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查:610犯罪集团十六年罪行录

真相网2015.7.26】【文: 李律平】“疑今者察之古,不知来者视之往。”[1]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以史为鉴能给人多方面的启示。一方面,16年来世人逐渐认清了“610”比“盖世太保”(Gestapo)更阴险、更邪恶、更凶残。另一方面,当年(1946年)纽伦堡审判宣判“盖世太保”为犯罪组织,这一历史事实也启示我们:应当对当今中国“610”组织的法律性质进行深度调查。由此入手,我们历时一年的调查始终聚焦这样三个问题:610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它16年来犯下了哪些罪行?
最终应当由谁来承担这些罪行的刑事法律责任?调查中的海量数据表明,610犯罪集团十六年罪行涉及面极广,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从社会、人文、法律等多个角度和层面展开调查。本调查限定在法律层面,调查以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为框架(包括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调查采信的案例及事实数据全部来自明慧网。

调查结果显示:610组织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它犯下了破坏法治、践踏人权两大罪行;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9宗主罪;610恶首江泽民等人应当依法对此承担全部刑事法律责任。调查结果分编为六部份:

第一部份:610组织是江泽民个人纠集起来的犯罪集团
第二部份:揭开610犯罪集团伪装
第三部份:610犯罪集团破坏法治的罪行
第四部份:610犯罪集团践踏人权的罪行
第五部份:610犯罪集团19宗主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第六部份:审判江泽民 解散610

第一部份:610组织是江泽民个人纠集起来的犯罪集团

本部份内容要点:
一、610组织是江泽民私人纠集起来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一)江泽民纠集起610“恶势力”组织(1999年6月10日—2001年7月)
(二)610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2001年7月—2010年7月)
(三)610集团末日的疯狂和衰落(2010年7月至今)
二、江泽民犯罪心理分析:妒嫉、变态加权力欲驱使他坠入犯罪深渊
(一)强烈的妒嫉心(jealousy)
(二)精神变态者(psychopathic)
(三)极端的权力欲(authoritarianism)

一、610是江泽民私人纠集起来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调查显示:迫害法轮功是江泽民一意孤行的结果,为这场迫害而组织的610是江泽民私人纠集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这个组织开始以“恶势力”形式出现,进而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今日走向衰落,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江泽民纠集起610“恶势力”组织(1999年6月10日—2001年6月)

“恶 势力”是中国大陆司法界通用的法律用语,这里正好用来描述江泽民纠集起来的610组织在1999年6月10日至2001年6月这个时段的法律特征。所谓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 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 会性质组织。

1999年4月25日前,时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罗干为迫害法轮功进行了大约两年的酝酿与策划,为610“恶势力”的成型做 了铺垫。1997年初,罗干指令大陆公安部门在全国范围对法轮功进行了一场秘密调查;1998年7月,罗干又通过中国公安部一局发出《关于对法轮功开展调 查的通知》;经过前后整整两年的调查,公安部门仍然找不到法轮功的任何违法事实。

1999年4月25日法轮功学员万人和平大上访由朱镕基总 理妥善处理后,江泽民连续起草并发表了一系列的讲话与信件,包括4月25日当晚写给政治局常委的信、4月29日给政治局写的一封信、5月8日写的准备迫害 法轮功的备忘录指示。1999年6月7日,江泽民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个人对中央政治局发表讲话,利用职权,号召在中国进行对法轮功的迫害“斗 争”运动,命令成立“领导小组”(直接对江个人负责);会上宣布李岚清任专门处理法轮功问题的领导小组组长,丁关根、罗干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 员,统一研究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具体步骤、方法和措施;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三天后的6月10日 成立,610办公室因此而得名。

在江泽民的亲自领导指挥下,610组织成立后,破坏法治,践踏人权,利用手中的黑权力,强制协调各有关部门 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了一系列残酷、恐怖的迫害,包括抓捕法轮功研究会成员和各地辅导站站长、强迫转化党员和非党员法轮功学员、销毁法轮功出版物、编造谎 言、妖魔化宣传、监控法院诬判等等。

总体上看,从1999年6月10日610组织非法成立,到2001年7月两年时间中,610组织开始以 “恶势力”为特征,以大规模公开“斗争”为迫害的核心,以“三个月内消灭法轮功”为目标,打击的重点是法轮功研究会成员、各地辅导站站长和上访的法轮功学 员等,迫害方式与过去历次运动相类似。因此可以认定,610组织在这一阶段属于“恶势力”组织,处于犯罪集团形成的雏形阶段。

(二)610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2001年7月—2010年7月)

从2001年7月至2010年7月历时九年,610由恶势力组织坐大,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打击的重点是各地讲真相的法轮功学员,包括各地真相资料点的学员。

有调查线索提示,1999下半年江泽民与罗干就“法轮功问题”进行过一次秘密谈话。2000年,罗干到新疆等地巡回中口头指示各地610组织对法轮功:“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

在 中国司法实践记录中,“恶势力”团伙、普通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通常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但是,2001年发生了一件国 际大事,成了610组织从“恶势力”到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变的明显节点。这个国际事件就是北京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

在北京获得 2008奥运主办权之后,“610办公室”被升格一事表明着江泽民政府对法轮功镇压的升级。2001年7月16日,时任中央610领导小组组长李岚清在北 京督阵反邪教展览时,公开煽动人们将法轮功作为邪教打击(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并说北京获得奥运会主办权表明,中国的社会安定、经济进步 和人民生活健康受到了国际承认,中国要继续打击邪教。据公安内部透露,为尽快消灭法轮功,同一天下达内部文件,由公安部批准将“610办公室”从处级升为 局级。

诸多海内外观察家的分析认为,国际社会同意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其积极的初衷是想以此为契机,推进中国政府改善人权状况。但事 与愿违,此事客观上却成了江泽民升格610进而升级迫害的垫脚石。这是国际社会始料不及的。虽然说这种后果是江泽民的恶性使然,同时也毋庸讳言,国际社会 在其中也确实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到2000年各级“610办公室”升格后,从原来依附的公安职能部门中分离出来,和各级党委在一起办 公。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指示下,“610办公室”开始使用更大的特权发动和协调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的迫害。北京的公安部设置了26局,就是专门负责逮捕 和收集情报的“610办公室”。

至此,610组织已经坐大成势,完全具备了立法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 “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演化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 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 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 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于同时具备以上四特征的,无论其是否具有“保护伞”应依法予以严惩。《刑法修 正案(八)》 对此予以立法确定,并修订了本罪的法定刑。(更早的司法解释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5日公布;法释[2000]42号;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

对照上述规定,,610组织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齐备:

—— “组织特征”方面:610组织核心成员主要有江泽民、罗干、李岚清、刘京、周永康等人,分工明确:李岚清,自1997至2002年间担任中央政治局常委, 任“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负责人。罗干,中国中央政法委书记,自1999年到2007年间担任“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刘京在2000年6月到2001 年9月间担任“610办公室”的副主任,2001年9月被江提拔为主任,直到2009年10月。2001年1月,江选择刘京担任公安部副部长。这个职位有 利于刘京推动并执行了江泽民和罗干通过“领导小组”发出的所有指示,包括抓捕、射杀、以其它方式杀戮,思想转化、酷刑和虐待法轮功学员等指令。刘京所到之 处,总是留下血迹。他的指示不仅仅导致了在长春和马三家对法轮功的酷刑和虐杀,还包括全中国其它城市的残酷迫害。

——“经济特征”方 面:610组织升格后,组织上相对独立了,但在经济上仍然附体在党政机关,非法列编,使集团成员有了可靠的经济收入保障。同时每年、每次大的犯罪活动,都 可以得到迫害专项拨款经费,具有了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这些完全符合规定中以“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状况。

——“行为特征”方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破坏法治,践踏人权,滥用酷刑,群体灭绝,危害人类,为非作恶,无所不用其极。

——“危害性特征”方面: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威胁、利诱、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法治、人权、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等领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国家和人民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坐大后,610洗脑班在全国各地死灰复燃,花样不断翻新;进一步强化控制看守所、拘留所、监狱,加重对坚定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国法治继续倒退;法轮功人权状况深度恶化;

坐 大后,“610办公室”自定了多项违法规则,要求检察院、法院和律师支持党反对法轮功。其中一个典型的“610办公室”《关于预防和控制敌情的要求》的通 知,要求所有律师在处理法轮功案件时,从一开始就要做有罪辩护,法官在宣判时要做“有罪”判决,在庭审前“610办公室”要与法官和检察官会面,确保他们 在法庭上诬判。

奥运前的几波全国大规模迫害、六十大庆前的集中迫害都发生在这一阶段。还有, 疯狂的活摘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这一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罪恶,也发生在610坐大成势的这个阶段,其组织的严密性、迫害的惨烈性,足以证明610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害之巨。

610 黑社会犯罪集团的罪行有待进一步曝光。至今610的真面目还难以完全曝光于世,还有更多触目惊心的罪行不为外界所知,外界知道的有,二零零五年,将千名以 上法轮功学员用军方军舰输出海外,与海外黑帮中介勾结,贩卖“活体人”供器官移植使用。其中更多的黑幕和细节还有待广泛的揭露,如“610”联合政法委, 操控全国司法界、医学界、贸易界、黑社会、贪官污吏,特别是与军界联手,组成境内外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活体人”出口的杀人网,至今鲜少披露。

(三)610集团末日的疯狂和衰落(2010年7月至今)

从2010年7月至今,历时5年,610犯罪集团盛极而衰,进入没落时段。但由其本性决定,仍在不断推出末日疯狂的表演。

2010 年7月底8月初,各地610组织的人员集聚武汉开会,各地610交流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经验”。时任610总头目、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上又 重复当初江泽民的命令,要“三个月消灭法轮功”。并给各地拨专款用于迫害法轮功。.这次会议后,中央“610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新一轮转化法轮功 学员的三年攻坚战,各省官方网站随处可以看到相关文件。在全力转化过程中,肆意骚扰、绑架、非法重判法轮功学员,包夹和同监室犯人施用酷刑变得高度常规 化。610指令下达的政法委的文件和“反邪教协会”的相关文件,总结概括转化中常用的策略和方法,包括鼓励安保人员登门拜访获释的法轮功学员,胁迫单位领 导、雇主,动员家庭成员和邻居参与转化工作等等,五花八门。所谓的“新三年攻坚巩固整体仗”在全国制造了更多的人间惨案。

但610毕竟逃不 出“一切犯罪集团必将灭亡”的共同命运。“忽喇喇似大厦倾,昏慘惨似灯将尽”。2012年7月22日,原中央610领导小组副组长丁关根死亡。两年中曾被 称为“第二中央”的“政法帮”迅速解体。2014年6月30日,中央610领导小组副组长、610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被立案审查;2014年 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610头目周永康被立案审查,2015年6月11日,周永康被天津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财产。据2015年5月26日中国经济网消息,中纪委网站上资料显示,接任李东生的刘金国从2015年1月后已不再担任“610办公室” 的头目了,截止到6月30日尚未见到其接任者的报道。明眼人都看得出来,610犯罪集团气数已尽,已经穷途末路。

二、江泽民犯罪心理分析:妒嫉、变态加权欲使他坠入犯罪深渊

(一)强烈的妒嫉心(jealousy)

从犯罪心理学分析这场迫害的成因,江泽民强烈的妒忌心是一个重要动因。1999年蓄谋发动迫害时,江泽民当时最嫉妒的有三个人:洪传法轮大法李洪志先生、德高望重的乔石委员长和依法执政开明果断的朱镕基总理。

1.妒嫉洪传法轮大法的李洪志先生

1992 年5月法轮功在长春传出,法轮功作为一门性命双修的佛家功法,人们祛病健身效果显著,真善忍大法深得人心,社会道德回升,因而受到国人的普遍支持,日益壮 大。1993年9月21日《人民公安报》报道:法轮功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免费提供康复治疗;1996年,《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公布 畅销书排名榜,《转法轮》名 列其中;1998年7月19日《中国经济时报》以《我站起来了!》为题报道河北邯郸家庭妇女谢秀芬在瘫痪16年后因炼法轮功恢复了行走能力;几年中,《文 艺之窗》、《工人日报》、《北京晨报》、《羊城晚报》、《乐山日斑》、《北京青年报》、上海电视台、《深星时报》等媒体都有大量报道法轮功学员心性提高身 体康复的故事。据中国公安内部调查,从一九九二年五月传出至一九九九年七月的短短七年间,大陆修炼法轮功的人数达到七千万至一亿多人。法轮功学员人数远远 超过了中共当时的六千万党员人数,对此江泽民耿耿于怀,妒火攻心,竟然喊出“法轮功与我党争夺群众”,“亡党亡国”的怪调,把“邪教”的帽子扣在了法轮功 的头上,无情打击。

2.妒嫉并忌恨德高望重的乔石委员长

1998年下半年,以乔石为首的部份中国全国人大离退 休老干部根据群众来信反映公安不公正对待法轮功学员的问题,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详细调查研究,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于年底向 中共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江看了大为不悦,当即批示(大意):写得玄玄乎乎,我看不懂。1998年10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派到长春和哈尔滨的调 研组组长在对法轮功进行调查,全都肯定了法轮功的健身效果及对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的促进作用。对于这些报告反映的呼声,江泽民根本不予理睬。

3.妒嫉依法执政开明果断的朱镕基总理

闻名世界的4.25万 人大上访当天,法轮功学员申诉的问题就得到了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部分解决。傍晚,万名法轮功学员平和安然离去。事情处理之开明,令中外各界赞赏。然 而,面对朱镕基总理对天津事件引发问题和“4.25法轮功学员大上访”的开明处理,以及广大法轮功学员对法轮功真诚拥戴这一明显事实,江泽民心中的蕴藏已 久的强烈妒忌终于爆发了。

偏执的嫉妒会使人变得恶毒,有强烈而偏执嫉妒心的人一旦拥有一些能力或大权在握,妒火攻心,失去理智,往往会由暴怒进而转向恶毒,甚至残暴。江泽民正是如此。

(二)精神变态(psychopathic)

