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法律實施的是中共政法委和「六一零」

中共喜歡用刑法第三百條,即所謂「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 誣陷法輪功學員,並以此定罪。實際上,中共在迫害法輪功中,從開始就把迫害作為政治鬥爭來對待,用法律羅織罪名是為迫害找借口,欺騙中國百姓和實行迫害的各級人員。即使對於中共自己制定裝門面的所謂法律,真正破壞其實施的正是迫害法輪功的核心部門:中共政法委和六一零辦公室。以下僅舉數例。

二零零九年九月,四川省西昌市老太太高德玉(當時六十八歲),因為煉法輪功而被綁架和逮捕,她家人為她請了律師。律師在要求會見高德玉老人過程中,遭到執法部門層層阻擾,西昌市政法委副書記劉某公然對律師稱:「不要跟我講法律,我們不講法律。」二零一零年九月,西昌法院重判高德玉老人十二年。

河北省遷安市法院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六日非法判處法輪功學員梁秀蘭八年、張立芹和邵連榮七年半、李秀華、孫永生和楊占民七年徒刑。之後,審判長馮小林面對法輪功學員家屬的質疑不得不坦言:法輪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

法官對法輪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辦事,那麼按照什麼呢?湖南省益陽市對法輪功學員張春秋進行判決的法官說:「現在是黨權代法要鎮壓法輪功,我們只能走過場,走形式,沒有辦法,這怨不得我們。」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江蘇省蘇州法院判法輪功學員路通四年徒刑,路通的女兒為父親申冤,要求法院依法重審,當地法院一位名叫顧迎慶的法官說:「你不要寄希望於法律是超脫政治之外的」、「你跟我講法律幹什麼,我跟你講政治」。吉林省農安縣「六一零」辦公室馬主任說:「在這我們說了算,我們講政治不講法律,你們願上哪告就去上哪告。」

農安縣六一零辦主任為什麼有恃無恐地說「你們願上哪告就去上哪告」?因為對法輪功「講政治不講法律」、以「黨權代法」是中共打壓法輪功的方針政策。但是公檢法司打著法制的幌子破壞法律的實施,迷惑了很多人。

中共青島市委於2009年2月27日下發文件(青辦發(2009)3號)到各區、市黨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黨委(黨組),中央、省駐青各單位黨委(黨組),青島警備區黨委,要求加強迫害法輪功。這份文件並稱是「根據中央和省、市委統一部署」。

文件中要求「市法院繼續落實好內審制度,深化工作指導,嚴格把關,『法輪功』類案件不允許出現無罪判決。否則就要在全國出第一例的政治笑話了,對涉案人員可根據轉化情況、立功表現,以及案件證據等,可減、可緩、可免,就是絕對不能出現無罪的情況。」這就是「黨權代法」的真實寫照,違犯法律,破壞法律實施的恰恰是中共本身。(明慧周報編輯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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