫害、開啟中國法治新紀元具有深遠的意義。
據 明慧網記者綜合報道:從5月到7月23日止,已有逾十萬人遞交訴狀,控告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罪行。7月初起,寄往中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郵件在北京 被單獨所謂「安檢」,部份郵件有停滯現象。法輪功學員正在利用網路、電子、錄音、傳真等更多方式投遞訴江狀。由於網路封鎖和信息傳輸的不便,實際數字不止 於此。 其中,來自24個國家的1078名法輪功學員向中國最高司法部門投遞了訴江狀。
從法律層面的證據規則上看,證據是指一切可以用來證 明案件情況的材料。因此,每一份控訴狀既是一份控訴、起訴的法律文書,同時又是一個法定意義上的證據,具有法定效力,特別是其中的被害人陳述內容,對訴江 案中證明犯罪有著非同小可的作用。十萬人的訴狀,十萬人的陳述,同時指向610犯罪集團惡首江澤民一人,這已經成為歷史上的壯舉,人類法治史上的奇觀,驚 天動地!而且控訴還在進行,在加速,控告案例總數還在隨著時間推進、在增長。
![]() 數據來源:《十萬三千人控告江澤民 各界聲援》 (明慧網) |
大 審判的序幕已經拉開,世界各地聲援訴江大潮。近日,美國舊金山灣區、美國休士頓、加拿大蒙特利爾、丹麥、澳洲悉尼法輪功學員在當地舉行集會支持訴江。 加拿大前聯邦參議員迪尼諾(Consiglio Di Nino)說,訴江最終會讓所有的中國人受益,並祝福中國有美好的未來。
大陸民眾說:「審判江澤民,我早就盼著這一天了!」「今天社會亂成這樣,都是他(江澤民)造成的,早就應該把他抓起來了。」「江澤民自從上台後,沒幹好事,禍國殃民,把他抓起來公審,我們要敲鑼打鼓上街慶祝!」
近 期大陸民間盛傳一首打油詩《江澤民的功勞》,從中也可窺見民心民怨:「抱殘守缺,養虎貽患,縱容腐敗,保護貪官。到處題字,空空泛泛。傻笑招手,讓人討 厭。美國撞機,炸我使館,挺不起腰,壯不起膽。崇洋媚外,資源壟斷,民族工業,掙扎艱難。森林伐盡,江河污染,假貨遍地,貪官成串。出賣土地,侵吞國產, 上下貪腐,到處民怨。上至中央,下至村鎮,無官不腐,無官不貪。上台太早,下台太晚,害國害民,早該滾蛋。」
其實,審江也是各級610人員 眾望所歸,法辦江澤民可以解脫各級610人員。這些年天懲瀕瀕警示,經過16年「死亡職位」的煎熬,610人員表現出無奈和害怕。現在他們都在躲,都在 逃,都在觀望,內心焦慮,度日如年。此時啟動訴江案,審判江澤民,真是徹底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所在。因為610 犯罪集團實施的是共同犯罪,真正的元兇一旦被審判,全案方可了結,參與其中的每個人也就可以得到真正的解脫。
三、依法治國必須解散610
如 前所述,「610」成立時只是個江澤民個人糾集「惡勢力」組織起來的臨時黨務組織,毫無法律依據,其目的是妄圖利用它在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它成立後逐漸 演化為黑社會性質組織。610組織每次升格變身也毫無法律依據,而且從來沒有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未經國務院任命,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非法組織、犯罪集 團。
據「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調查,自中央以下,「610辦公室」遍及全國城市、鄉村、機關學校。該機構從成立、組織結構、隸屬關係、 運作和經費的各個方面都打破了中共和中國政府的現有構架,並非法擁有超出中國現有憲法和法律的權力,任意使用人財物等各種資源。由於「610辦公室」全面 控制了所有與法輪功有關的事務,因而成了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私人指揮系統和執行機構。這個不具任何法律依據的組織在性質上與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和中國 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文革小組」相似。根據以上進一步的法律調查證實,610組織是一個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
16年前,在中國將「依法治國」納入憲法之初,一個畸形的、超越於一切法律之上「惡勢力」犯罪組織,竟然堂而皇之的由當時中國最高領導人宣布成立,這本身就是對中國法治的挑戰和顛覆。「紀綱一廢,何事不生。」[3]
16年來610犯罪集團破壞法治,踐踏人權,犯下了19宗大罪,斑斑血淚,歷史見證件件在冊。16年後的今天,中國當局重振朝綱,重新推崇憲政,依法治國,順應民心,當然首先應當解散這個犯罪集團。
特别致謝!本調查採信數據源自明慧網檢索:
1. 搜尋「610」 69298結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2. 搜尋「六一零」26213結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3.搜尋「犯罪集團」1782結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古文獻參考:
[1]《管子·形勢》
[2]《孟子·離婁上》
[3]宋·蘇軾《上神宗皇帝書》
轉載自明慧網
本文標題:法律調查:610犯罪集團十六年罪行錄 - 真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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