心 理分析表明,江泽民是一个严重的精神变态者:精神变态是一种人格障碍。精神变态研究学者杜顿(Kevin Dutton)认为:精神变态者是指那些情感冷漠、不理解和不同情他人,以及不认错的人,他们的特点往往是冷酷无情、浅尝辄止、控制欲强、浮躁轻佻和不负 责任。美国犯罪心理专家奥图尔(O'Toole , M. E. )认为精神变态者指的是那些没有道德心,或说没有良心的人。一般来说,大多数精神变态者并没有暴力倾向,轻微的精神变态并不会对本人和社会构成威胁。但 是,严重的精神变态则是一种毁灭性的人格障碍,由于极为另类的人格品质与特征,他们会欺诈和控制别人,会尝试冒险,但对自己的行为却又极不负责任;他们撒 谎成癖,对别人毫无怜悯,与人交往冷漠无情,即使对待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人也是如此。在他们眼中,法规是用来限制无知大众的,而不是像他们这样特别的人。江 泽民具有精神变态的主要特质:

——撒谎成癖:江泽民编造自己13岁被过继给叔父江上清,隐瞒出身历史至今。

——麻木不仁,缺 乏怜悯,冷酷无情:中国大使馆被炸江泽民几天都没敢露面;江在上任不久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法国记者提问:听说“六四”事件中一位女大学生被关押在四川山区 劳改,烧砖,结果被当地农民给强奸了,江恶气横生脱口而出:这是她罪有应得!作为领导人,公然在大庭广众之下挑战践踏人类的道德,为世人所不齿。

—— 行为控制能力弱,浮躁轻佻:1996年6月,江泽民和西班牙国王检阅时以及会面时,多次突然拿出梳子梳起头来;在国际场合亲手分派诽谤法轮功的传单小册 子,如1999年9月在新西兰APEC会议上,江泽民向所有在座的国家领导人包括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分发了诬陷法轮功的书;93、97、98年克林顿访 华,江泽民每次或弹或拉或唱;2002年6月2日晋升7位上将,当军队老干部从电视中看到江单用一只手颁发命令状时,气愤地说:“江泽民连起码的规矩都不 懂,也太不严肃了。”

——无责任感,不负责任:大洪水、大使馆被炸、台湾选举、闹非典,江泽民总是把别人推在前面,自己退缩在后;1999 年12月与叶利钦在北京签署中俄边界议定书,拱手将东北地区140多万平方公里在历史上有争议的疆土划给俄国,但他又特别不愿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让库恩 写的传记中删节了这一史实。

——情感肤浅,极端自负:2000年10月在香港答记者问时,极度张狂,指手画脚,竟然藐视香港媒体 “Naive”(幼稚),说记者“Too young . Too simple. ”(太年轻,太简单)。后来国内一所名校师生以“图样图森破”汉字书法展于校内,成为世人笑谈。江曾自吹和世界名人华莱士关系如何如何,但影像资料表明华 莱士当面却说:“如果你走起路来象个鸭子,叫起来象个鸭子,你就是个鸭子。”

——狡猾,控制欲强:为了霸占明星美女,动用国家资源为顺从者建造剧院、授予高级军衔,又动用国家机器将不顺从者枉判入狱。不愿下台,当太上皇;中央常委七增九,安插自己亲信罗干和周永康,退休后继续控制中央权力。

——渴望寻找刺激,易冲动:1999年10月24日在法国博物馆,突然拉住希拉克夫人跳起舞来,出尽洋相;2002年在冰岛国宴中,突然起来高歌一曲,令冰岛国人上下一片哗然。

发 生在世界各地的犯罪心理学案例证实,由于精神变态者很容易发怒,往往还有很强的攻击性和控制欲,他们从来不把法律放在眼里;他们极不安分,为了追求刺激什 么事都敢干,对自己的行为毫不负责,而且他们认为自己就是世界的主宰,可以而且有权力为所欲为;精神变态者一旦从事犯罪活动,他们就可能成为极度危险的罪 犯,后果也往往特别严重。这些特征也正是江泽民发动、领导、参与610犯罪集团迫害亿万法轮功学员一系列犯罪活动的内在心理特征,只不过他比其他精神变态 者更狂妄、更为所欲为罢了。

(三)极端的权力欲(authoritarianism)

极端的权力欲望,是江泽 民发起这场迫害的第三个心理动因。江泽民出身汉奸,靠投机取巧爬上中共总书记的位置,权力欲日益膨胀,恋位、占位、霸位十几年。卸任总书记后,它自导自演 发起留任军委主席的特别动议(实际为军事政变),强迫接任领导挽留它为军委主席两年,又实行垂帘听政达十年之久。此外,他还费尽心机,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 席位增加了两席,将其授予最能够确保迫害运动持续的李长春和罗干,以延续610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为了牢牢把住中央领导实权,江退休前还对政治局常委进 行重新安排,使得包括新任的国家主席和党总书记胡锦涛在内的所有常委,只有投票权而没有否决权。江泽民使用这些策略和伎俩都充分体现了他极端的权力欲望。

“不 仁者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2]江泽民极端的权力欲望、强烈的妒嫉、严重的精神变态三大心理交织,内在驱动,使他在中共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和国家 主席光环下,竟然代表恶势力、黑势力纠集起610犯罪集团迫害法轮功,实施了破坏法治、践踏人权、危害人类等一系列罪行,在的犯罪深渊中越陷越深,不可自 拔。

第二部份:揭开610犯罪集团的伪装

调查发现,打着政府、中央、国家、人民的旗号干着犯罪勾当,是江泽民惯用的一个阴险手段,也是610黑社会犯罪集团的一个阴谋策略,因此必须予以揭穿。

(一)610组织不等于中国政府

1999 年7月20日前夕,江泽民突然下令对法轮功辅导员进行全国大抓捕。紧接着一场铺天盖地的造谣诽谤全面展开,30天之内,仅《人民日报》就发表了347篇批 判法轮功的文章,平均每天超过10篇;中央电视台(CCTV)及各省市的上百个电视、电台,反复播放取缔法轮功的决定和诋毁法轮功的节目。全世界的媒体都 在转播转载这些声音和文字,给人造成“中国政府迫害法轮功”的印象。

是“中国政府”在迫害法轮功吗?回答是否定的。610不等于中国政府。请关注以下三个事实:

1.法轮功传出后一直得到各级政府的认可。从1992年5月法轮功公开传出到1999年7月之间,中国各大中城市公园每天都有法轮功学员在晨炼。试想,在中国严厉的社会环境中,如果没有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与肯定,这样大规模的群体活动是无法持续存在七年之久的。

2. 在公安部调查过程中,中央政府对法轮功持正面支持态度。一个典型的事实例子是98年年底,大陆各界法轮功学员中135位社会知名人士站了出来,由北京大学 法律系的一位教授主笔,联名致信当时的国家主席江泽民和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对公安部一局调查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阐明其行为违宪违法。这135位社会知名人 士的信很快得到了朱镕基总理的批示。批示的大意是:公安部不应该去找法轮功的麻烦,应该抓社会治安问题,法轮功这些年给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医药费。但这份批 示遭到了罗干的扣压。直到1999年4月25日法轮功学员到国务院信访办上访见到朱镕基总理时,朱总理才知道批示被扣压了,法轮功学员也才知道朱总理有过 上述正面批示。

3.镇压法轮功是江泽民以个人意志推翻政府决定的恶果。4.25当天夜里,江泽民突然给政治局写信,并强迫印发给每一位政治 局常委,并为此事召开了紧急会议。会上,江泽民当众大骂朱镕基“糊涂!糊涂!”并公然推翻国务院总理已经在顺利实施中的开明决定,独断专行其个人决定。

调查中我们注意到这样一种观点:“中国政府迫害法轮功”这种印象,正是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处心积虑追求的效果。那么,这种假相本身是不是610集团有意而为的呢?

(二) 610是附在中共体制上的犯罪集团

人们通常有一种“近大远小”的心理视觉,受此影响,很容易把610组织和中共等量齐观,但调查数据和大量事实显示:610组织不等于中共,610组织是附在中共体制上的犯罪集团。

当 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常委中,除江泽民以外,其余六人都反对迫害法轮功。江泽民不仅不反思修正自己的意见,反而采用写信、谈话、讲话、备忘录等方式威胁、 以“亡党亡国”恐吓,以总书记的权势威逼,逼迫其他六常委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中共高层内部对待法轮功问题历来有分歧,一直分成了两派:一方是迫害 法轮功,欠下血债的江泽民组织领导的610犯罪集团,被称为“血债帮”,其中包括江泽民、罗干、周永康、徐才厚、薄熙来等。另一派是没有直接参与迫害法轮 功的官员,他们手上没有鲜血。

两派的分歧常常表现在重大活动场合,如2003年3月3日下午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开幕,李贵鲜代表政协第九 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时任政协主席的李瑞环之所以放弃其任职中的最后一次演讲机会,是因为工作报告里被硬性加入了支持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表 态。又如,同年3月5日的人大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其最后一次政府工作报告中,3年来首次未提法轮功。随后3月10日的人大会议上,李鹏在宣读其 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也未提及法轮功问题。据内部透露,江泽民为此曾背地里大骂朱镕基,并且表现出令人难于理解的惊恐和震怒,实实在在是一副黑社 会老大的嘴脸。

据新华社2003年3月11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当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和最高 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向大会作工作报告。“两院”报告重提法轮功,“两院”院长在报告中再次将法轮功称为打击对象。此次会议,除胡锦涛不得不到会外,其他五 位前政治局常委都未出席捧场。

(三)610组织的罪行不是单位犯罪

调查中注意到一个迷惑人的问题:610的罪行是单位犯罪吗?

回 答是否定的:610的罪行不是单位犯罪。610组织是由江泽民纠集起来的犯罪集团,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既不是合法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不是合 法的机关、团体,更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成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法性,即单位本身资格必须合法。610从开始组织之日起,就是 非法的,至今仍然是非法组织,不是合法单位。因此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因此610的罪行是集团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按照个人犯罪而不是以单位犯罪处理。

这个问题本身相当具有迷惑性,同时也不排除是有人故意造成这种态势来迷惑世人,从而达到逃脱法律惩罚的目的。

(四)多次变身掩盖不了610犯罪集团的本质

16年时间中,610组织大体经过的三次变身:

第 一次变身是由临时性组织变为长期性组织。1999年江泽民组建610时,它只是一个临时专政机构,这和江泽民妄图三个月消灭法轮功的设想是相应的。 2000年9月,为掩人耳目,将“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改称为所谓的“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但仍简称为“中央610办公室”。

第二次变身是由“恶势力”组织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如前所述,组织机构升格,迫害升级。

第 三次变身是混身、隐身于“维稳办(防范办)”。2003年10月15日,国务院成立“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即“防范办”,610办公室乘机混身其 中,名义上成为政府机构的一个办公室,实际上它是凌驾于政府一切机构之上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内部还是称610.所以在一些基层文件中常常会看到“维稳 办(防范办)”、“维稳办(610办)”的提法和说法。

“维稳办”是地方近几年新出现的机构。但其领导层“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 于上世纪90年代,是中共中央的“议事协调机构”。“维稳领导小组” 组长一般是中央政法委书记,成员单位包括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其常设办事机构是“中央维护稳 定工作办公室”(简称“中央维稳办”),主任通常由政法委副书记兼任。同“中央综治办”一样,“中央维稳办”也是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 但“维稳办”涉及到社会多个方面,并不仅限于政法方面。因此,其成员单位比中央政法委广泛,除公、检、法系统及国安部门外,还纳入宣传部门。目前全国从中 央到各省、市、县直到乡和街道一级、乃至重要事业、企业单位都设置了“维稳办”。

综治办的情况与维稳办大同小异。所谓“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委员会”(简称“中央综治委”)成立于1991年,是中共中央“直属工作部门”(其他直属工作部门包括政法委、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等),下设“中央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综治办”),它是“中央综治委”的办事机构,与“中央政法委”机关合署办公。“中央综治委”的主任一般都是中央政 法委书记。

综合以上情况,610组织与维稳办混身也好,与综治办混身也好,都是妄图掩盖其犯罪集团的真实面目,继续为其犯罪打掩护。另一方面,这次变身也确实实现了机构延伸、权力扩张。这是它作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自身难以办到的。

多次变身掩盖不了610犯罪集团的本质。2015年6月5日明慧网发行特刊《明慧特刊:610办公室(揭秘当今中国最大邪恶机构)》, 对610组织诡异、恐怖、为所欲为的系统机构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多方面进行了彻底的揭露:未经正式任命与授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无所不在的 权力,被称为“第二权力中央”;不署名的密令传达,“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都是以口头传达方式下达;耗用高额资金,利用 金钱收买和利诱:作恶多端,危害广泛,等等。

第三部份:610犯罪集团破坏法治的罪行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确定中国为法治国家,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实行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时隔仅仅40天,1999年4月25日夜,江泽民以一封个人信件发出《一个新的信号》,代表中国当时的“恶势力”,启动了对中国八千万法轮功修炼群 众的镇压;1999年10月25日,在对法国进行国事访问之前,江泽民接受了法国《费加罗报》的书面采访,诬蔑法轮功为“邪教”(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 真正的邪教)。两天后,10月27日、28日,“中央电视台”和《人民日报》先后播发、刊登了题为《法轮功就是邪教》的特约评论员文章。此后,610犯罪 集团对法轮功群众实施了更加残酷的迫害。

一、610犯罪集团颠覆了中国法治进程

大 量事实证明:江泽民纠集起610犯罪集团对法轮功的镇压,是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非法行为,是破坏中国法治的犯罪行为。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成为人 们处理一切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改革开放以来,从权治、人治到法治,中国一些领导人如胡耀邦、赵紫阳、乔石等,努力要建立一套法制系 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但是,1999年下半年以来,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组织置身于法律之上,公开践踏法律,公然挑战 法治,颠覆了整个中国法治进程:

江泽民带头滥用职权,违宪违法,公民信仰自由被强制剥夺,正常的表达意愿的程序被隔断,公民上访反映民情表达意愿被非法抓捕、拘禁,连正常的通讯自由也被限制,全国媒体大兴侮蔑诽谤之风。

江 泽民组织的610犯罪集团拥有超强的特权,超越法律凌驾在法律之上,超大规模、超级邪恶。法定诉讼程序遭到破坏、扭曲、割裂,整个社会八千多万将近一亿法 轮功学员的生杀大权掌握在610犯罪集团手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制造冤狱,徇私枉法成为常态。全国各地组织洗脑班,强行洗脑迫害,法外施刑。江泽民对 中国人民犯下的罪行,除了迫害信仰造成中国社会道德的全面滑坡,单就法治进程的这种彻底破坏和倒退,就已罪不可恕。

二、610犯罪集团的违宪行为

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带头违反《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宪法第80条、第81条明确规定的国家主席的国内事务职权和外交职权,在没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情况下,多次擅自独断专行。

