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公職人員觸犯了哪些法律?

真相網轉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中共警察及政府人員在對法輪功學員的不公對待中觸犯了中國的哪些法律,構成何種罪名,參照中國的現行法律看一看。

據中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警察及政府人員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已構成違法違憲的犯罪行為,對照法律具有明確罪名界定的至少有以下十五項,警察無論以任何理由,如執行公務、執行任務等,只要是參與迫害法輪功,有以下行為,都構成犯罪。

1、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已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故意給法輪功學員以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捏造虛構罪名,損害法輪功學員名譽、人格或嘲笑和辱罵,已構成誹謗罪或侮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法輪功學員施用肉刑,逼取口供強迫承認強加的偽證和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已構成刑訊逼供罪。

如:毆打、吊銬、綑綁、電擊,以及其它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或變相肉刑,如凍、餓、烤、曬、強迫站著、蹲著、不讓睡覺來取得口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對法輪功學員打擊報復、發泄私憤、非法庭審、判決,濫用職權、枉法瀆職,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冤案,已構成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職能部門破壞信仰自由,非法勞教法輪功學員,屬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3款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不明真相者誣告法輪功學員,給其扣上罪名,捏造事實進行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已構成誣告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對法輪功學員強行搜查身體,闖入法輪功學員家搜查住所,已構成非法搜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強行囚禁法輪功學員,私設刑堂、私自禁錮,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如:把法輪功學員囚禁在屋子裡、賓館裡、辦公室里,派人監視,限制法輪功學員不能離開。或送往洗腦班、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監獄醫院、或其它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9、強行帶走劫持法輪功學員,向其家屬勒索錢財,已構成綁架罪。

如:把法輪功學員強行帶走、綁架劫持到洗腦班、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等,向法輪功學員家屬勒索「生活費」、「保證金」、其它名目的財物,或迫使法輪功學員購買看守所、勞教所、監獄裡的高價生活用品變相索得錢財,不管是否勒索成功,已構成綁架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0、搶走法輪功學員家電、財物和現金等,已構成搶劫罪或盜竊罪。

如:到法輪功學員住處搶走盜走電視機、影碟機、錄音機、電腦、印表機、鑰匙、證件、存摺、現金、手機、相機、手錶、首飾、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汽車等貴重物品,不管是對法輪功學員使用暴力、脅迫還是使用其它方法,已構成搶劫罪或盜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法輪功學員或其家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2、拘留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等監管人強迫法輪功學員做奴工、野蠻灌食、用不明藥物毒害中樞神經,毆打、體罰、綑綁、施用肉刑,精神折磨的虐待行為,已構成虐待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13、直接或變相故意傷害法輪功學員的身體,致使法輪功學員受傷、致殘或死亡的,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14、非法開拆法輪功學員信件的,已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罪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5、職能部門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申訴的法輪功學員實行報復陷害的,叫做報復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犯罪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已經觸犯刑律。

其實作為一名警察或政府人員等,也是中共邪黨體制內的受害者,被邪黨利用來做傷天害理的事,成為專門欺壓善良民眾的邪惡工具,最是悲哀,到頭來成為最大的受害者。也許有些警察會認為是身不由己,這是一項工作,是在執行命令。可是做什麼事都一看法律,二看良知,否則就是盲目的執行命令。真正罪責來臨時,沒有哪一個上司會為你承擔責任的。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沒有哪一條法律明文規定在中國煉法輪功有錯。

因此希望聰明的警察能明辨是非,不要為了眼前一時利益而自毀前程,做什麼事情總要給自己留一條退路。識時務者為俊傑,當歷史翻開嶄新的一頁,面對全新的標準來衡定與審判各自所為時,能全身而退才是聰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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