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华民国行政院: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

真相网】台湾中华民国行政院周四(5月25日)通令,依国籍法规定,中国大陆人民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

这对绝大多数中国大陆民众来说,觉得是一件多余的宣示,需要这样通令吗?不是本来就不属于吗?

台湾中华民国行政院: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样本(点图看大图)

其实,绝大多数大陆民众不了解台湾的中华民国法律定义。台湾现今一直是延续1911年建国的中华民国,纪年、国民身份证、对外正式名称等等都是中华民国的标记。根据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包括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而且在卅年前,台湾法务部还有函释:“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

对此国家定义,中共当然是掩盖,出来不然大陆人民知道这样的定义内容,整天只是大喊台湾是一个省。这且不说,单说台湾内部,吃定义也长年引起一些困扰麻烦。

有大陆民众不满中共专制逃到台湾后,申请成为中华民国当然的公民,最终这样的官司还是会胜诉。

另一典型例子是,一名到访台湾的中国大陆男子被路灯电死。当地法院引用1993年法律解释的内容“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判处国家赔偿463万元台币。这当然也是不合理的国家赔偿。

因此,中华民国行政院周四(5月25日)颁布通令,表示“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的函释即起停止适用,行政院长陈建仁表示,之所以发布该通令,是因原规定已不合时宜,也为避免不必要困扰及国人与国际的误解。

行政院此通令各部会,依国籍法定义,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自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凡旧函释与此抵触者,应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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