以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侵犯了八千多万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违反《宪法》第33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侵犯八千多万法轮功言论自由权,违反《宪法》第35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的自由”侵犯八千多万法轮功群众信仰自由权,违反《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 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侵犯八千多万法轮功群众人身自由权,违反《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 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 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侵犯八千多万法轮功群众人格尊严权,违反《宪法》第38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 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侵犯八千多万法轮功群众住宅权,违反《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 民住宅”;侵犯八千多万法轮功群众通讯自由权,违反《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610犯罪集团破坏多部法律法规实施

在破坏法治、践踏人权长达16年时间中,610犯罪集团犯下的罪行究竟破坏了多少部法律法规的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这里仅以610集团在背后操控公检法部分人员对数以万计的法轮功学员非法拘捕、非法起诉、非法诬判这一侧面为例,就至少破坏了以下几部法律的实施: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 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第8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九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它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610犯罪集团触犯刑律和国际法

(一)江泽民等恶首滥用职权破坏法治

触 犯中国《刑法》法条的主要有: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43条诬告陷害 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83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等等。

对于宪法36条规 定的权利和刑法第251条规定的罪名,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有人认为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主要涉及因信仰某一种宗教而受到迫害的人,对法轮功学员不适 用。事情并非如此,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司法实践 中常见的情况包括:采取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制止某人加入宗教团体,或者强迫他人退出宗教团体;或者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或者强迫他人信仰这种宗教,而 不准信仰那种宗教;或者破坏他人的宗教信仰活动;或者对信仰宗教的人或不信仰宗教的人进行打击迫害等等。也就是说,这条法律规定的核心是信仰自由,不仅对 信仰宗教的人适用,而且对不信仰宗教的人也同样适用。

触犯国际法上的酷刑罪 (The Crime of Torture):酷刑罪是“一项古老的罪恶”。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Convention against To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该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酷刑是指为了从某人或第三者处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力恐 吓或威胁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一官方身份行 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该公约于1987年6月26日生效。中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1988年11月3 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因此,中国对该公约具有遵守义务,应当依法追究610犯罪集团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江泽民组织特殊犯罪集团破坏法治

如 前所述,从其组织结构演化方面分析,610组织从“恶势力”起家,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但从其进行的犯罪活动性质方面看,同时兼有恐怖活动组织的 性质。根据中国刑法规定,犯罪集团可以分为一般的犯罪集团和特殊的犯罪集团。一般的犯罪集团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作特殊规定,但按总则可认定的犯罪集团, 如走私集团、盗窃集团、贪污集团等等;特殊的犯罪集团是指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犯罪集团,包括刑法第120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组织、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 性质组织等。其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行已如第一部分所述。

610犯罪集团涉嫌资助恐怖活动犯罪。《刑法》第120条规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为资助恐怖活动罪。在这场16年的残酷迫害中,杀人、灭绝、活摘器官、奴役、酷刑、性暴力,整个社会充满了 暴力恐怖活动。据统计,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对这些恐怖活动的资助曾经动用了全国四分之一的财政资源。巨量资金投入各地610洗脑班建设;装备监控 设施设备;鼓励活摘研究;奖励迫害有功人员;收买监视、跟踪、举报法轮功学员的社会闲散人员等等。据追查国际的调查结果,2002年5月,江、罗下发内部 “指示”,用金钱来刺激保安人员抓捕法轮功学员。来自广东省的消息称各单位保安系统均传达文件。文件说,只要抓一个“还在炼法轮功的”就可奖励3000 元。

第四部份:610犯罪集团践踏人权的罪行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世界普遍人权的认同,同时也对国际社会承诺了两公约的法律约 束力,承诺了实现两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但不幸的是,这种承诺被江泽民给背叛了。1999年6月10日,江泽民组织了迫害亿万善良人的“610”犯 罪集团,1999年7月20日,610犯罪集团在中国开始了长达16年的践踏法轮功修炼者人权的犯罪行动,惨绝人寰,震惊世界。

一、610犯罪集团严重侵犯了国际法所保护的基本人权

人 权(Human Rights)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个体人权和集体 人权是统一的。相对于公民权,人权更根本、更稳定、更深层。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也可以作为判断一个国家法治状况优劣的基准。

人权的国际保护框架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联合国宪章,第二个层面是国际人权宪章,第三个层面是专门性的联合国人权条约,共包括以下11个主要法律文件:

1.《联合国宪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 1945,旧金山);
2.《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第三届联合国大
会第217A( lll )号决议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1948.12.10);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e Rights;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1966 );
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1966);
5.《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Punishment
of Genocide);中国于1983年4月18日交存批准书;
6.《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1948);中国于1981年12
月29日交存加入书;
7.《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条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 ,1973);中国于1976
年7月18日交存加入书;同年5月18日公约开始对中国生效;
8.《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Convention
against Toe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1984 );中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1988年11
月3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9.《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onven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st Women,1967);中国于1980年11月4日交存批准
书;
10.《儿童权利公约》(Covenant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44届联合国大会
通过,1989);
11.《残疾人权利公约》(Covenant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
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006)。

16 年来,610对法轮功的全面迫害,严重违反了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和义务。仅以《世界人权宣言》 为例,该宣言第3条至第21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3条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第4条禁奴;第5条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6 条被承认为法律上主体的权利;第7条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第8条司法救济的权利;第9条不受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的权利;第10条公正和公平审判的权 利;第11条无罪推定原则;第12条隐私权;第13条迁徙自由权;第14条寻求庇护权;第15条享有国籍权;第16条婚姻自由和建立家庭的权利;第17条 财产所有权;第18条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第19条发表意见自由的权利;第20条集会和结社自由;第21条参政权及选举权。法轮功学员应当享有的这些 权利几乎都被剥夺。

二、610犯罪集团触犯国际刑法“核心罪行”

“核心罪行”(Core Crimes)是二次大战后国际法中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概念,是与普通罪行相对应的一个法律用语。经过两次世界大战,战争中的残酷行为震撼了人类的良知, 国际社会必须将这些罪行与普通的国际罪行区分开来,因为这些罪行危害的是国际和平与安全,损害的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尊严,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因而成为国 际法上的“核心罪行”,成为世界通用的国际法律规范用语。对这些核心罪行,全世界实行国际刑法普遍管辖原则:不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点位于何 处,每个国家都对国际社会负有整体义务,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力,以防止和惩治这些国际罪行。罗马规约规定,“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属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 严重的犯罪”,适用普遍管辖原则,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承担个人刑事责任。”普遍管辖原则也是各 国国内刑法都已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也是法轮功学员在世界任何国家都可以以起诉江泽民等首恶的法律依据。

目前,国际法确立的核心罪行主要有四种: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现有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的国际罪行一般也限于这四种。610犯罪集团16年来所犯下的罪行,已经构成上述国际法核心罪行中的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

群 体灭绝罪,又称为灭绝种族罪(The Crime of Genocide)1948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防止及惩治群体灭绝罪公约》, 此后群体灭绝罪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该公约于1951年1月21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83年4月18日交存批准书。该公约第1条规定:灭绝种族罪是国际 法上的一种罪行。“第2条:灭绝种族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 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实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另 外,按照公约第3条规定,预谋、煽动、意图或共谋上述行为者,同样构成群体灭绝罪 。

反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又称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确立的国际刑法上的一个核心罪行。在纽伦堡和东京两个刑事法庭的宪章中,就有关于反人 类罪的明确规定。《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和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都包含了这类犯罪,而且界定十分相似。属国际习惯法。按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简称《罗马规约》)第七条定义,反人类罪是指 “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份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 谋杀;2. 灭绝;3. 奴役;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 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它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 酷刑;7.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它形式的性暴力;8. 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它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 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 强迫人员失踪;10. 种族隔离罪;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它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上面列举的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的各条各款罪行中,610犯罪集团迫害法轮功所犯的不是其中的某些条款,而是多条多款,并且情节严重。

三、610犯罪集团侵犯了中国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

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的数据显示,已经在明慧网公 开披露的侵犯法轮功学员基本人权的犯罪事实实例,至少有225544例(据明慧资料馆)。610犯罪集团16年来严重侵犯了中国宪法所保护的基本人权,至 少有10项:违反《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35条表达自由权;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权;第37条的人身自由权;第38条的人格尊严权,禁止 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住宅不受侵犯权,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第40条通信自由权;第41条监督权及取 得赔偿权;第42条劳动权;第43条劳动者的休息权;等等。

四、610犯罪集团践踏人权触犯中国刑法

16年 来,610犯罪集团践踏人权,触犯了刑法保护基本人权方面的多个禁止性规则:第232条禁止“故意杀人”;第234禁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禁止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禁止“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 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第236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第237条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 女”;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第 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第247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第 252条禁止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第253条禁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 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第270条禁止“将代为 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第274条禁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等。

第五部份:610犯罪集团19宗主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上)

本部份内容要点:
一、关于犯罪构成分析表的编制和使用说明
二、610犯罪集团19宗主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一)滥用职权罪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四)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
(五)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六)虐待被监管人罪
(七)徇私枉法罪
(八)酷刑罪
(九)侮辱罪、诽谤罪
(十)故意杀人罪
(十一)故意伤害罪
(十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十三)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十四)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十五)强迫劳动罪
(十六)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十七)抢劫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十八)群体灭绝罪(种族灭绝罪)
(十九)反人类罪(反人道罪、危害人类罪)

一、关于犯罪构成分析表的编制和使用说明

按照中国大陆法律界通说,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以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各种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简要的说,犯罪构成就是指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的犯罪的法律类型模式。

更通俗的解释犯罪构成:什么人(犯罪主体)——出于故意或过失(犯罪主观方面)——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某种关系(犯罪客体)——做出什么犯罪行为(犯罪客观方面),全部符合以上四个要件即构成犯罪,不符合即不构成犯罪。

610犯罪集团十六年来犯下破坏法治、践踏人权的种种罪行,是这里分析犯罪构成的基础。通过犯罪构成分析,可以简要说明这些犯罪是怎么样成立的。为了分析简要明了,我们采用了犯罪构成分析表,示例如下:

表样:610犯罪集团涉嫌( )罪犯罪构成分析表(示例样表)

罪名:( )罪 刑法第 ( ) 条 证据号---提供的犯罪事实证据和证据线索编号
犯罪主体(要件1) 主观方面(要件2) 犯罪客体(要件3) 客观方面(要件4)
(法定的犯罪主体) (法定的主观方面) (法定的犯罪客体) (法定的客观方面)
(案件的犯罪主体) (案件的主观方面) (案件的犯罪客体) (案件的客观方面)
分析结果: 分析案件的四个要件是否符合法定的四个要件
——符合:构成本罪犯罪;
——不符合:不构成本罪

【部份罪证实例1-1】实例来源于明慧网2012年2月14日报道:

上列犯罪构成分析表所列犯罪构成要素齐全,使得法律构成专业分析变的更为通俗简明易懂,在简化本文叙述的同时,也可供诉江大众参考使用。

二、610犯罪集团19宗主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这里将610犯罪集团16年犯罪活动所触犯的中国刑法和国际法的19 宗主罪归并在一起,对它们的犯罪构成逐一进行分析。其中,1--8宗为破坏法治触犯的主罪分析,9--19宗为践踏人权触犯的主罪分析。

(一)滥用职权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397条,构成滥用职权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 610犯罪集团涉嫌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 397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江泽民为首的610集团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被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故意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滥用手中权力,强行纠集起610犯罪集团,并越权操控政法、新闻、邮电、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并下令610对从事以 上工作的人员进行指挥、组织、胁迫(不听从者或任务执行达不到要求者下岗处分、扣发奖金),进行破坏法治、践踏人权的一系列犯罪活 动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集团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被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破坏法治,践踏人权,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 责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其它: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迫害亲属/同事/同学/服务对象5832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1】“610办公室”操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慧网2012年2月14日报道)

“610 办公室”发出《关于应对敌情动向的防控要求》的通知,要求所有律师在法轮功案件中不能做无罪辩护、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必须做出“有罪”判决,同时要求 “610办公室”代表在庭审前与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会谈,确保他们严厉打击法轮功修炼者。试图做无罪辩护或者揭露在出庭前遭受虐待的法轮功修炼者会遭受更严 重的虐待与侵权。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94条,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2 610犯罪集团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 294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三人以上 共同的犯罪故意。 社会公共(治安管理)秩序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江泽民、罗干、李岚清、刘京、周永康等 共同的犯罪故意。推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和打死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政策,直接体现集团的犯罪故意 国家法治中的社会公共秩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江泽民1999年6月10日纠集起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610办公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一个凌驾法律之上的非 法组织,符合法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
分析结果: 江泽民、罗干、李岚清、刘京等纠集恶势力发展成为黑社会犯罪集团,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部份罪证实例2-1】无法无天的保定“610”(明慧网2010年12月7日报道)

保 定地区各级“610”成员多以副职身份出现,如副市、县、乡、镇长,副书记,政法委副书记,也有个别地方以书记、政法委书记、乡镇长、综治办主任充当,最 基层“610”往往以居委会、村委会的名义实施迫害。保定市“610”历任领导小组组长李定元、王庆明、王会平、李剑方,办公室主任马文河、王荷丽等人, 是操纵公检法等市直各部门,以及三区四市十八县迫害法轮功的主谋。其迫害计划的发布实施,亲自大办“转化班”的示范效果,使各市县乡镇村的人间悲剧时有发 生,涉及面之广,手段之残暴,为世人所震惊。

据截至二零零九年一月的不完全统计,保定地区法轮功学员就有95人被迫害致死,1177人被酷 刑致伤、致残、致疯,114人次被枉法判刑,891人次被劫持劳教,26人次被强行投入精神病院,4468人次被非法拘禁,1464人次被绑架到转化班残 害,13万人次被骚扰,2740人次被打家劫舍,1634万元被敲诈勒索,并抢走现金、电器、金银首饰、工艺品、家具、粮食、耕牛等大量的私人财产。

【部份罪证实例2-2】辽宁朝阳市政法委“610办公室”内幕(明慧网2010年9月8日报道)

朝 阳市政法委“610办公室”的黑窝,设在兴隆大家庭斜对面小灰楼里。九九年至今,先后有姜源栋、姚惠钧、屈连春三届政法委书记,白云静、李生芳、韩久雁三 任“610”头目,他们指使朝阳五县二区“610”、公检法、司法人员迫害法轮功学员,每人都背负杀害法轮功学员的人命案,具体案例比比皆是。
几年来,“610”传达密令在明慧网上记录在案的有:

