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害法輪功的元兇之一李長春在愛爾蘭被起訴

2010年9月27日,原告戴志珍和愛爾蘭法輪大法協會代表趙明在愛爾蘭刑事法庭。
在法輪功學員的刑事訴狀中陳明,被告李長春在擔任廣東省委書記期間主導對法輪功的滅絕迫害。根據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的報告,李長春在廣東省境內指揮並實施對廣東法輪功修煉者的滅絕迫害,手段殘酷,其中包括將數百廣東法輪功修煉者送進勞教所,在這些勞教所里,他們遭到了不人道的洗腦、酷刑和殺害。
李長春多次公開煽動對法輪功的迫害,這些不僅成為李長春要為迫害法輪功負責的證據,更成為他犯下本案所指控罪行的證據。
根據明慧網的不完全統計,自江澤民發起對法輪功的鎮壓以來,廣東省始終是迫害嚴重的省份之一,截至今年九月為止,至少有七十六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至死。
法輪功學員的代表律師指出,作為政治局常委中負責中共整個宣傳喉舌的李長春,在實施中共的鎮壓和滅絕法輪功的政策中擔任關鍵角色,他所操控的中共宣傳工具通過持續、徹底的、廣泛的、官方和非官方的宣傳方式將法輪功妖魔化,從而煽動不明真相的中國民眾仇恨法輪功,並同時指揮公安局、勞教所、監獄和精神病院的警察肆意非法拘留、殘酷地攻擊、酷刑折磨那些堅持自己的信仰的善良的法輪功修煉者。
愛爾蘭的法輪功學員在案件受理後,要求法庭在李長春訪問期間立刻簽發逮捕令抓捕李長春,不能讓被告離開愛爾蘭,直到他所被指控的罪行被調查清楚。該法庭雖未及時同意簽發逮捕李長春的逮捕令,但按照愛爾蘭《刑法(聯合國反酷刑公約)法案2000》和愛爾蘭《群體滅絕罪法案(第28號/1973)》的規定,原告和酷刑罪的被告在提訴時都在愛爾蘭,無論原被告是否具有本國國籍,愛爾蘭法庭都有司法管轄權;群體滅絕罪方面,按照國際人權法的實踐,無論被告是否為本國人或犯罪行為是否在本國發生,愛爾蘭法庭亦應具有管轄權。
愛爾蘭法輪功學員將會同其代表律師爭取愛爾蘭法院對李長春案進行審判,希望更多的世人了解中共對善良民眾的殘酷迫害,並期待正義得到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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