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真能「依法治國」嗎?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表面上從權治、人治到法治,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眾所周知,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法律理應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成為人們處理一切公共事務和私人事務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但凡是民主國家,上到國家首腦,下到普通百姓,包括各種政黨和組織,沒有誰能夠置身於法律之上,更沒有誰敢於公開踐踏法律。然而,在共產黨獨裁統治下的中國,至高無上的不是法律,而是黨的意志,是黨控制的權力,法律充其量不過是它們的工具和門面。別看今天的中共把「依法治國」的口號寫入了憲法,實際上那隻不過是給中共邪黨任意欺壓百姓,剷除異己提供了更多的借口,披上了一層合法的外衣和偽裝,更具有欺騙性。
一九九九年七月之後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各種事實再次表明:專權、人治,一旦披上法治的外衣,就好比魔鬼穿上袈裟,隱蔽了邪惡的本質,竊據了被膜拜的高位,祭起公平與正義的大旗,為禍愈烈且不易察覺。在「法治」大旗之下,以立法名義協助弄權者搞政治運動的惡舉,是人類有記憶以來立法和司法史上絕無僅有的奇恥大辱,足令中國法律界千古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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