2001 年朝阳市“610办公室”裴华等人犯罪记录从2001年5月至2002年5月12日,辽宁省朝阳市以裴华为首的“610”恐怖组织先后三次办洗脑班,每次 都出动警察及各乡镇、街道干部到家中绑架法轮功学员进洗脑班强制洗脑,并且强迫学员交200元伙食费和1000元保证金,对不配合者都送看守所或劳教。

此后,2001年10月25日,政法委“610办公室”动用大批警力疯狂的绑架了胡建国、曹智勇、李群芳等40多名法轮功学员,后多人被非法判重刑14年、11年、10年、7年不等。 一时间恐怖笼罩着整个朝阳地区。众多无辜家庭再遭劫难。

2002 年朝阳市“610”恐怖组织预谋迫害记录2002年9月18日,辽宁省朝阳市“610”恐怖组织秘密开会,图谋根据他们所掌握的大法弟子的情况,绑架大法 弟子进洗脑班。2002年12月辽宁朝阳市数名大法弟子被劫持;2002年10月辽宁省建平县恶警绑架二十多名大法弟子。九名大法弟子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非法批捕,李海林,徐树华被非法判十三年、六年等重刑。

2005年左右,由屈连春任政法委书记,迫害更加肆无忌惮,以下犯罪事实记录在 案:2007年5月23日,中共辽宁省朝阳市政法委“610”、市委和朝阳市政府联合印发290份机密文件(朝委办发〔2007〕21号),继续维持对法 轮功的迫害。该文件发放到各县、市党政部门及市直属各单位,各部门被要求用开会、学习等方式传达。 这份题为《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治理法轮功等×教反动宣传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传达后发生的部份惨案。2007年8月1日,凌源市公安局恶警在凌源市 北炉乡绑架四十二名大法弟子。

2008年2月24晚至25日晨,在朝阳市政法委“610办公室”指使下,公安出动大批警力连续绑架了十二名 法轮功学员。关押数日后法轮功学员李英轩(非法判刑六年)、陈淑梅(枉判三年)、褚秀梅(枉判六年)、景菲(枉判四年)、潘玉峰(枉判八年)、冯丽(枉判 七年)、张琦(枉判七年)、李文生(判三缓五)、李亚轩被劳教、吴金萍与于慧娟被迫害的生命垂危、陈宝凤在短短八日内被迫害致死。2008年2至7月份期 间,仅辽宁朝阳地区先后就有48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其中10人被非法判重刑、1人被迫害致死、4人生命垂危、9人被非法劳教。凌源、北票等各县区共 有近百人被骚扰绑架、非法抄家、强迫签字、多人被迫流离失所。朝阳市政法委“610办公室”暗下通知,不准律师接法轮功的案子,谁接就吊销律师执照,法轮 功学员的家属无法找到辩护律师。

2009年朝阳市“610办公室”密谋监视。2009年7月,朝阳市公安局向各县区秘密传达了迫害方案,先 从农村下手,然后是城里,部署各乡镇人员配合派出所到各村99年7.20曾登记过的大法弟子家中骚扰迫害,让各村上报绑架人员名单。朝阳市有多名大法弟子 被绑架,部份村镇大法弟子被骚扰,多名大法弟子被迫流离失所。九月份,朝阳市迫害法轮功专职机构政法委“610办公室”为了所谓“六十大庆安保”,秘密向 朝阳市各县区传达,把监控法轮功学员作为重点。

(三)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51条,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3-1 610犯罪集团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 251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直接故意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610集团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被610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直接故意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劳教、判刑、摧残致死等侵犯人身权的方法及剥夺公职等方法,来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对法轮大法的信仰
分析结果: 610集团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劳教、判刑、摧残致死等方法,来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对法轮大法的 信仰,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精神迫害34824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3-1】(明慧网2015年6月26日报道)曝光广东省四会监狱的洗脑邪术(2)

四 会监狱和北江监狱(包括与邪党各黑窝之间)经常互相交流邪恶的转化工作经验,所以转化流程基本上大同小异。因为这两个黑窝近些年用佛教学说来转化学员的邪 恶经验比较“丰富”,所以在其它魔窟难以转化的学员经常送到这里,一般是阳江监狱的送去四会监狱,梅州监狱的送去北江监狱。其转化手段在这些年的恶毒转化 洗脑中日趋精尖阴狠和隐蔽狡猾,反向利用了各种心理学研究成果来做转化,其转化流程和其它监狱、甚至和它自己前些年的转化手段都已经大不相同,处处布满心 理陷阱,学员在这黑窝内稍微一放松自己就很容易入圈套。

以前的暴力转化措施一般只要学员被迫或违心写了保证书、邪恶可以拿到奖金就放松管理 了,学员心里还是认可师父的;而现在的转化则是要进入学员最隐蔽的思维空间,把学员头脑中的大法思想全部根除,强迫学员帮邪恶做转化来毁学员,即使清醒过 来也很难回头才算完。以前的转化手段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孰正孰邪的“刀光剑影”、“血雨腥风”,现在则将这些“刀光剑影”隐藏在种种看不见血腥的“春风化 雨”式的微笑和谈话中,更为阴毒邪恶,也更具毁灭性。 经过几年的“转化”,四会监狱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专门用佛教学说来转化法轮功学员的阴狠套路。

表3-2 610犯罪集团涉嫌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刑法第 251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直接故意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权利 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
610集团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被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直接故意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权利 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劳教、判刑、摧残致死等侵犯人身权的方法及剥夺公职等方法,来逼迫少数民族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
分析结果: 610集团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被610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劳教、判刑、摧残致死等方法,来逼迫少数民族法轮功学员放 弃信仰,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洗脑班迫害)16812例;包括逼迫阅读、观看、收听邪恶视听资料;包夹;剥夺睡眠等(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3-2】图们市朝鲜族法轮功学员金莲花遭酷刑迫害(明慧网2015年2月24日报道)

延 边朝鲜族自治州位于吉林省东部的中朝边境,是中国最大的朝鲜族聚居地,面积四万三千多平方公里,人口210多万。全部人口当中,汉族占大约59%,朝鲜族 约占39%。图们市朝鲜族法轮功学员金莲花,2011年5月29日被中共警察绑架后,被劫持到和龙,遭恶警刑讯逼供,被折磨至生命垂危,被送到延吉市医院 抢救。金莲花所遭受的酷刑迫害包括:两只胳膊和腿大幅度分开后长时间被罚站,恶警坐在板凳上拽住她的双手,把她的腿向两边分开,抻到极限;用手铐把两只胳 膊拧劲倒铐在背后,还把矿泉水瓶子塞进去,还用手捏被绑的胳膊,从而加强疼痛,这样每天多次被绑,每次被绑二十到四十分钟;用手捂住鼻子后往嘴里灌水;先 用胶带封住嘴后用手捏住鼻子,再用塑料袋多次套头;把书卷成棒子,乱打头部(被打近百次)、胸部和肚子,不留痕迹却十分疼痛;打开电风扇吹,连续五天五夜 不让睡觉。(《1999~2014年吉林省延边法轮功学员遭迫害综述》)

(四)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43条、254条,构成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4-1 610犯罪集团涉嫌诬告陷害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 243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直接故意 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 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直接故意,名誉上搞臭 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成为诬判的前置行为,16年至少有几万名法轮功学员被诬告陷害
分析结果: 610犯罪集团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16年至少有几万名法轮功学员被诬告陷害,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部份罪证实例4-1】辽宁东港公检法炮制伪证构陷郭运兰 空白纸签名被伪造成证据构陷。(明慧网2012年2月14日报道)

二 零一零年九月十二日上午,法轮功学员郭运兰去东港长山镇亲戚家串门,途中给过路人讲法轮功受中共栽赃迫害的真相,被恶人诬告,回返的途中,被恶警绑架。恶 警到她家非法抄家,将家中的大法书籍、资料等东西抢走。郭运兰被绑架投入丹东看守所一个月后,国保大队王润龙在长山边防派出所所长吴大龙、指导员刘明涛、 副所长孙洪宝等人的配合下,又以莫须有的罪名,将郭运兰非法提交给东港检察院。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初,曾多次非法起诉法轮功学员的东港检察院 恶人曲红玲,与王润龙、吴大龙等人合谋伪造事实,向东港法院非法起诉郭运兰。期间,郭运兰一直被关押在丹东看守所,最后他们以“取保候审”之名,叫郭运兰 的丈夫签字、按手印做郭运兰的“担保人”,才将郭运兰放回家,并继续监控她。二零一一年六月下旬,丹东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的恶警一男一女突然闯入郭家要绑架 郭运兰,逼着郭运兰的丈夫于军代替郭运兰签字,说不签字就把郭运兰再次关进看守所。于军因担心妻子的生命安全,在他们事先写好的材料上签了字。二零一一年 八月十二日,东港长山边防派出所指派警察梁传伟等人到郭运兰家,叫郭运兰跟他们到东港检察院去一趟,签字“结案”。在检察院,一矮个儿瘦男人拿来一张空白 纸,糊弄郭运兰在这张空白纸上签名、按手印。郭运兰当时没有识破他们的伎俩,在他们的逼迫下,就稀里糊涂签了字、按了手印。八月十六日,他们得到了郭运兰 按的手印和签字之后,又从新伪造了事实与罪名,再次给郭运兰非法判刑。九月二十日后,东港法院传郭运兰和丈夫于军一起到法院去。去到法院之后才知道,又叫 郭运兰夫妻签字,并告诉说东港法院要在十月一日之后非法开庭给郭运兰判刑。

郭运兰的丈夫于军回家后,仔细阅读非法起诉书,才知道自己被欺骗 了,才认识到这些邪恶之徒的手段是多么卑劣、没有人性。特别是起诉书中把六月下旬丹东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强迫他在他们事先写好的东西上不明不白签的字, 也用来作为他们非法判自己妻子的依据,把恶警编造陷害郭运兰的话强加给于军,硬说是于军主动为他们提供的“证词”,把于军和女儿于凤云写成对非法判郭运兰 刑的“证人”。

【关联分析】以上实例中,东港公检法受610指使合谋构陷被害人,在捏造犯罪事实的同时还采用了伪造证据的方法,是一种更专业更狡猾更卑鄙的犯罪。但请注意:这里不同时成立伪证罪,因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表4-2 610犯罪集团涉嫌报复陷害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 254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公民不可能实施此罪行为 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 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或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610集团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被610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故意且有报复陷害法轮功学员的目的 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 对上访、揭露真相的法轮功学员拘禁、劳教、判刑,开除公职,开除党、政、军、学籍,收回公房等等
分析结果: 610集团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上访、揭露真相的法轮功学员拘禁、劳教、判刑,开除公职,开除党、政、 军、学籍,收回公房等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侵犯基本人权: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骚扰/威胁/恐吓11432例、非法监视5475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4-2】蒙阴县桃曲镇严厉打击报复向联合国揭露迫害真相签名的人员(明慧网2010年10月25日)

为了向国际社会讲明法轮大法真相,蒙阴县桃曲镇的法轮功学员公维纯、类维峰、王光建等多人联合签名向联合国人权组织证实迫害真相,呼吁制止迫害,却不幸遭到中共恶徒们的残酷报复打击。

二 零零零年正月十七日,因联合签名向国际证实迫害真相,公维纯(五十多岁,家住魏城村)被当地派出所恶警张道欣、刁传军绑架到派出所,被强行照像备案,并被 勒索二百二十元。二十一日,镇恶徒类维春在村大院村民会上把公维纯非法抓捕到镇,自己八十岁的老母在家中高烧、哮喘,生命垂危,远在内蒙的大哥、三弟知道 情况后赶回家,把老人接走,八十岁的老人带着重病,加上惊吓,到内蒙后三个月含冤去世。公维纯在镇大院被折磨十几天,二月初二,恶徒们终于下了毒手,恶徒 莫光利、李太德等十几人,每人拿着一条木棍,把公维纯的头用布蒙上,凶狠地连打三轮,公维纯被打得昏了过去,血肉衣服粘在一起。最后恶徒又勒索四千元。二 零零一年正月底,恶徒李强领一帮人又把公维纯非法抓到镇上,折磨十几天后,一天晚上,恶徒莫光利、石运端、吕虎、来现录、莫光亮等人,把公维纯拉到一间小 屋里,熄灭电灯,七、八条棍子一齐打来,直到棍子打断了,凶手累坏了,这次公维纯差点儿被打死。同年四月二十八日,派出所恶警张道欣、李长祥,刁传军等人 闯到公维纯家砸门撬锁,抄走讲法带,三弟照像用的放大机。二十九日,镇恶徒石运端、吕宜香等十几人,又抢走他家小麦一千斤、花生油五十斤、两箱棉花、自行 车、手推车等物。从那天起,派出所、“610”恶徒天天欲抓公维纯。公维纯被迫出走后,其口粮田、菜园、桃园被非法没收。其中桃园六年损失经济收入一万多 元。

二零零零年,类维峰(家住桃墟镇类家水营村)、王光健(男,五十岁左右,桃墟镇九泉峪村)遭到类似报复迫害。此后七年中王光健经济损失一万元,失去自由三年整。

(五)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47条,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5-1 610犯罪集团涉嫌刑讯逼供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刑法第 247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司法工作人员 直接故意,并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公民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610集团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被610操控、利诱的司法工作人员 直接故意,并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公民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采用多种刑具、残酷手段折磨逼迫法轮功学员承认上访是闹事,编造组织者等口供;有人实在难以忍受摧残、折磨,违心地在他们制作 的材料上签字。相当多人没有说假话以致被劳教、判刑、折磨死
分 析结果: 610集团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司法工作人员采用多种刑具、残酷手段折磨逼迫法轮功学员承认上访是闹事,编造组织者等口供;有 人实在难以忍受摧残、折磨,违心地在他们制作的材料上签字。相当多人没有说假话以致被劳教、判刑等构成刑讯逼供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表5-2 610犯罪集团涉嫌暴力取证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刑法第 247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司法工作人员 直接故意,并且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 证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610集团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被610操控、利诱的司法工作人员 直接故意,并且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 证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为了获取臆想的假材料、假证据,采用了多种刑具、残酷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违心地在他们制作的材料上签字画押
分析结果: 为了获取臆想的假材料、假证据,采用了多种刑具、残酷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违心地在他们制作的材料上签字画押等等构成刑讯逼供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铐刑8030例、电刑6015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唆使、鼓励、纵容其他人迫害、折磨大法学员2177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5-1】以刑讯逼供拼凑“大案”“要案”,以扩大迫害掩盖迫害真相(明慧网2013年1月12日报道)

二 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共当局在河北、辽宁等多个地区统一行动,将数十多名法轮功学员同时绑架,绑架的理由竟然是通过特务监听手机,怀疑这些法轮功学员 涉及一桩空白光盘盒生意,这些空白光盘盒有可能被用来包装新唐人电视台神韵晚会光盘。中共不法警察将这些法轮功学员绑架后,因为拿不出像样的迫害借口,便 秘密对法轮功学员肆意刑讯逼供。

他们野蛮殴打唐山法轮功学员李文东,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强迫李文东蹲小号、戴手铐脚镣、绑在床上灌食迫害。 另一位唐山法轮功学员李云鹏也被刑讯逼供,被迫害得尿血,脸色灰白,手无血色,出现生命危险,看守所不得不把他推给家属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保定市法轮功学 员王桂英被酷刑逼供,致使她消瘦不堪,嘴是歪的,脸色苍白,走路都虚弱的没有力气,口腔发声器官受损。

石家庄法轮功学员邱立英被无端绑架两 个多月后,办案警察找遍资料线索,找不到迫害理由,编造的案卷材料因漏洞百出被检查人员退回,无奈之下他们只好为邱女士开具了“释放证”,但却不许释放。 先是将邱女士劫持到洗脑班不许回家,随后竟然声称在邱立英家中的电脑里发现了新证据:邱女士电脑中有所谓公安机密文件,涉嫌泄密罪。就这样,他们对邱女士 从新录像、录供,再次非法批捕,并将邱女士非法起诉,致使邱女士无端长期遭到非法拘禁。

(六)虐待被监管人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48条,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6 610犯罪集团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 248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直接故意 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正常的监管秩序 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610犯罪集团中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监管人员 直接故意 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正常的监管秩序 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期间,受到比一般犯人还要悲惨的虐待和酷刑,以至致残、致死……更惨无人道的是难以统计的法轮功被送往精 神病院,强行使用药物,直至有人被摧残致死
610犯罪集团中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监管人员对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 学员进行虐待和酷刑,以至致残、致死,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 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关监刑4521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610集团操控公安部、厅、局等各级公安机关、 拘留所、监狱、精神病院、“黑监狱”及劳教所官员,对被监管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酷刑折磨。常见的虐待方式包括殴打、电棍、吊挂、把手和脚铐住并用交叉钢索连 在一起、断四肢、暴力灌食、长时间不许睡觉、注射毁坏神经的精神药物、医疗实验、器官摘取、强制绝育、强奸、性侵和侮辱。

【部份罪证实例6-1】2003年石家庄劳教所四大队卑鄙“转化”骗术(明慧网2006年4月24日)

当 时有一个大法弟子叫祁洪瑾,受过高等教育,进去时绝食抗议。她们就把她用手铐铐在床上,说“我们就能治绝食的”,不让她上厕所,让她在床上大小便,辱骂 她,不让睡觉,让犹大不停的与她谈话。接着就是动用亲情,当时祁洪瑾年迈70多岁的老父亲被带来,劝说她,恶警又打听该学员生活上的事进行指责、污辱,以 动其心。祁洪瑾后来开始吃饭,分队长刘俊玲给她谈话,祁因反抗,与她发生冲突,她们就把她铐起来(铐在两个床之间),刘俊玲象疯了一样煽祁的耳光,祁洪瑾 的嘴里出了血,脸被煽肿了。在打人时,恶警一般不让其他学员知道,让她们在院子里唱歌、学习等掩盖。后来祁洪瑾伺机想向上报告刘俊玲的打人行为,刘俊玲就 从家里拿衣服给她穿,虚情假意的安抚,另一方面变本加厉的“转化”。

在四大队大队长李勇、乔晓霞等策划下,让犹大与祁谈话,派体格强壮的吸 毒犯人看着她,稍看不过就打耳光,刘俊玲在此期间多次打她耳光。最后她们拿出阴招,让祁洪瑾在地上划圈蹲者,不让上厕所,在她的脚下写上师父的名字让她 踩,在她身上写辱骂大法的话,拿师父的照片,抓着她的手让她划,后来满屋子写上诬蔑大法之词。祁洪瑾被迫蹲5、6个小时之久,因憋不住,当着许多人小便尿 在裤子里,地上也都是尿迹,还不让洗换衣服,不让洗漱,浑身腥臊难闻。……。在这种折磨下,祁洪瑾痛苦的在地上挣扎、坚持,她们还不放松,刘俊玲、刘秀敏 进来强抓住祁洪瑾的手让她在纸上写与大法师父“决裂”的话,祁不写,她们就使劲按住写,直到她放弃。

(七)徇私枉法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399条,构成徇私枉法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7 610犯罪集团涉嫌徇私枉法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 399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案件的事实真相,出于徇私情、私利的动机,而故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610犯罪集团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司法工作人员 故意,明知法轮功案件的事实真相,出于私情私利自保,而故意枉法追诉、裁判 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在办理法轮功案件中,公检法司人员都能了解到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标准做人,更不是什么邪教,无罪。但他们仍然按610授意枉法追诉、枉判
分析结果: 610犯罪集团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法轮功案件的事实真相,出于私情私利自保,而故意枉法追诉、裁判,构成徇 私枉法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侵犯基本人权: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非法传唤/审讯/判决50190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7-1】谁是破坏中国法律实施的罪魁祸首(明慧网2009年5月15日报道)

到 目前为止,在中国《刑法》第三百条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确有“邪教组织”这一说法。但是,什 么是邪教组织?在中国法律上没有定义,没有任何解释。到目前为止,中国有多少种教派?正教有多少种?邪教有多少种?根本没有统计数据。它们的教义、教规分 别是什么?按照什么标准去认定哪些是正教?哪些是邪教?认定的司法程序是什么样的?由哪个权威机构来认定?所有这些在中国司法界都是一片空白,司法人员对 此一无所知。《刑法》总则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说,就“邪 教组织”一词而言,刑法第300条和这个“决定” 根本不具备实施的条件和可能性。谁要利用“邪教组织”的名义对中国公民判刑或者处罚,都是违反中国法律的,都是犯罪行为。检察院、法院故意错误引用刑法第 300条和这个“决定”,枉法对法轮功学员裁判,就是破坏国家宪法的实施。

(八)酷刑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构成酷刑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8 610犯罪集团涉嫌酷刑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酷刑罪 The Crime of Torture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的人 故意,为了取得情报或供状、处罚所作或涉嫌行为,或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 人类的人道、人格 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
610集团中公职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公职人员,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的人 故意,为了取得所谓法轮功情报或供状、处罚所作行为 人类的人道、人格 为了逼迫法轮功学员公开放弃精神信仰,或违心供认他人敏感信息而打击报复,使学员遭受严重的肉体和精神痛苦
分析结果: 610集团中公职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公职人员,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的人,为了取得所谓法轮功情报或供状,使学员遭受严重的肉体和精 神痛苦,符合酷刑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约概况】《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1988年11月3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相 关数据】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体罚刑9309例;已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酷刑超过一百多种。已报道的酷刑包括闷刑 255例、锥刑567例、虫、兽刑123例、烧/烫/火刑1202例、施药/注射剂2975例、摧残性灌食4611例、捆绑刑1607例、挤/压/碾刑 361例、坐刑2804例、吊刑3090例、冻刑2701例,此外其它酷刑3454例

【部份罪证实例8-1】无辜老人们见证灭绝性迫害的血腥和残忍(明慧网2004年12月10日)

2004 年4月19日,在武汉市硚口区街头,几位年迈的老人手举着被迫害致死的年轻的大法弟子黄曌的遗像在街头向围观的群众哭诉着:她是被硚口公安打死的,因为她 修炼法轮功。黄曌的老母亲撕心裂肺地仰望苍天哭喊道:我问苍天,我问大地,我的女儿是怎么死的!在黄曌被害死以后,公安企图掩盖事实和栽赃,居委会出三万 元救济费,希望家属封口。黄母哭着说:“我要对大家讲,我要对大家讲,我女儿是被打死的,我女儿是冤枉的。”

32岁的长春法轮功真相电视插 播者,吉林省农安县大法弟子刘成军被非法抓捕后,被用碗口粗的木棍往死里打;在狱中被绑在“老虎凳”五十二天,后又用手铐铐在“死人床”上,腿被打成残 疾,不能正常行走。在遭受一年零九个月酷刑折磨后,2003年12月26日刘成军含冤去世,死不瞑目,遗体被强行火化。儿子被残酷虐杀,父母遭致命打击, 老父亲当即喉咙处鼓起一个大泡,把喉咙全部挡住,呼吸困难;母亲哭得几次昏厥。

【部份罪证实例8-2】曝光中共监牢不露外伤的酷刑(明慧网2010年12月15日报道)

广 州第一军医大学博士杨贵远,曾被绑架进广州市第一劳教所,遭受了种种折磨,其中最残酷的就是用绳子捆绑全身成球形的酷刑。他说:“把军用被的被面扯成一条 一条做成的绳子来捆绑。因为它能又让你痛苦,又看不出伤来。有一天把我叫到禁闭室的小屋,去之前说找我谈话,把我骗到那儿,就开始绑。从胳膊开始一圈一圈 地绑,两个胳膊两个腿都一圈一圈地这么缠上,血就不通了,然后让你盘上腿,盘得很紧,两个膝盖几乎是对折过来,给你绑上,固定住,然后胳膊也绑在后边,两 个手腕绑在一块往上提,一使劲手腕提到脖子这个地方,这样就非常痛苦,那样绑完之后,再从腿拉过一条绳子,绕到脖子后边,让你的头压在你的腿上,绑上就象 一个球形。绑一会儿就没有感觉了,再给你放开。放开再绑,就这样反复折腾。”这是一种捆绑成球形的酷刑,能让人痛苦却看不出外伤,用的绳子也不是通常捆绑 用的细尼龙绳,而是从被面上扯下来的,可见用心险恶。

为了不让在身体表面留下痕迹,中共恶人们还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就是在身体上垫上一个物 件,然后击打这个物体。这样表面上就看不出伤来了,但是却能给人造成内伤。广东梅州市梅县农业局农村能源股副股长谢汉柱,2005年2月23日至28日, 在梅江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三楼遭严刑逼供。几个恶警强迫他蹲下,用书报垫在他的背部,然后由陈志东用柄长约50厘米,大约15厘米长、5厘米见方的铁锤,猛 力敲打垫着的书报,造成他严重内伤,呼吸时肺部都疼痛无比。

第五部份:610犯罪集团19宗主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下)

二、610犯罪集团19宗主罪的犯罪构成分析(续)

本部分内容将610犯罪集团16年犯罪活动所触犯的中国刑法和国际法的19宗主罪归并在一起,对它们的犯罪构成逐一进行分析。其中,1~8宗为破坏法治触犯的主罪分析,以在本部分(上)中完成。这里进行的是9~19宗罪分析,即610犯罪集团践踏人权触犯的主罪分析。

(九)侮辱罪、诽谤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46条,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9-1 610犯罪集团涉嫌侮辱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 246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 直接故意,目的是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 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直接故意,名誉上搞臭,贬低法轮功学员人格,毁坏名誉 法轮功学员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公开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贬低人格,破坏名誉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公开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贬低人格,破坏名誉,构成侮辱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侵犯基本人权: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人格侮辱4599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其它精神折磨17968例;包括逼迫辱骂师父和大法、侮辱师父画像等(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表9-2 610犯罪集团涉嫌诽谤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 246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 直接故意,目的是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 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直接故意,名誉上搞臭,贬低法轮功学员人格,毁坏名誉 法轮功学员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捏造并散布1400例、天安门自焚等虚构事实,损害法轮功学员人格和名誉,
分析结果:捏造并散布1400例、天安门自焚等虚构事实,损害法轮功学员人格和名誉,构成诽谤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诽谤/造谣/、诬蔑/栽赃、罗列罪名2013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9-1】天津王瑞华女士被恶警绑架凌辱(明慧网2011年10月2日报道)

天 津大港法轮功学员王瑞华,四十一岁。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她与丈夫杜万成等法轮功学员因张贴法轮功真相传单,被胜利派出所警察绑架。在胜利派出所,警 察强迫王瑞华放弃修炼遭拒绝后,三男警把王瑞华单独带到一个房间,其中一名叫王从河的小个子警察,对王瑞华拳打脚踢,还抄起一根棍子猛打她,直到把棍子打 断才住手。然后王从河上前动手扒王瑞华的裤子,意图凌辱,王瑞华奋力抗争,对方才住手。抗争中,王瑞华注意到王从河胸章上的名字,并牢牢地记住了他的面 孔。整个过程另外两警察一直在场;不仅如此,门外还有一所谓领导,竟隔着门缝窥看,却不制止。由于此事,使王瑞华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身心受到很大伤害,一 直难以平复,直到现在她才讲出来,并且请求家人为她伸张正义。

【部份罪证实例9-2】广东化州市610长期诽谤法轮功的恶行(明慧网2015年6月29日报道)

十 多年来,广东茂名化州市610抹黑法轮功的宣传从未间断。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三年,化州610经常用架设有高音喇叭的警车或普通号牌汽车,在化州市区范 围,包括化北、化南等路线来回反复对法轮功进行污蔑宣传。化州610还不定期的组织、纠集下面各镇派出所、综治办人员上来聚集一起,然后警车开路、治安摩 托车队随后,红旗飘飘、高音喇叭播放、招摇过市来诋毁法轮功,并在化州市府广场、各区镇主要路段等处拉横幅、喷刷口号、做标语牌直接诬蔑或间接影射法轮 功。

混淆黑白、移花接木,是化州610多年来经常运用的阴损手法。社会上什么东西最丑恶,就将什么东西与法轮功混杂在一起,一齐打击。比如 民众最痛恨黄赌毒,那么扫黄、除赌、禁毒的行动中就并列加上法轮功;比如邪教最令人深恶痛绝,那么就将法轮功与国内外的那些臭名昭著的邪教相提并论,其实 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洗脑宣传中,使市民的思想逐渐形成了对法轮功的仇视。二零一五年六月,化州市农信联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举 办庆祝存款突破一百亿元的活动,化州市610竟唆使该部门在市区拉挂庆祝横幅的同时,兼挂各种反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横幅,不伦不类。同时,化州 610牵头“动员”,由农信联社赞助、化州电视台等部门协助,大搞所谓的“创建无邪教工程”、“全国无邪教示范县”、“反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运 动,包括文艺演出、电视播放、大量设广告牌、宣传车下乡镇广播、发传单等等,极其阴损地把法轮功图片混在一起挑动群众如何识别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极具迷惑性。蒙蔽、欺骗了社会无数的不明真相的群众。

【关联分析】侮辱、诽谤之词充满全国各种媒体(明慧网2012年2月14日报道)

1999 年720以来,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以“邪教”、“有不可告人政治目的”和所谓“伪科学”、“反人类、反政府”、“迷信”、“致人死亡”……等等无 事实根据的侮辱、诽谤之词,利用全国各种媒体公开、大规模地对法轮大法创始人及修炼者进行肆无忌惮地造谣中伤、侮辱诽谤,散布谣言,而且将谣言向海内外进 行广泛宣传。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构成了严重的侮辱罪、诽谤罪。

(十)故意杀人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31条,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0 610犯罪集团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 232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不论动机如何并不影响定罪 他人的生命权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直接故意:肉体上消灭 法轮功学员的生命权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全国被折磨致死的法轮功学员,确切查实的至少有3864人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在迫害中故意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的生命,折磨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已确切查实至少有3864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数据】自从1999年起,已有至少有3864名法轮功修炼者被迫害致死。许多人身上都有严重的殴打和/或酷刑的痕迹。有许多因酷刑和虐待导致死亡的可信报告。其中有许多因拒绝放弃信仰而被酷刑致死的修炼者。(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0-1】15年来黑龙江700多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明慧网2014年12月24日报道)

根 据明慧网的报道所作的不完全统计,黑龙江省遭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9802人,位列全国各省第三。其中黑龙江省“被迫害致死法轮功学员”为488例, 是全国各省除辽宁外迫害致死最多的省份,占全国被迫害致死总人数的12.92%。明慧网还报道了“因学过法轮功而被迫害致死者和详情需要继续确认的案例” (以下简称“待确认案例”),黑龙江省为278例。综上两部份被迫害致死总数为766例。迫害遍布黑龙江省13个地市,30个城市、46个县。由于迫害的 惨烈及信息的封锁所致,更多的迫害事实尚未完全披露出来。

(十一)故意伤害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1 610犯罪集团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 234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故意,为了整垮法轮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法轮功学员的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兼用老式刑具和现代化的电刑具,有许多法轮功学员被打得遍体鳞伤,肢体致残,造成剧烈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兼用新老式刑具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许多法轮功学员被打得遍体鳞伤,肢体致残,造成剧烈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此类 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肉体折磨70355例、毒打19123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1-1】辽宁凌海市恶警将李连军毒打致严重伤残(明慧网2003年9月22日报道)

凌 海市公安局收到大量的海外大法弟子的震慑电话后,看到罪恶已暴露,又惊又急,害怕李连军伤势过重如抢救无效死亡后承担责任,就以“李连军是公安部通缉的, 我们这管不了,你们审吧”为借口,将李连军推到锦州公安局,锦州公安局又将李连军送到锦州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李连军遍体鳞伤,浑身黑紫。没有一寸好地 方,衣裤浸满了鲜血。腿被凌海恶刑警打断,呈粉碎性骨折(凌海恶警头目为挖线索邀功,指派了12个刑警多日昼夜连续动用酷刑);五脏六腑严重内伤、破裂出 血;头部严重变形。需要医生救护。

【部份罪证实例11-2】湖南新田610暴行:77岁老干部肠子被打断(明慧网2003年9月22日报道)

湖 南新田610办主任杨石昆,打人凶手邓国斌、邓小勇等人对本县法轮功弟子心毒手狠,落到他们手里的大法弟子均被他们毒打过,即使是古稀的老人,他们同样往 死里打,他们就象江××叫嚣的那样“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如县税务局干部刘善球,已经是77岁的高龄了,只是因为向世人讲真相,揭穿电视里的谎言, 就被他们抓去毒打,歹徒们自己打完后,还授意牢里犯人打老人。在邓国斌,邓小勇的长期毒打下,老人遍体是伤,腹部的肠子都被打断,后送到医院动手术抢救才 脱离危险,花去费用11000多元,可是610的恶人还是不放过他,还要他交1000元的罚款。

(十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之一,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2 610犯罪集团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第 234 条之一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 故意 他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 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故意,肉体上消灭 他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 从2000年起,秘密组织活摘、出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一条龙机制,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秘密组织活摘、出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一条龙机制,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应当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部份罪证实例12-1】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规模到底有多大?(明慧网2006年4月24日报道)

第 三位出现的证人,沈阳军区的那位知情人指出,新近报道的苏家屯事件不过是全国36个类似集中营的一部份,目前法轮功学员基本上还是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较多,只有需要的时候才大规模调动。他说,在吉林九台地区的中国第五大法轮功集中关押地就有超过1.4万人被集中关押。他所知道的最大的法轮功关押地代号 672-S,关押人数超过12万,集中了很多的全国各地的法轮功学员、重刑犯和各种政治犯。

据中共内部消息显示,盗取法轮功学员器官(包括活体摘取器官后被焚尸)的暴行一直在中国各大省市关押法轮功学员的劳教所中发生,当地公安医院(包括武警医院)勾结劳教所的不法分子和社会上贩卖器官的中介机构等共同参与犯罪。
中国各个省份的劳教所都有盗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罪恶发生。许多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的遗体,内脏都被掏空,许多遗体有明显缝合的痕迹。

根 据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中国累计完成器官移植5.5万余例。其中肾移植5万多例,目前每年完成超过5000例,2001年 已经登记的106个单位共施行肾移植5561例,2004年全国实施肾移植7000多例,数量仅次于美国。其中亲体肾移植的数量达到数百例,这一比例上升 至约4%。相信这里的数字,并不包括目前在中国也在同步进行着活体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的二级医院甚至乡镇医院。据查,燕岭医院一个整形外科医生都甚至 来做肾脏的移植。在中国的一些街道的电线杆上都贴有器官移植的广告。)

肝移植方面:1991年到1998年这8年间大陆施行肝脏移植数为78例,并开始出现长期存活的病例;随后移植数量成倍增加: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施行了118、254和486例,2002增加到996例,2003年肝移植1300多例。

新 京报2005年6月23日报道说,2004年肝移植数量猛增至2000多例。比如仅以天津的东方器官移植中心一家为例,该中心副主任郑虹接受记者采访时 说,2005年上半年东方器官移植中心在本院内已完成的肝移植手术达到311例。以上还是不完全的比较保守的统计,实际移植案例数要大于此数。事实上,近 年来,中国已经成为器官移植的热门市场,许多韩国人、日本人、台湾人、澳洲人、以色列人等到中国来做器官移植手术。据韩国医疗行业推测,韩国人在北京、上 海、广州等中国各地做器官移植的案例数量每年达1000例左右。

我们可以从这些数据中看出两点事实,第一,器官移植手术从迫害开始以来,尤 其是2000年,2001年迫害最严重的时期器官移植的数量在成倍增长;第二,如果我们仅以肾脏移植的数据计算,按照中共网站自己“保守”数据的估计,以 肾移植量,如果每年的移植量为5000例的话,从2000年到2005年,仅肾脏移植手术就至少进行了3万次。

那么也就是说,从2000年 至今6年里有至少3万无辜的普通中国公民被中共杀害,被活体摘取的肾脏器官就有6万例。如果按照中国的肾脏配型比1.2%(要满足配型要求,要在将近百个 供体才能找到一个合适的肾源)那么实际被活体摘取器官的人数至少百倍于这个数字,可以想象这是一个多么庞大的数字?国际调查组织的调查员了解到,这些供体 是全国调配的,病人甚至可以在24小时内找到合适的肾源。许多医院的在被问及时,也毫不讳言供体是法轮功学员。

(十三)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36条、237条,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3-1 610犯罪集团涉嫌强奸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强奸罪 刑法第 236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 直接故意 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或者明知是幼女而与之性交的行为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直接故意 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当众强奸;将女性法轮功学员投入男牢房,任犯人强奸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当众强奸;将女性法轮功学员投入男牢,任犯人强奸,构成强奸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表13-2 610犯罪集团涉嫌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罪 刑法第 237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 直接故意 妇女的人格、尊严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或污辱妇女的行为(性交以外行为)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直接故意 妇女的人格、尊严 强制猥亵或者污辱法轮功学员,攻击女性法轮功学员的阴部是例常行为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强制猥亵或者污辱法轮功学员,攻击女性法轮功学员的阴部是例常行为,构成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性侵害471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3-1】我亲自见证一个女大学生法轮功学员被警察强奸(明慧网2013年11月6日报道)

四 川广汉市连山镇原广三中教师赵显常在申诉中写到:一到劳教所,犹如落入人间地狱,我被警察指使的地痞流氓吸毒犯弄到一个角落拳打脚踢。我一个受过高等教育 的人已完全没有人的尊严,任人百般凌辱!然后逼我所谓“转化”,逼我辱骂李洪志师父和法轮功。在劳教所暗无天日的邪恶氛围下,每天每时都面临着在暴力下被 逼说违心的话,写违心的认识,每个人的脸上都是痛苦麻木的表情,我内心更是生不如死。要不是内心还有个坚定的信仰,我真的会被逼疯!我就亲自见证一个女大 学生法轮功学员被警察强奸、毒打,又被逼“转化”,就疯了。太惨了!

【部份罪证实例13-2】。法轮功的女学员还要过强奸关(明慧网2013年1月12日报道)

在 长治地区精神病院,许多学员进去之后要“过三关”,第一是拳脚关,被警察或者其中的犯人病人打得浑身没有一块好肉。第二是迷药关,进去的人都被强行灌入药 水药片,说是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使得你整天迷迷糊糊,然后写下很多检讨书。第三是禁睡关,许多人被禁止睡眠,有时二十四小时,有时三十六小时, 甚至四十八小时。对法轮功的女学员来说,还有第四关,强奸关。在长治精神病院里,十九岁的姑娘肖在三个晚上被轮奸了十四次,胸部和下体被强奸者用香烟头烫 出了一个个疤,最后躺在床上不能动弹。一些年轻漂亮的女法轮功学员本来没有精神病,在多次的强奸、轮奸下真的成了精神病患者。

(十四)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38条、239条,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4-1 610犯罪集团涉嫌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 238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故意。行为人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利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故意 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法轮功学员因为说一句还炼的真话而被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洗脑班,有的被拘禁在单位或不许出家门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经常非法把法轮功学员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洗脑班,有的被拘禁在单位或不许出家门,此类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表14-2 610犯罪集团涉嫌绑架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绑架罪 刑法第 239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 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将被害人作为人质,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个人、社会利益 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直接故意,既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也有作为人质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个人、社会利益 绑架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每天都在发生,绑架法轮功学员家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也经常发生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绑架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每天都在发生,绑架法轮功学员家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也经常发生,此类行为构成绑架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侵犯基本人权: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非法拘捕116768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4-1】)出狱:又一道“鬼门关”(明慧网2015年6月28日报道)

在 中国大陆,迫害法轮功的邪恶是串通一体的。四会监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也波及到其亲人。例如:二零零九年四会监狱恶警与特务配合,躲在车内给前去探访的家 属拍照,为迫害做准备。深圳学员李振铭的妻子黄希燕去四会监狱探视他后,一周内在深圳被绑架。四会监狱恶警称他们早知道此事。其他学员家属也遭到恐吓。 尤其令人发指的是,法轮功学员冤狱期满往往不能自由回家。在中共邪党操控下,四会监狱与学员所在地区恶人相勾结,须由学员单位(或家庭)所在地“610办 公室”和派出所派员前来押接,而坚定学员则绑架到指定洗脑班继续“转化”。例如:二零零七年冤狱期满后的庄文舒又被绑架到臭名昭著的深圳西丽洗脑班进行迫 害,整整七个月才获得自由。二零零九年,深圳法轮功学员余联和李政铭从四会监狱放出,也被非法拘禁在深圳洗脑班。

【部份罪证实例14-2】发生在雄狮校园里的红色恐怖(明慧网2013年11月6日报道)

(二 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晚,挂靠在辽宁省沈阳雄狮现代美术设计学校的传统文化学校的校长及老师、学生多人被沈阳皇姑分局警察绑架。十月二十四日,被绑架的 人数达到二十多人。十月二十五日,传统文化班的学生们被警察软禁起来了。十月二十六日,警察把学校包围起来,开大会逼迫学生写“保证书”,逼看诬蔑法轮大 法的录像。周末过后,大部份学生都不敢返校学习。最新传来的消息说:传统文化班要被非法取消了。一时间,红色恐怖笼罩校园……

【部份罪证实例14-3】用金钱开路,借口“维稳”在全国不断挑起大规模的迫害活动(明慧网2013年1月12日报道)

在 中共高层不法势力操纵下,各地“六一零”非法组织成员及不法警察,针对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制造的不同规模的绑架、抄家事件几乎日日不断。其中一次绑架几人、 几十人的案件每月都有发生。仅在刚刚过去的二零一二年,每月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绑架案都在五、六起以上。例如,在二零一二年一、二月短短两个月中,各地发生 的不同规模的绑架,同时伴以抄家、抢劫案件即多达一百五十余起,涉及全国二十多个省份(包括北京、天津、重庆和上海等四个直辖市),以河北、山东、黑龙 江、四川、辽宁、吉林等地最为严重。如在河北省一地,两月即发生绑架事件三十余起,绑架人数多达五十余人;在山东省两月发生绑架十九起,绑架四十余人次; 黑龙江省发生绑架十七起,绑架三十余人。

其中,多地发生不同地方的“六一零”、公安、国保等不法人员跨区域实施的大规模绑架案。如二月二十 五日中共“六一零”在河北、辽宁等多个地区进行的绑架行动,出动大批警力,涉及近十个市县,一天之内绑架了五十多名法轮功学员。四月十五日、十六日,辽宁 省沈阳市绑架了法轮功学员三十余人,抚顺市绑架法轮功学员近三十人。五月二十二日,山东蒙阴县不法警察至少绑架了法轮功学员二十二。五月二十九日晚,吉林 省吉林市公安局统一行动,绑架法轮功学员二十多名。七月六日一天的时间内,辽宁大连市政法委、“六一零”组织警力在市区、开发区、金州区、瓦房店市、长海 县等地绑架法轮功学员七十余人等等。

在这些绑架活动发生过程中,中共当局兴师动众,却公然不履行法律手续,参与的人员和警察如强盗入室,态 度极其野蛮,对百姓极尽恐吓威胁。一些行动直接来自中共高层授意,如三月十九日、二十日,发生在山东烟台市芝罘区的二十三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案,是回山东 老家过年的中共政治局常委李长春的秘书向中共政法委头目周永康报告,由周永康直接责令山东省委、省政法委和“六一零”组织的迫害行动。

【关联分析】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只要存在绑架行为即可,即使没有实际勒索行为,也成立犯罪。绑架后办封闭式洗脑班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行为被吸收,不再以绑架罪论。绑架后拘禁时间过短的,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十五)强迫劳动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44条,构成强迫劳动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5 610犯罪集团涉嫌强迫劳动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强迫劳动罪 刑法第 244 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 故意 他人人身自由权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故意 他人人身自由权 众多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各地劳教所和其他拘禁场所,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环境中,被迫进行没有任何工资的强制劳动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在中国各地劳教所和其他拘禁场所,限制法轮功学员的人身自由,强迫他们进行没有任何工资的强制劳动,此类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 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部份罪证实例15-1】劳教所奴工呼救 我们就是证人 (明慧网2012年1月4日报道)

来 自北京的法轮功学员陆方一九九五年开始修炼,一九九八年被评为建设部优秀公务员。二零零一年九月因坚持信仰法轮大法被中共非法逮捕时任国家建设部勘察设计 司技术质量处副处长。陆方说:“在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因为坚持自己的信仰,我被北京门头沟分局的警察抓捕,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和法庭审理的情况下, 被劳动教养一年半。”

“中共的所谓的劳动教养,就是通过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企图达到迫使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的目的。在北京劳教人员调遣 处期间,我们在被限制基本人身生理需求(剥夺睡眠、限制上厕所等)的情况下,几乎每天都被迫进行高强度的奴役劳动。”“我曾经被迫每天完成包装八千双一次 性筷子的定量。我记得通常每个人的定量大约在七千到一万之间,需要从早上七时一直干到晚上十时,期间只有吃饭的时候能有大约十几分钟的时间,用来打饭、吃 饭、洗碗、打扫卫生。记得只有少数比较手快的人才能完成定量,很多人根本完不成。只要有一个人完不成定量,其他的人都不能回去休息。即便每天都被迫从事高 强度的劳动,我们却一分钱的报酬都没有。

(十六)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45条,构成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6-1 610犯罪集团涉嫌非法搜查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 245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 直接故意 他人的人身不受侵犯权 实施了非法搜查的行为。 所谓搜查,包括搜索、检查、翻阅、挖掘、搜身、抄家等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直接故意 他人的人身不受侵犯权 无搜查证就随便搜、随便看,随便翻,有的法轮功学员家被搜过多次,却没有搜查手续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经常随便搜、随便看,随便翻,有的法轮功学员家被搜过多次,却没有搜查手续,此类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

表16-2 610犯罪集团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 245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直接故意 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1.必须有侵入住宅的行为;2.必须是非法的,即不经住宅主人同意或许可,又没有法律依据,或不经法定程序强行进入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直接故意 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不经主人同意或许可,又没有法律依据,或不经法定程序强行进入法轮功学员住宅的行为
分析结果:不经主人同意或许可,又没有法律依据,或不经法定程序强行进入法轮功学员住宅,此类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均应当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侵犯基本人权: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非法抄家16420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6-1】抄家竟将邻居家整幢楼都翻个遍!(明慧网2015年6月26日报道)

揭 阳市普宁木材公司职工王素通在控告状中说,“被多次骚扰、威胁恐吓、无理搜查、非法抄家、非法拘留关押、罚款,甚至被劳教,期间遭受各种虐待:锁35公斤 重的直脚镣,脚镣的接口钉砸进肉里鲜血直流、夏天曝晒冬天冷冻、殴打、各种体罚、不让大小便、精神折磨等等,给控告人肉体、精神都造成莫大伤害,控告人一 家人都连带着受牵连,经济一度陷入困顿,子女无法上学,身心时刻处于惊惶状态。”“2004年9月4日,普宁市二十多个警察拿着冲锋枪、手枪、电棍、钳 子、水龙管、铁棒等作案工具气势汹汹来到王素通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将家翻了个底朝天;因其没在家,恶警竟将邻居家整幢楼都翻个遍!”

(十七)抢劫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63条、270条、275条,构成抢劫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7-1 610犯罪集团涉嫌抢劫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抢劫罪 刑法第 263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 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 以暴力、胁迫或其它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及其指使的人员 直接故意,经济上搞垮,非法占有法轮功学员财物 公民财产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 闯入法轮功学员家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拿走他们的物品,有时还抢走一些与法轮功无关的物品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及其指使的人员闯入法轮功学员家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拿走他们的物品,有时还抢走一些与法轮功无关的物品,此类行为构成非法 侵入住宅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经济迫害28841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7-1】中共暴行:抢光(明慧网2014年7月15日报道)

连锅都抢走了。二零零零年五月,张家口市老鸦庄乡政法委书记张建军带一帮恶人再次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张建国家,将家中稍值钱的东西如:旧彩电、脚踏三轮车、缝纫机,甚至连做饭的两个锅都抢走。在场的人都说:“共产党真不讲理,连人家做饭的锅都拿走了,真是太损了。”

锅 砸烂,碗筷被抢走。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北保定易县裴山镇一对新婚夫妇去北京为法轮功讨公道被绑架回来。第二天,镇书记张学钢带镇上三十多名工作 人员,用木棍、镐头、铁棍砸毁他们家新房五间。所有家具、被褥、衣服、金首饰、古董、几千斤小麦、玉米、棉花、花生、油、碗筷被抢劫一空,做饭的铁锅被砸 烂,一套新组合家具没法抢走也被砸烂。

棺材被抢走。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湖南祁东县法轮功学员管鹤军在东莞被恶人绑架,后被判刑。期间,恶人们先后共抄他家四次,连他父母的棺材也抢走了。

残 疾人一家的口粮被抢光。二零零一年秋收后,黑龙江延寿县六团乡太安村邪党支部书记王云龙与村长赵法钢强迫本村法轮功学员张体超放弃修炼,张体超不肯,他们 竟毫无人性地将张体超家的黄豆十八袋,玉米八袋,小豆四袋,共计三十袋粮食全部抢走,连口粮都被抢光。抢粮的过程中还将张体超按在地上下跪,打他嘴巴子无 数,然后又将张体超送长林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三年。张体超当年家中还有三个孩子。中共人员们不但抢了张体超一年的劳动果实,而且毫无人性地没收了张体超全家 的口粮地,全然不顾一家人的死活。

“就是叫你们家破人亡!”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小店乡闫庄村村民贾爱同,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去北京为法轮 功上访。被劫持回来后,小店乡乡长董跃峰、庞计锁带着三、四十人,开着车,闯入她家,抢走所有家当:衣柜、桌椅、床、被褥、电视机、录音机、缝纫机、自行 车,粮食几千斤、皮棉二十斤,腌的腊肉、鸡蛋,大水缸、苫布,女儿陪嫁的摩托车、耳坠、毛毯,二百六十元现金;全家四季换替的衣服,值钱的、好的都给拉 走,一般的剪成一条一条的,边开车边扔。东西有的隔墙扔出去,有的就地砸碎。食油踢倒撒了满地,小水缸被砸碎,鸡给赶跑,最后只剩一只小猫也被抱走。整个 的一个家,恶人拉了三趟。县公安局政保股股长李莉说:“就是叫你们家破人亡,有家不能回!”

门都被摘走了。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份,山东蒙阴县 垛庄镇政府的恶徒发现垛庄镇寺后洼村的赵传文参加法轮功学员的交流会后,闯入他的家中,把他家中的全部财产抄走,家中的四季衣服,家具,车辆等物品也被低 价拍卖,七间房子的门、窗,大门全部摘走,门窗上的玻璃,面缸,也全被砸碎。中共匪徒不但把赵传文家中大门摘走,还用石头把大门口垒上。连赵传文父亲养的 三头猪也被抢走,他兄弟赵传武的家同样也被抢劫一空……连门都被摘走的不只发生在山东蒙阴,在河北保定易县也发生过这种强盗行径。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 日,易县独乐乡寨子村妇女王志立,抱着对政府的信任,去北京依法上访,结果被绑架在北京十多天。在她被非法关押期间,村干部王来子、王文有领着乡政府派出 所的二十多人,开着车对她家进行了抢劫,抢走麦子三千多斤、玉米三千多斤、谷子二百多斤、豆类一百多斤、花生种二十多斤、猪、驴、驴车、十一只正在下蛋的 鸡被活活打死后抢走,还抢走了腌鸡蛋、鲜鸡蛋、腊肉,打碎油缸,油流了满地。把大立柜、大板柜、大门、窗户、门框、房门、桌子、凳子、锅、碗、瓢、盆全部 抢走,三间房的门窗变成三个大窟窿,家里一切能搬得动的、拆得下的全部抢走,不能拿走的全部砸烂,一粒粮食都没有留下……

【关联分析】抢光法轮功学员的家产,这与江泽民实行“经济上搞垮”指令一脉相承,因此虽然抢光行为发生地域不同,具体行为各异,但这都属于610集团的集团罪行。

表17-2 610犯罪集团涉嫌侵占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侵占罪 刑法第 270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 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 拒不退还法轮功学员的所谓保证金、罚款;应发的工资、退休金、劳保福利待遇;被非法关押时寄存的物品等等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及其指使的人员拒不退还法轮功学员的所谓保证金、罚款;应发的工资、退休金、劳保福利待遇;被非法关押时寄存的物品等,此类行为构成侵占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经济迫害: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非法侵占法轮功学员所有财产86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7-4】退休金被侵吞十余年山东老人遭迫害离世(明慧网2013年3月12日报道)

自 九九年七月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以来,山东省蒙阴县七十二岁的吕佃义老人(男,蒙阴县天马林场即现在的蒙山管委会退休职工)多次遭关押迫害,本该属于他颐养 天年的退休工资一直被蒙阴县“六一零”非法侵吞十余年,直到他离世也未能归还给他。承受着生活压力的老人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含冤离世。
吕佃 义曾找到原蒙阴县六一零办公室主任类延成、李宝元等人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退休金,但县六一零人员以他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为借口,拒绝发给他退休金。直 到二零一一年十月份才每月发给他六百元的生活费,还得到县六一零领取,直到二零一二年八月份才开始从蒙山管委会领取。

吕佃义老人的住房补贴应让他领取,但因天麻林场(即现在的蒙山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的阻挡,老人的住房补贴迟迟未能领取。老人曾找他们要过,每次他们都说:“你得写点东西才给你。”意思就是写放弃修炼的保证才让老人领取住房补贴。

表17-3 610犯罪集团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 275 条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公私财产所有权 行为人实施了毁灭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故意,经济上搞垮 故意 毁坏法轮功学员的财物、生产、生活资料;家庭生活设施等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及其指使的人员故意毁坏法轮功学员的财物、生产、生活资料;家庭生活设施等,此类行为构成侵占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经济迫害: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非法罚款(包括个人罚款和受害人单位罚款)9605例、非法没收财物9432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7-5】辽宁东港市与丹东市公安局入室抢劫,大搞打、砸、抢
(明慧网2012年1月12日报道)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晨,辽宁东港市公安局与丹东市公安局合谋,在东港市大面积的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在几乎同一个时间里,东港市有十四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恶警绑架大法弟子的同时,入室抢劫,大搞打、砸、抢。

当天,十几名恶警闯入法轮功学员张伟的家,疯狂地砸门、砸家具。因张伟不在家,绑架张伟阴谋未遂,于是十几名恶警就将张伟的丈夫孙风昌按倒在地,扒下衣服,让他只穿一条内裤毒打他。孙风昌被打得遍体鳞伤。接着恶警又将孙风昌绑架到大东公安分局。

当天,十几名恶警闯入法轮功学员张伟的家,疯狂地砸门、砸家具。因张伟不在家,绑架张伟阴谋未遂,于是十几名恶警就将张伟的丈夫孙风昌按倒在地,扒下衣服,让他只穿一条内裤毒打他。孙风昌被打得遍体鳞伤。接着恶警又将孙风昌绑架到大东公安分局。

(十八)群体灭绝罪(种族灭绝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防止及惩治群体灭绝罪公约》,构成群体灭绝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8 610犯罪集团涉嫌群体灭绝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群体灭绝罪 The Crime of Genocide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必须是自然人,至于其国籍、身份和地位在所不问 明知和故意,特别的杀人动机 某一特定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权益 行为是在明显针对该团体采取一系列类似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本身是足以造成这种消灭的行为,即公约第2条列举的行为。此外 还包括预谋、煽动、意图或共谋实施上述行为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明知和故意,目的是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真善忍信仰,包括肉体上消灭,其最终目的是彻底铲除法轮功 法轮功群体的权益 各地的法轮功学员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杀戮以及其他的恶劣虐待行为,原因仅仅是:他们拒绝放弃对法轮功真善忍的精神修炼的信仰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真善忍信仰,各地的法轮功学员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杀戮以及其他的恶劣虐待行为,此类行为构成群体灭绝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约概况】《防止及惩治群体灭绝罪公约》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该公约于1951年1月21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83年4月18日交存批准书。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侵犯基本人权: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剥夺法轮功学员生活需求12623例、剥夺公职/学籍3107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8-1】父母遭绑架,女儿在压力下不得不辍学(明慧网2013年11月6日报道)

被迫害致死的珲春法轮功学员金济国和妻子郑京爱因坚持正信屡遭绑架迫害,二零零三年,恶警为了找到金济国夫妇,不惜到他女儿的学校骚扰跟踪,致使父母被双双迫害后,读初中的女儿失去生活来源,在压力下被迫辍学。

【部份罪证实例18-2】江泽民的灭绝政策导致众多法轮功学员遭虐杀

江 泽民发起的这场针对一亿之众的无辜修炼者的迫害,究竟有多少人因迫害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实际数字外界目前还无法知晓。加拿大大卫· 麦塔斯和大卫·乔高的独立调查报告收集了五十三种证据,得出结论,从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至少有四万一千五百例器官移植手术的来源是法轮功学员。美国资 深调查记者伊森·葛特曼经过七年的采访调查写成新书《屠杀》,他得出的结论是大约有六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被中共活摘器官。也就是说,因为活摘器官致死的法 轮功学员就高达几万人! 而这一切都源自于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迫害政策。

【关 联分析】法轮功作为一个修炼群体,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即使在这16年严酷的迫害中,法轮功学员仍然在默默的坚守着真善忍原则,在净化着人们心灵和提 升社会道德水准。实际上,如果没有这场迫害,再也找不到象这样一个对社会稳定及当局政权稳定最有利的群体了。可是,江泽民邪恶本性决定了它对这样一个修炼 群体进行灭绝。仅因为修炼法轮功,法轮功学员被剥夺了基本人权,这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

(十九)反人类罪(反人道罪、危害人类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构成反人类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9 610犯罪集团涉嫌反人类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反人类罪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证据ZJ0101-0286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必须是自然人,至于其国籍、身份和地位在所不问 故意知道或有意 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行为必须是广泛或有系统的,是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包括罗马规约所列的各种行为,包括谋杀、灭绝、奴役、酷刑、性暴力、种族隔离等行为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故意知道或有意 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人类基本道德规范 自从1999年下半年起到2015年,610犯罪集团挑起发动、谋划命令、参与或煽动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他不人道的对待
分析结果: 自从1999年下半年起到2015年,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挑起发动、谋划命令、参与或煽动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他不人道 的对待,构成反人类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国 际习惯法】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确立的国际刑法上的一个重要罪行。在纽伦堡和东京两个刑事法庭的宪章中,就有关于反人类 罪的明确规定。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和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都包含了这类犯罪,而且界定十分相似。因此,国际法上普遍认定反人类罪是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

【部份罪证实例19-1】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全中国人的精神灾难(明慧网2003年8月14日报道)

这 场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全中国人的精神灾难,给人类带来危害的深度超过了二战时的种族屠杀诉江案揭示了镇压法轮功之对于人类的危害,成为引导人们特别是中国人 精神反思的开始。迫害中在中国发生了多起强奸女大法弟子的案例,男性修炼者也遭到了许多令人发指的肉体侮辱。犯罪警察为什么如此明目张胆、无耻到没有起码 的人性?江泽民在上任不久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有法国记者提问:听说“六四”事件中一位女大学生被关押在四川山区劳改,烧砖,结果被当地农民给强奸,江恶气 横生脱口而出:这是她罪有应得!公然在大庭广众之下挑战践踏人类的道德,暴露出其真实的心态。 法轮功学员面对中共的镇压,采取非暴力、不屈服,即不曲、不暴的抗争。法轮功事件演变成为国际事件。江泽民显然已意识到这种恐惧,这也是他千方百计不肯放 弃军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部份罪证实例19-2】辽宁葫芦岛市石春德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明慧网2015年6月26日报道)

辽 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牛营子村63岁农民石春德,控告江泽民胁迫各级人员参与迫害法轮功,致使他在多个劳教所遭受惨无人道的折磨,长期被中共街道各 级人员跟踪、监控、包围、威胁、恐吓等等。 石春德说:“我的母亲已经八、九十岁,每当看到警察、生人就心惊肉跳,听见汽车声音就惊慌失措。面对儿孙多次被绑架,老人家哭干了眼泪,精神上受到很大打 击。常常半夜起来呼唤星斗,祷告苍天。着急上火,一次摔倒在地,瘫痪了五、六年,……于去年含冤离世。”

【关联分析】前面列举的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的各条各款罪行中,江泽民及其追随者迫害法轮功所犯的不是其中的某些条款,而是多条多款,并且情节严重。

第六部份: 法办江泽民 解散“610”

一、610犯罪集团的罪责问题

(一)组织、领导、参加610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的认定和处罚

1.数罪并罚。组织、领导、参加610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它犯罪行为的,依据《刑法》第294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组织者、领导者负全责。对于610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3.参加者负自责。对于610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4.受蒙蔽、胁迫参加者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参加610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5.行为人明知,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参加610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不知所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构成本罪。但在参加后,知道该组织的性质仍不退出,甚至组织、领导该组织的,成立本罪。这是因为本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须行为人明知,才构成本罪。

(二) 集团罪行、地方罪行与个人罪行

1.集团罪行。

610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犯罪,地方610组织参与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罪行;610组织中成员参加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犯罪。但是,对其他成员超出集团预谋以外的犯罪,不属于集团罪行,集团不承担这部分责任。

2.地方罪行

地 方610参与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犯罪,属于集团罪行。但是,地方610在犯罪过程中超出集团预谋以外的犯罪,不属于集团罪行,集团不承担这部分责 任,由地方610组织承担这部分责任。例如,最近大陆有些地区对诉江的群众进行抓捕、拘禁等等行为,就属于地方罪行,而不属于集团罪行,因为集团没有这方 面的预谋和部署,因此集团不承担其责任,而由地方610组织承担这部分刑事罪责。

在最近的法轮功学员起诉江××的大潮中,大陆各地发生了多 起绑架法轮功学员,劫持诉状,给邮政部门施压扣留、烧毁诉状等事件。有的地方的公安到邮局监视邮寄诉状的法轮功学员,有的找法轮功学员面谈施压。据明慧网 2015年6月15日报道,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法轮功学员王心宇因起诉江泽民突然被警察绑架,下午六时许被送到张家口市拘留所非 法关押,治安拘留十天。随后家中被抄,劫持走电脑、打印机各一台,大法书籍两套,空光盘两箱,手机至少4部,还有其它零星物品等。这次非法拘禁与抢劫就属 于地方罪行,由地方610组织承担这部分刑事罪责。

3.个人罪行。

地方610参与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罪行;610组织 中成员参加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犯罪。但是,对其他成员超出集团预谋以外的犯罪,不属于集团罪行,集团不承担这部分责任,由其他成员自己承担这部分刑 事责任。例如,在实施组织统一抄家抓捕行动过程中,某成员甲偷盗了贵重物品窃为己有,抄家抓捕罪行由集团负责,甲只承担其应负的部分罪责。但是,偷盗罪责 完全由甲个人担责,集团不承担偷盗的刑事责任。强奸罪也是一样,集中把女性法轮功学员投入男牢,是集团罪行;个人在执行抓捕和拘禁等过程中,自己起了歹意 强奸了女性法轮功学员,属于个人罪行。侵占罪、绑架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行,都存在类似情况。

(三) 集团罪行的五种刑事责任

在 610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在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每个共同犯罪人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同,由此有必要对共同犯罪人分类。各 国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一般以犯罪分工标准或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中国刑法兼顾这两个标准,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五种: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 犯、教唆犯,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刑事责任。

1.610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刑法》第26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 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既要对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也要对其他成员按照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负责任。但是,对其他成员超出 集团预谋以外的犯罪,由其他成员自己负责,首要分子不承担这部分刑事责任。

2.610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26条第四款)。

3.610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8条)

4.610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7条第二款)

5.610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9条)

据目前明慧网发表的诉江六万多份指控诉状内容来看,追究刑事责任集中指向第一种,即610首要分子江泽民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而没有追究其它四种责任。这既体现了法轮功学员依法追诉犯罪的严谨态度,也体现出法轮功学员慈悲为怀的处世风格。令世人赞叹。

(四)江泽民应对610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负责

江泽民是这个共同犯罪的首犯,他应对610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负责,因为他利用自己占据的权力和影响力纠集起610“恶势力”并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实施了组织发动、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1. 组织发动。1997年,江泽民在罗干帮助下,命令全国公安人员调查法轮功。经过了整整两年的调查找不到法轮功的任何违法之处。1999年5月,他在一个发 给党内重要领导的备忘录中,预谋镇压法轮功方法和资源准备。1999年6月在对政治局的讲话中,江泽民设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及其运作机构 “610办公室”。江指导和授权他们实施暴力镇压并强制转化法轮功修炼者。同时,他给舆论宣传定下了框架,并进一步设计了这场运动,胁迫宣传机构、安全机 构以及省级和地方人员参与。

2.策划指挥。江泽民以个人讲话和信件的方式指示党的高层,并违规转换成中央内部文件下达,直接策划指挥这场迫 害运动。例如:1999年5月8日,江发出了“给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委诸同志的批示”,于1999年5月23日正式印发,指示官员秘密准备迫害; 1999年6月7日,江发表了“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直接命令建立“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任命了负责人,把法轮功问题称为 “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意欲仿效进行1989年天安门广场式大屠杀。为此给予“领导小组”超越于党、国家各机关权力之上的权 力,而这个小组只对江个人负责;1999年7月19日在省级干部会议上讲话,为开始迫害法轮功做最后的总动员,第二天全国开始大规模的非法逮捕和拘留法轮 功学员;1999年7月江通过党中央发出通知,命令对所有修炼法轮功的党员进行强制转化;1999年8月6日的通知中,江提到有效转化修炼法轮功的党员的 指导方针和办法;1999年8月24日,江又发出另一个通知,把上述命令扩大到所有的法轮功修炼者,不论是不是党员。

3.参与实施。 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发出了在全国发动针对法轮功的暴力运动的信号;1999年6月7日,江泽民对政治局的讲话号召发动一场针对法轮功的迫害运 动,以酷刑、虐杀以及其它方式迫害法轮功学员。1999年7月19日,江泽民在党的领导人会议上讲话动员。 在江的直接干预下,“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协调政法委、公安部、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其它部门中的“黑势力”人员合作,在全国发动了对法轮功学员的 非法抓捕、监禁、思想转化、酷刑、杀戮、虐待和侮辱。1999年10月在接受《费加罗报》采访时有意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随后他颠覆整个中国法治,唆使 司法系统为他的反法轮功目标服务,威逼和利诱各级公安、司法、民政、宗教部门和机构中的人员参与迫害。

因此,江泽民作为610犯罪集团的发起者和首要份子,应对上述610犯罪集团所犯下的19宗罪行承担全部刑事法律责任,数罪并罚,由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诉江大潮起 法办江泽民是人心所向

诉江是审江的前奏,因为按照司法规则,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案件的发生和起诉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因此,全球追诉江泽民是审判江泽民的必经法律程序,对于结束迫害、开启中国法治新纪元具有深远的意义。

据 明慧网记者综合报道:从5月到7月23日止,已有逾十万人递交诉状,控告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罪行。7月初起,寄往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邮件在北京 被单独所谓“安检”,部份邮件有停滞现象。法轮功学员正在利用网络、电子、录音、传真等更多方式投递诉江状。由于网络封锁和信息传输的不便,实际数字不止 于此。 其中,来自24个国家的1078名法轮功学员向中国最高司法部门投递了诉江状。

从法律层面的证据规则上看,证据是指一切可以用来证 明案件情况的材料。因此,每一份控诉状既是一份控诉、起诉的法律文书,同时又是一个法定意义上的证据,具有法定效力,特别是其中的被害人陈述内容,对诉江 案中证明犯罪有着非同小可的作用。十万人的诉状,十万人的陈述,同时指向610犯罪集团恶首江泽民一人,这已经成为历史上的壮举,人类法治史上的奇观,惊 天动地!而且控诉还在进行,在加速,控告案例总数还在随着时间推进、在增长。

 

法律调查:610犯罪集团十六年罪行录
数据来源:《十万三千人控告江泽民 各界声援》 (明慧网)

大 审判的序幕已经拉开,世界各地声援诉江大潮。近日,美国旧金山湾区、美国休士顿、加拿大蒙特利尔、丹麦、澳洲悉尼法轮功学员在当地举行集会支持诉江。 加拿大前联邦参议员迪尼诺(Consiglio Di Nino)说,诉江最终会让所有的中国人受益,并祝福中国有美好的未来。

大陆民众说:“审判江泽民,我早就盼着这一天了!”“今天社会乱成这样,都是他(江泽民)造成的,早就应该把他抓起来了。”“江泽民自从上台后,没干好事,祸国殃民,把他抓起来公审,我们要敲锣打鼓上街庆祝!”

近 期大陆民间盛传一首打油诗《江泽民的功劳》,从中也可窥见民心民怨:“抱残守缺,养虎贻患,纵容腐败,保护贪官。到处题字,空空泛泛。傻笑招手,让人讨 厌。美国撞机,炸我使馆,挺不起腰,壮不起胆。崇洋媚外,资源垄断,民族工业,挣扎艰难。森林伐尽,江河污染,假货遍地,贪官成串。出卖土地,侵吞国产, 上下贪腐,到处民怨。上至中央,下至村镇,无官不腐,无官不贪。上台太早,下台太晚,害国害民,早该滚蛋。”

其实,审江也是各级610人员 众望所归,法办江泽民可以解脱各级610人员。这些年天惩濒濒警示,经过16年“死亡职位”的煎熬,610人员表现出无奈和害怕。现在他们都在躲,都在 逃,都在观望,内心焦虑,度日如年。此时启动诉江案,审判江泽民,真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因为610 犯罪集团实施的是共同犯罪,真正的元凶一旦被审判,全案方可了结,参与其中的每个人也就可以得到真正的解脱。

三、依法治国必须解散610

如 前所述,“610”成立时只是个江泽民个人纠集“恶势力”组织起来的临时党务组织,毫无法律依据,其目的是妄图利用它在三个月内消灭法轮功。它成立后逐渐 演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610组织每次升格变身也毫无法律依据,而且从来没有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未经国务院任命,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非法组织、犯罪集 团。

据“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调查,自中央以下,“610办公室”遍及全国城市、乡村、机关学校。该机构从成立、组织结构、隶属关系、 运作和经费的各个方面都打破了中共和中国政府的现有构架,并非法拥有超出中国现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力,任意使用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由于“610办公室”全面 控制了所有与法轮功有关的事务,因而成了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私人指挥系统和执行机构。这个不具任何法律依据的组织在性质上与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和中国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文革小组”相似。根据以上进一步的法律调查证实,610组织是一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16年前,在中国将“依法治国”纳入宪法之初,一个畸形的、超越于一切法律之上“恶势力”犯罪组织,竟然堂而皇之的由当时中国最高领导人宣布成立,这本身就是对中国法治的挑战和颠覆。“纪纲一废,何事不生。”[3]

16年来610犯罪集团破坏法治,践踏人权,犯下了19宗大罪,斑斑血泪,历史见证件件在册。16年后的今天,中国当局重振朝纲,重新推崇宪政,依法治国,顺应民心,当然首先应当解散这个犯罪集团。

特别致谢!本调查采信数据源自明慧网检索:
1. 搜索“610” 69298结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2. 搜索“六一零”26213结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3.搜索“犯罪集团”1782结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古文献参考:
[1]《管子·形势》
[2]《孟子·离娄上》
[3]宋·苏轼《上神宗皇帝书》

轉載自明慧網

本文链接:https://dafahao.com/610-criminal-groups-16-years-recorded-crime.html
本文标题:法律调查:610犯罪集团十六年罪行录 - 真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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